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做好省級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4〕12號)、《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粵府辦〔2009〕41號)以及國務院、省政府有關深化審批制度改革、簡政放權、擴大縣級政府管理權限的要求,為提高行政審批效率,促進惠城區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惠州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4月15日委托有關土地供應審批及管理工作權限給惠城區人民政府,具體委托職權事項如下:
一、以下業務中的土地供應審批及管理工作:
(一)村民住宅用地審批及管理工作;
(二)村集體征地留用地審批及管理工作;
(三)惠城區工業用地出讓審批及管理工作;
(四)個人新項目用地業務審批及管理工作;
(五)個人劃撥地補辦出讓轉讓業務審批及管理工作。
二、涉及上述審批業務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審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現予以公告。
惠州市自然資源局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