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臨近,為切實加強野外用火管理,維護生態環境,保護森林資源,預防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惠州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在清明期間嚴禁在野外用火和燃放煙花爆竹,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今年4月2日至4月15日為全市森林禁火關鍵期。在此期間,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森林防火區內實施野外用火和燃放煙花爆竹,包括生產生活燒田基草、吸煙、野炊、放孔明燈及上墳祭祖、喪葬時燒紙錢、燒墳草等。嚴禁攜帶火源、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嚴禁在森林防火區乘坐交通工具時向外丟棄火種。
二、各縣區公安、應急、林業部門要在入山路口依法設立臨時森林消防檢查點,對進入林區的車輛、人員進行森林消防安全檢查,依法收繳并集中銷毀火源、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特別是煙花爆竹;在火險重點地段設立固定或流動的火源管控點,嚴管野外用火。
三、各自然保護區、森林旅游景區、林場、森林公園、水庫庫區、公墓墓區和森林經營單位要按各自職責加強防范和管理,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配備森林消防設施和設備,加大檢查力度,消除火災隱患,確保轄區消防安全。
四、各級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必須以身作則,帶頭遵守本通告規定,否則一經查實,將給予黨政紀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通告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儲存煙花爆竹,將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從重進行處罰;擅自在森林禁火區域內野外用火、燃放煙花爆竹,引起森林火災并造成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損失的,公安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惠州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等規定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此告
惠州市林業局
惠州市公安局
惠州市應急管理局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