HBGS-2026-1
惠州市民政局關于貫徹實施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生活狀況綜合評估辦法
的通知
惠民發〔2026〕10號
各縣(區)民政局,惠東縣民政和退役軍人事務局,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社會事務管理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生活狀況綜合評估辦法》(粵民規字〔2025〕5號,以下簡稱《辦法》),做好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生活狀況評估工作,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執行。
一、總體要求
各縣(區)民政部門要切實提高認識,強化責任擔當,認真做好《辦法》的組織實施與新舊政策銜接工作,確保社會救助政策平穩過渡、精準落實。
(一)新申請家庭。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申請救助家庭嚴格按《辦法》及本通知規定執行。
(二)在保家庭復核。對已納入保障的家庭,須于2026年6月30日前適用新標準完成復核。
二、具體標準與執行細則
為保障《辦法》精準落地,現就需我市明確的事項規定如下:
(一)特定情形的財產認定標準
1.房產。家庭已擁有2套(棟)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動產,但人均建筑面積未超過所在縣(區)公租房保障規定標準的,可不認定為超過住房標準。
2.車輛。家庭擁有作為謀生工具的唯一小型經營性機動車輛,且車輛現值不超過所在縣(區)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6倍的,該項視為符合財產認定條件。家庭成員應提供車輛登記證書,并依據車輛用途提供相應材料:法律法規規定需辦理營運許可證的,應提供有效的營運許可證;其他用于經營的車型,應提供可證明其持續經營性用途的材料(如運輸合同、長期供貨協議、經營租賃協議等)。同時,應主動申報營運收入,該收入將按規定計入家庭總收入。
3.財產豁免。對確因家庭經濟困難,依據《辦法》第十條規定豁免維持家庭生產生活必需財產的,應由縣(區)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聯席會議審議,或由縣(區)民政部門會議研究,采取“一事一議”方式作出決定。
(二)保障金確認和發放
1.最低保障標準。經審核確認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家庭,其核定保障金額低于所在縣(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0%的,按照不低于所在縣(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0%發放。
2.低保邊緣家庭“單人保”保障標準。對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單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員,其保障標準按本市現行規定執行。
三、其他事項
市、縣(區)民政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周密部署,確保《辦法》及本通知要求落地落細,并做好基層的業務指導工作,持續優化服務流程,強化監督檢查,不斷提升社會救助工作的精準性和規范性。
本通知自2026年3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執行中遇到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市民政局反映。
惠州市民政局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