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監督檢查行為,健全事中事后監管機制,提升監管效能和質量,根據國家及省市系列文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惠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及其派出機構對全市金融機構進行的現場監督檢查。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雙隨機、一公開”是指我局在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向社會公開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
第四條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遵循防控金融風險為底線的監管理念,依法依規、公正高效、公開透明,統籌安排、協同推進的原則。
第五條 檢查人員應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工作,遵章守紀、廉潔自律、忠實履職等要求,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隨機抽查相關情況等信息,不得在現場檢查中謀取私利。
第六條 建立健全執法人員名錄庫和檢查對象名錄庫。檢查人員應按照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組織實施,采取誰檢查誰負責的原則,確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展開。
第七條 市金融工作局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內“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第八條 隨機抽查工作中違反本細則有關規定,營私舞弊、弄虛作假,按人事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依紀追究刑事責任。
二、抽查方式與方法
第九條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機制采取定向與不定向相結合的方式開展。不定向抽查是在數據庫中隨機抽取被檢查名單,對其進行檢查,對于投訴舉報的重大問題及輿情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可采取定向抽查方式,并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相應執法人員。
第十條 “雙隨機”抽查采取跨部門聯合抽查方式進行。根據抽查事項主體,聯合銀監及工商等相關部門,整合抽查資源,形成工作合力,聯合開展抽查。
第十一條 隨機抽查方式有實地核查、書面檢查、網絡檢測等。抽查中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專業機構協助開展審計等一部分相關工作。
三、隨機抽查準備階段
第十二條 根據抽查任務合理配備檢查人員。成立聯合檢查組,指定現場檢查工作組組長及主查人,明確檢查人員工作職責。進行現場檢查時,在場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必要時可以從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協助檢查。聘請外部專業人員必須經過市金融工作局主要領導批準。
第十三條 制定抽查計劃。根據年度或監管周期制定抽查工作計劃,或根據實際需要對機構進行臨時現場抽查。現場抽查前應擬定抽查方案,確定抽查項目、抽查范圍、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時間等。
第十四條 開展隨機抽查前,應對檢查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保證檢查工作人員全面了解現場抽查方案,掌握了解抽查對象的基本情況,明確現場抽查工作要求、工作紀律、工作分工、工作流程及抽查工作的重點事項,確保抽查如期順利完成。
第十五條 現場檢查工作組進駐前,應當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檢查對象,告知檢查內容及檢查工作組成員,要求檢查對象準備相關文件及資料,有關人員到場配合檢查。
第十六條 對出現重大緊急情況或有確鑿證據證明提前告知檢查對象可能影響檢查效果的,經市局分管領導批準,可取消提前通知,實施專項突擊檢查。
四、隨機抽查的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檢查人員在檢查時,應當嚴格按照抽查實施方案開展檢查工作,主動出示由監管部門正式簽發的《現場檢查通知》及檢查人員工作證。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實行組長負責制,檢查人員與檢查對象存在利害關系的,應主動回避。
第十八條 檢查時如實記錄檢查全過程,做到全程留痕,實現責任可追溯。對調閱文件資料等原始文檔時要求檢查對象負責人簽字確認,已確保收集文件資料的真實、準確及完整性。
第十九條 實施檢查過程中發現經營不規范時,應當場予以糾正;有違規行為的且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并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進行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檢查人員在實施檢查時,每完成一項檢查應當及時制作《現場檢查工作底稿》提出《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對檢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做出歸納整理,由被檢查對象負責人及檢查工作組組長共同簽字蓋章確認。
第二十一條 隨機檢查結束后,按照“誰負責、誰公示”的原則,由負責部門填寫檢查對象、檢查時間、檢查結果、實施部門等相關信息,通過市局及各縣區網站“雙隨機、一公開”專欄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二條 被檢查對象對檢查事實存在異議的,可在《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中簽字說明,并附相應的證明材料。
五、現場抽查報告及處理
第二十三條 檢查結束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現場檢查工作報告,及時公布處理決定。向被檢查機構發出《現場檢查意見》提出整改要求,對需給予監管行政處罰的,按規定向其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對在檢查中確定的失信單位或個人,列入失信黑名單。
第二十四條 檢查對象應當自收到《現場檢查意見》30日內向監管部門提交整改報告,整改報告應當對照檢查意見提出的整改事項逐一明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結束后,檢查人員應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后續跟蹤檢查,對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應采取進一步監督管理措施,確保整改要求的落實。
第二十五條 檢查對象或有關人員對檢查整改意見或處罰持有不同意見的,可以申辯陳述意見,檢查組根據申述內容對其進行復審。
第二十六條 被檢查對象及其相關人員在接受檢查中不配合或拒絕檢查、不提供相關資料或提供虛假資料,致使檢查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檢查組應視情節輕重,依法采取下列監督管理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約談高管;
(三)出具警示書;
(四)取消高管任職資格;
(五)停業整頓或取消經營許可;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條 檢查組在檢查結束后,應當將檢查表、佐證材料等相關檢查資料及時歸檔處理。
六、隨機抽查的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條 高度重視,周密布置。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是貫徹落實國家、省和市政府決策部署,轉變監管方式、提升監管效能的主要手段。按照“健全機制、準備整理、實施應對、總結完善”四個階段對“雙隨機”抽查工作進行了全面安排部署,明確工作任務、時間節點,確保隨機抽查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第二十九條 強化組織領導。執法人員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公平、公正、公開、透明、有效地進行事中事后監管,切實履行法定監管職責。要把“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落到實處,對隨機抽查工作納入年度督查任務和績效考核內容進行督查,對隨機抽工作中的消極行為要嚴格問責。
第三十條 健全機制,確保成效。通過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機制,從制度上保障了金融監管的公正、公開和透明,使工作效能和監管水平得到了明顯的提升。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雙隨機”抽查模式進行抽檢。及時錄入、更新企業相關信息,做到事項、程序公開公正,確保監管范圍全覆蓋、監管權責匹配、監管程序合法、選派人員合格、監管分類準確,扎實推進隨機抽查工作。
第三十一條 加強培訓宣傳。全面推廣“雙隨機”抽查機制,是提高行政執法能力的必要手段,要加強對執法人員培訓,轉變執法理念、增強執法能力,不斷適應金融監管工作新需要。通過加大宣傳力度,積極爭取社會各界對隨機抽查工作的理解與支持。
七、檢查紀律及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現場檢查規定,遵守工作紀律,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和廉政紀律。
第三十三條 現場檢查中發生抗拒執法等惡性事件以及發現重大違法違規問題的,現場檢查人員應當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對拒絕、妨礙現場檢查工作,使用暴力、威脅等方法的,報請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恐嚇、圍攻現場檢查人員等涉嫌犯罪的行為,應移送司法機關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 市局將定期對各科室看展的“雙隨機、一公開”情況進行抽查和督查,對失職、瀆職或消極不作為的單位和個人,嚴格效能問責和責任追究。
八、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由市金融工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