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辦發〔2024〕54號)及《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5〕15號),進一步規范涉企行政檢查行為,強化涉企行政執法監督,現就我市全面推行涉企行政檢查“掃碼入企”工作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4月3日起,全市各級行政執法主體對企業開展現場行政檢查時,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主動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執法證》電子證作為身份憑證實施行政檢查。國務院實行垂直管理部門和以國務院管理為主的行政執法人員除外,人民警察等特殊崗位的行政執法證件仍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行政執法人員實施涉企現場檢查應當主動出示電子執法證及其行政檢查二維碼。無正當理由不出示的,企業有權拒絕接受檢查,被檢查人員可以掃描行政檢查二維碼,核實檢查人員身份,下載檢查通知,獲取檢查結果,并對行政檢查情況進行評價。因網絡、設備等技術原因,或者其他客觀原因無法現場亮證的,行政執法人員可僅出示行政執法證實體證,并在條件具備后3個工作日內補辦線上登記手續。
三、本公告所指“企業”,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和其他企業等;不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對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經營主體開展行政檢查時,參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四、被檢查對象認為行政執法人員不執行上述規定的,可以向其所在單位或者當地司法行政部門反映。
惠州市司法局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