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26-2
惠州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等5部門關于印發《惠州
市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細則》的通知
惠退役軍人〔2026〕2號
各縣(區)退役軍人事務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健康局、醫療保障局,惠東縣民政和退役軍人事務局,大亞灣開發區社會事務管理局、財政國資金融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仲愷高新區社會事務管理局、財政國資金融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
為落實優撫對象醫療保障政策有關規定,現將《惠州市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細則》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惠州市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細則
惠州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惠州市財政局
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惠州市衛生健康局
惠州市醫療保障局
2026年3月3日
附件
惠州市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優撫對象醫療保障體系,做好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退役軍人事務部等6部門關于印發〈殘疾退役軍人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退役軍人部發〔2022〕3號)《退役軍人事務部等4部門關于印發〈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退役軍人部發〔2022〕49號)《惠州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等14部門關于加強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優待工作的通知》(惠退役軍人發〔2021〕2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具有本市戶籍,且在本行政區域內符合國家規定并依法享受撫恤補助的下列人員:
(一)殘疾退役軍人;
(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以下簡稱“三屬”);
(三)在鄉復員軍人;
(四)帶病回鄉退役軍人;
(五)參戰退役軍人、參試退役軍人(含鈾礦開采軍隊退役人員);
(六)“五老”人員;
(七)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部分烈士子女(含新中國成立前錯殺后平反人員的子女)〔以下簡稱“60周歲以上部分烈士(含新中國成立前錯殺后平反人員)子女”〕;
(八)60周歲以上農村籍退役士兵。
以上人員在本細則中統稱為優撫醫療保障人員。
第三條 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優撫醫療保障人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一種醫療待遇。
第四條 按照屬地原則,優撫醫療保障人員醫療保障工作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牽頭,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醫保等部門密切協作,分工負責。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確有困難但不符合城鄉醫療救助資助參保條件的優撫醫療保障人員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范圍,統一辦理無工作單位一至六級殘疾退役軍人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手續,根據參保繳費人數和繳費金額,向當地財政部門申請繳費資金;按預算管理要求編制年度優撫醫療保障人員醫療補助資金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向醫保部門提供優撫醫療保障人員身份、補助類型、補助標準;牽頭做好優撫醫療保障經費與醫院結算及協議管理工作,會同衛生健康、醫保部門理順“一站式”結算流程(含費用結算、清算方式等具體流程)。
財政部門要將本級財政應擔負的優撫醫療保障經費按程序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合理安排優撫醫療保障人員醫療補助資金,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按規定做好已參加工傷保險且依法認定為工傷的因戰因公致殘殘疾退役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支付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織和監督醫療機構為優撫醫療保障人員提供優質醫療服務,支持、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制定相關優惠服務政策,落實優質服務措施。
醫保部門負責將符合條件的優撫醫療保障人員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制度保障范圍,按照規定保障參保優撫醫療保障人員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待遇;配合做好優撫醫療保障人員醫療補助“一站式”結算和國家醫療保障信息平臺對接工作。
第五條 優撫醫療保障人員要主動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調查核實工作,自覺繳納個人應承擔的醫保費用。
第六條 醫療保障資金的來源為:上級補助資金、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社會捐助資金和按規定可用于優撫醫療補助的其他資金;上述資金可根據需要統籌使用。
第七條 優撫醫療保障人員醫療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第八條 一至六級殘疾退役軍人應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并在此基礎上再享受殘疾退役軍人門診補助醫療保障,一至二級每月不低于500元,三至四級每月不低于400元,五級每月不低于300元,六級每月不低于200元。門診補助由當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從籌集的優撫醫療保障人員保障資金中按月發放給殘疾退役軍人個人。
第九條 有工作單位的一至六級殘疾退役軍人隨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繳費;無工作單位的一至六級殘疾退役軍人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按醫保的相關規定執行。
所在單位無力參保和無工作單位的一級至六級殘疾退役軍人,由當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統一辦理參保手續。其單位繳費部分,經統籌地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醫療保障、財政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后,由殘疾退役軍人戶籍所在地縣(區)財政安排資金。
一至六級殘疾退役軍人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由殘疾退役軍人所在單位幫助解決;所在單位無力解決和無工作單位的,經統籌地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醫療保障、財政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后,由殘疾退役軍人戶籍所在地縣(區)財政安排資金。
第十條 一至六級殘疾退役軍人醫保政策內的住院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規定報銷后,個人自付費用補助比例為100%。所需費用在優撫醫療保障人員醫療保障資金中給予支付。
