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9日惠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地方政府債務的審查監督,推動政府加快建立規范的舉債融資機制,嚴格落實管控債務規模、規范債務管理、防范化解風險的主體責任,積極穩妥化解存量債務,控制增量債務,遏制隱性債務,有效防控政府債務風險,促進我市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大局穩定,開創國內一流城市建設新局面,根據中央、省有關重要決策部署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作如下決定:
建立市政府向市人大報告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情況制度,報告制度采取年度報告、專題報告和日常通報相結合的方式。
每一預算年度開始前,市政府應當編制地方政府債務預算,并將上級提前下達新增債券納入年度預算草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預算年度中,需要增加舉借債務數額時,市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并作出詳細說明,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在每一預算年度終了后,市政府應當在決算草案及其報告中編報經批準舉借債務的情況,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市財政部門要建立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按年度編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報告政府整體財務狀況、運行情況和財政中長期可持續性,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在每屆市人大常委會任期內,市政府至少一次向市人大常委會專題報告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總體情況,包括隱性債務管理情況。
市財政部門按季度向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常委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通報地方政府債務統計監測情況;每半年書面報告政府債務的管理情況;定期向市人大預算聯網監督系統提供地方政府債務有關數據,及時通報地方政府債務管理信息。
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建立統一的政府債務信息披露機制,規范披露內容、時間節點和披露渠道,推進政府債務信息公開透明;要認真執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和決定,不斷改進和完善地方政府債務預算管理制度,促進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化規范化法治化。
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嚴格依照預算法、監督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加強對我市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情況的監督。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