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將至,朋友聚會、單位聚餐多起來了,有時飲酒也在所難免,但要注意了,小酌怡情,多了可不只是傷身了,甚至還會出事兒。日前,惠陽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共同飲酒死亡,死者親屬起訴同桌飲酒人員賠償的生命權糾紛一案。那么,飯局上的朋友因飲酒過度導致人身損害,其他人是否要承擔責任呢?
案例還原
惠陽一男子飲酒過量死亡,同飲者被起訴
去年某日中午,在惠陽的李元(化名)在家里喝了一瓶勁酒后用微信約趙東(化名)一起出去找工作,因沒找到工作,李元在一小店打麻將,趙東看到李元拿了兩瓶勁酒,邊打麻將邊喝酒。
當日下午五點左右,李元與趙東到胡森經營的大排檔吃飯。吃飯時,李元和趙東邊吃邊喝,一直喝到傍晚六點左右,胡森勸李元不要再喝了,但李元堅持,胡森極力勸阻卻無濟于事,李元又喝了半杯酒,此時已經很醉了。
18時許,趙東開著電動三輪車將李元送回出租屋,因沒有鑰匙無法進門。李元就在三輪車里睡覺。20時許,李元妻子陳玲(化名)回到家,陳玲與趙東一起把李元扶進家,李元一直嘔吐,21時許,陳玲撥打了120,醫生到后搶救了半個小時左右,李元最終搶救無效死亡。
隨后,李元家屬作為原告,將趙東、胡森告上法庭。李元家屬表示,李元醉酒身亡,被告應對李元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惠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從原告提供的證據來看,無法確定李元最終的死亡原因,沒有證據顯示李元的死亡與兩被告的行為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對原告要求兩被告對李元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胡森、趙東作為共同飲酒的參與者,雖無過錯,但根據公平原則,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惠陽區人民法院酌情確定胡森對原告承擔10000元的補償責任,趙東對原告承擔30000元的補償責任。
法官說法
共飲者不能惡意勸酒,具有提醒、照顧的義務
“聚會飲酒、勸酒本是正常的社會活動。在這一社會活動中,共飲者之間應當具有相互注意、提醒、照顧的義務?!被蓐枀^人民法院法官表示,聚會飲酒,每個飲酒者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有最高的注意義務,對其他共同飲酒者不能惡意勸酒,要有善意的提醒勸誡甚至照顧義務。如果因共同飲酒者之間未能盡到上述義務,而造成其他共同飲酒者損害的,則應當視為一種不作為的侵權行為,侵權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如果盡到了適當提醒、勸阻,在酒后也進行照顧、護送醉酒人或通知其家人等義務,則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以本案為例。從喝酒起意來看,事發當天,不存在被告趙東、胡森組織飯局,主動邀請李元參加的情形。因無法認定誰為本次活動的最終組織者,故無法完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關于安全保障義務的規定來處理本案糾紛,但因原告與二被告等人屬于共同飲酒者,形成了共飲者關系,相互之間應當負有“合理照顧義務”。本案中,兩被告已經履行了適當提醒、勸阻,在酒后也進行照顧、護送醉酒人或通知其家人等義務。主觀上不存在過錯,因此對原告的死亡不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親朋好友之間聚會共同飲酒時,一是要注意自我保護,控制自己的酒量,保護自身安全;二是要注意對共飲者進行照顧和保護,既要不惡意勸酒,又要提醒大量飲酒者控制酒量;三是要對過量飲酒者進行照顧保護,千萬不能放任不管,一定要采取送醫等救護措施且要將其安全送回住處。
記者劉乙端 通訊員唐子騏 沈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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