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規定,經惠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明確由惠州市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作為運輸散裝、流體物料車輛未采取密閉措施等行為的管理執法主體,市公安、交通運輸和生態環境部門予以協助配合。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相關法律法規摘錄
惠州市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19年10月24日
附件:
相關法律法規摘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并按照規定路線行駛。
裝卸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防治揚塵污染。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道路、廣場、停車場和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管理,推行清潔動力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防治揚塵污染。
第一百一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2.《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七條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土方、砂石和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密閉運輸,配備衛星定位裝置,并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對未實現密閉運輸或者未配備衛星定位裝置的車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不予運輸及處置核準。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運輸煤炭、垃圾、渣土、土方、砂石和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運輸、未配備衛星定位裝置、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要求行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