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檢察部門移送線索到位于惠州市惠城區汝湖鎮的某農業投資有限公司生豬養殖場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養殖場配套的廢水污染防治設施未正常運行,沼氣池生產污水通過缺口外排入豬場旁邊的水塘,造成周邊環境污染。根據監測報告:參照廣東省地方標準《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613-2009)表5集約化畜禽養殖業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日均排放濃度中珠三角標準值,沼氣池排入水塘處所采水樣化學需氧量超標2.5倍、氨氮超標7.6倍、總磷超標10.2倍。針對該養殖場通過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市生態環境局經依法立案調查后,于2024年12月10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該農業投資有限公司予以罰款處罰。
在下達罰款處罰決定的同時,市生態環境局還向該農業投資有限公司下達了限期(90日內)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的行政決定;除此之外,案件調查過程中,屬地生態環境部門還會同該農業投資有限公司同步委托廣州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中心開展非法排放廢水導致生態環境損害的鑒定評估工作。最終在檢察院部門的見證以及法律指導下,市生態環境局與該農業投資有限公司達成磋商并簽訂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明確了該農業投資有限公司應當依法承擔履行受污染水體生態修復、支付生態環境損害數額及其他必要費用等賠償責任。目前,養殖場旁受污染水塘的水生態修復工作正在開展中。
檢察部門參與磋商見證
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是強化執法監管的必要手段而非最終目的,市生態環境局始終秉持“環境有價、損害擔責、修復為本”的治理理念,著力構建“查處違法+追償損失+系統修復”的全鏈條治理體系。同時,市生態環境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等10個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加強行政司法聯動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實施意見》,通過建立健全行政機關與檢察部門的聯動機制,不斷強化生態環境損害線索、環境公益訴訟的銜接協作,并在磋商、訴訟過程中通過邀請檢察部門參與見證或提供法律意見建議等方式,促進形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公益訴訟相互支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司法程序有力銜接的良好局面。
此外,為扎實推進《中共惠州市委關于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不斷開創惠州現代化建設工作新局面的實施意見》明確的各項重要改革舉措,市生態環境局積極謀劃、強化部署,堅持“改革破題、制度創新”工作導向,建立“專班推進+定期會商+督導評估”全鏈條改革推進機制。自2025年1月起,先后召開3次專題研討會,組織法規科、環評科、執法一科及環科所等多個業務部門深入論證改革舉措,并于2月12日印發改革舉措責任分工方案,突出構建“1+10+N”改革體系(即1個總方案、10大改革舉措、N項具體內容),明確至2025年底前力爭完成深入實施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建立健全行政司法聯動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實施機制等重點突破任務,并同步制定改革任務清單、責任矩陣圖和時間進度表,力爭推動生態環境領域各項改革措施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