第十一條 一級至六級殘疾退役軍人舊傷復發的,參加工傷保險的,其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按《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未參加工傷保險但醫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所在單位無力支付和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從優撫醫療保障人員醫療保障資金中解決。
第十二條 一級至六級殘疾退役軍人中的精神病患者,需到市榮軍優撫醫院接受精神疾病醫療的,醫療期間產生的醫療費用由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后,剩余部分由當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在優撫醫療保障人員醫療保障資金中給予解決。
第十三條 孤老烈屬、孤老復員軍人的醫療保障,參照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三屬”、七至十級殘疾退役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役軍人、參戰參試軍隊退役人員(含鈾礦開采軍隊退役人員)、“五老”人員、60周歲以上農村籍退役士兵、60周歲以上部分烈士(含新中國成立前錯殺后平反人員)子女,有工作單位的隨所在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按規定繳費;已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按原途徑參保;單位無力解決的個人繳費部分由當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在優撫醫療保障人員醫療保障資金中給予全額資助參保;其他無工作單位的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由當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在優撫醫療保障人員醫療保障資金中給予全額資助參保。
第十五條 “三屬”醫保政策內的住院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規定報銷后,個人自付費用補助比例為100%。所需費用在優撫醫療保障人員醫療保障資金中給予支付。
七至十級殘疾退役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役軍人、參戰參試軍隊退役人員(含鈾礦開采軍隊退役人員)、“五老”人員醫保政策內的住院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規定報銷后,個人自付費用補助比例為75%。所需費用在優撫醫療保障人員醫療保障資金中給予支付。
60周歲以上農村籍退役士兵、60周歲以上部分烈士(含新中國成立前錯殺后平反人員)子女醫保政策內的住院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規定報銷后,個人自付費用補助比例為50%。所需費用在優撫醫療保障人員醫療保障資金中給予支付。
第十六條 七至十級殘疾退役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其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按《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未參加工傷保險但醫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所在單位無力支付和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從優撫醫療保障人員醫療保障資金中解決。
第十七條 優撫醫療保障人員年度內醫療費用支出數額較大,按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后,個人負擔仍有較大困難的,可向戶籍所在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醫療困難臨時救助。
第十八條 優撫醫療保障人員在本市優撫對象醫療服務醫療機構就醫,優撫對象醫療服務醫療機構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則,為優撫醫療保障人員提供“一站式”醫藥費結算服務,對患急危重病的優撫醫療保障人員,應實行先就醫后結算等醫前救助措施。
優撫醫療保障人員在非優撫對象醫療服務醫療機構就醫,無法實現“一站式”結算的優撫醫療補助費用,本人憑住院資料,在按政策完成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或補充醫療保險報銷基礎上,由戶籍所在地縣(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核定報銷。
第十九條 優撫對象醫療服務醫療機構按廣東省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醫用耗材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提供醫療服務,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不得要求優撫醫療保障人員支付按規定應予補助或減免的費用。
優撫醫療保障人員住院確需超出規定范圍用藥或診療的,醫院應先征得本人或其親屬同意,履行簽字手續(急救使用時除外),并告知所用藥品及診療項目屬于不予報銷或補助項目。
第二十條 優撫醫療保障人員持《身份證》或《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登記證》(含電子證)等身份資料到優撫對象醫療服務醫療機構就醫,按優撫醫療保障人員類別享受醫療補助待遇。
第二十一條 優撫對象醫療服務醫療機構要認真貫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規定,按規定給予優撫醫療保障人員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等優待服務,并落實以下優惠減免:
(一)全免費用項目
普通門診診查費、住院診查費、肌肉注射費。
(二)部分減免費用項目
1、減免50%:血常規檢查費、尿常規檢查費、糞便常規檢查費、胸部普通透視費、常規心電圖檢查費(含單通道、常規導聯)、B超常規檢查費、急診診查費、院內會診費。
2、減免20%:護理(特級護理,一級護理,二級護理,三級護理)費、普通病房床位費、急診觀察床位費。
全免及部分減免項目所需經費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各縣(區)財政予以全額保障。
第二十二條 優撫醫療保障人員需轉院治療的,按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優撫醫療保障人員醫療保障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擠占挪用、貪污浪費優撫醫療保障人員醫療保障資金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下列情形所產生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一)在非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不符合醫保規定的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目錄范圍和支付標準的醫療費用(急救使用時除外);
(三)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醫療費用;
(四)依法由第三方承擔責任的醫療費用;
(五)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醫療費用;
(六)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優撫醫療保障人員所在單位未按規定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費用的,由有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優撫醫療保障人員惡意拖欠醫療費,采取虛報手段騙取醫療費或政府醫療補助的,由各縣(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所稱的優撫對象醫療服務醫療機構是指與各縣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簽訂協議的醫療機構。
第二十八條 因戰因公負傷時為行政編制的人民警察、因參戰以及參加非戰爭軍事行動、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致殘的預備役、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的醫療保障參照殘疾退役軍人醫療保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