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中央依法治國辦、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兩高兩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針對當前疫情防控期間人民群眾熱切關注的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傷醫、制假售假、哄抬物價、造謠傳謠等各類違法犯罪行為,提出了依法嚴懲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十大執法司法政策。廣東寶晟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副主任、高級律師江迪彪依據《意見》對相關案例進行了解讀。
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法律要旨:《意見》中第一條規定,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案例:福建省晉江市英林鎮張某某從武漢返鄉卻謊稱自己從菲律賓回來,不但沒自覺進行居家隔離,甚至到處參加宴席。其在2月1日被確診感染了新冠狀病毒肺炎,導致7人遭到感染,并排查出52名密切接觸者,91人居家隔離,一般接觸者達3557人。晉江市公安機關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張某某立案偵查,并對其采取強制措施。
律師解讀:該案例中的張某來自病毒感染高發地區,卻故意隱瞞不報,導致7人遭到感染,并排查出52名密切接觸者,91人居家隔離,一般接觸者達3557人。該行為妨害了傳染病防治,也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已經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所以,這個案例告誡大家,在疫情當前,如果身邊有這樣的人,一定要勸誡他主動報告,切不可隱瞞,更不可以招搖過市。
依法嚴懲暴力傷醫犯罪
法律要旨:《意見》中第二條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后果,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依照刑法第234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案例:2020年1月25日20時許,尤某酒后在江蘇徐州市第三人民醫院急診室用出血手指涂抹急診記錄單、向值班醫護人員吐口水、現場辱罵他人。后尤某因尋釁滋事被鼓樓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
律師解讀:尤某在醫療機構內用出血手指涂抹急診單,又向醫護人員吐口水,上述一系列行為是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可以進行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甚至可以按侮辱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從重處罰。所以,衛生院、醫院等公共場所,切不可恣意妄為,否則要為此付出嚴重的代價。
依法嚴懲哄抬物價犯罪
法律要旨:《意見》中第四條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第四項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案例:嫌疑人譚某某在暴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期間,在天貓平臺將平時銷售價格為人民幣50元一盒(50個獨立包裝)的一次性醫療口罩,提高銷售價格至人民幣600元一盒,價格是平時的12倍。廉江市公安局經立案偵查后,將涉嫌非法經營的犯罪嫌疑人譚某某抓獲。
律師解讀:譚某某為了牟取暴利,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將口罩緊缺物資的銷售價格抬高到平時的12倍,嚴重擾亂市場經營秩序,可以按照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因此,這個案例警示那些不法商販,在防疫的緊要關頭,不要妄圖牟取暴利而觸碰法律的底線。
惠州日報記者吳敏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