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鄭國良等17人涉黑案,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數罪并罰,依法判處被告人鄭國良有期徒刑十九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16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部分并處財產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鄭國良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放高利貸,并因2008年霸占某公司兩宗土地建造飛機場、毆打公職人員而“名聲大噪”。2015年初,鄭國良利用自身影響力吸納部分人員幫自己索要高利債務,逐漸形成了以其為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人數眾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利用此前霸占的某公司兩宗土地建私人飛機場,強行索要補償費1000萬元;以暴力催債的方式,迫使被害人簽署欠款確認書和借用土地使用協議;充當某房產項目地下“執法隊”,用暴力、威脅手段強制清場,獲取2000萬元的清場費;還阻撓外來戶建房施工,以及私設龍門架不讓大貨車通行,索要過路費和修路費,數額特別巨大。該組織還利用其當地影響力,實施了插手民間糾紛、上門滋擾、強索工程、索取他人財物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甚至有被害人畏懼于鄭國良組織勢力移居外地。
法院審理認為,以鄭國良為首的犯罪團伙已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依法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根據各被告人所犯罪行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認罰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匡湘鄂 通訊員盧思瑩 房耀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