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公安局關于優化交通執法十項措施(試行)的解讀
一、為什么要推出優化交通執法的十項措施
為遵循“剛柔相濟、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在嚴格執法、規范執法的同時,更加注重人性化執法要求,更加注重警示教育手段在交通執法中的前置性作用,更加注重在執法中堅持依法適度、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市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我市交管工作實際,研究推出了優化交通執法的十項措施(以下簡稱“十項措施”),計劃于2019年10月1日起開始試行,試行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二、“十項措施”中涉及的“全市”和“市區”范圍該如何界定
全市指惠州市行政區域,包括所轄各縣(區)。市區專指惠城區和仲愷區。
三、“十項措施”第一條“對四類輕微違法行為強化警示教育”、第二條“對五類輕微違法行為實行‘首違警示、再違處罰’”的依據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5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27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據事實和本法的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對于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05號)第40條規定,交通警察對于當場發現的違法行為,認為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向違法行為人提出口頭警告,糾正違法行為后放行。
四、“十項措施”第一條和第二條適用于什么類型的車輛
第一條和第二條措施只適用于非營運小型客車,包括外地號牌車輛。其余車輛比如大型客車、大型貨車、危化品運輸車、小型貨車、農用車、校車、出租車等均不適用。
五、交通違法造成交通事故的,是否適用“十項措施”第一條和第二條
第一條和第二條措施只針對情節輕微且沒有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因交通違法造成交通事故的,不適用第一條和第二條措施,不予免罰。
六、對“十項措施”第二條,“首違警示、再違處罰”的周期和類型怎么理解
主要把握三點:一是“首違警示、再違處罰”以自然年為一個周期。在一個周期內,對五類輕微違法行為中的每一類型,均可以對首次違法行為警示教育,免予處罰。再次發生同類型違法行為的,將依法處罰。二是201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視為一個周期看待,對此周期內發生的五類輕微違法實行“首違警示、再違處罰”。三是從2020年1月1日開始,以自然年作為一個周期。
七、對“十項措施”第四條,“嚴管路”和“普管路”的劃分標準是什么,怎樣知道哪里是“嚴管路”
“嚴管路”以城市交通主干道,以及交通較為繁忙、擁堵風險和安全風險較大的道路為主,“普管路”以交通擁堵風險較小的城市次干道、支路和內街小巷為主。群眾可通過三個途徑了解市區嚴管路的設置情況:一是公安交管部門在“嚴管路”增加設置提示標牌,確保群眾得到清晰提示和告知。二是群眾可通過惠州市公安局官網、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官網、惠州交警微信公眾號等查閱市區“嚴管路”設置情況。三是公安交管部門協調高德、百度導航,將市區“嚴管路”信息推送至導航地圖,便于群眾得到導航提醒服務。
八、對“十項措施”第四條,“嚴管路”和“普管路”的停車管理有什么區別
對“嚴管路”實行違停嚴管措施,一經發現違停行為,依法予以處罰。對“普管路”實行柔性執法,發現違停行為的,一般先通過電話或短信方式,通知駕駛人在10分鐘內限時駛離,自行消除違法狀態,否則可依法處罰。這里需注意四點:一是“嚴管路”交通流量大,安全風險高,短時間的違停行為都可能造成道路擁堵或交通事故。所以對“嚴管路”的違停行為,一經發現可以依法處罰。二是對“普管路”的違停行為,一般首先進行電話或短信提醒,通知駕駛人限時駛離,超過10分鐘沒有駛離的,可以依法處罰。這里的10分鐘,以交警部門向車輛所有人(以車輛管理系統登記的聯系電話為準)發出短信或打出電話開始計時,而不是以駕駛人收到短信,或接通電話,或看到短信開始計時。三是雖然是屬于“普管路”違停行為,但已經造成了交通事故,或嚴重影響了道路通行,或停放在消防、醫療、公交站點等應急通道,嚴重影響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不適用先行提醒、限時駛離的措施,可以依法處罰。四是以上違停行為符合十項措施第二條“首違警示”規定的,實行警示教育,不予處罰。
九、對“十項措施”第五條,對19點至次日7點時段的非“嚴管路”違停行為,以后是不是都不罰了
考慮到19點至7點時段,非嚴管路交通流相對減少,擁堵風險降低,從最大限度惠及群眾角度考慮,對這一時段的違停行為,公安交管部門主要實施教育、勸離,一般不采取處罰措施。但這不是絕對的,如出現以下四種情形,可以依法處罰:一是違停行為已經造成交通事故的;二是違停行為已經嚴重影響道路通行的;三是車輛違法停放在消防、醫療、公交站等應急通道,嚴重影響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四是不聽從交警部門的教育勸導,屬惡意違停的。但以上符合十項措施第二條“首違警示”規定的,實行警示教育,不予處罰。
十、對“十項措施”第六條,如何了解市區“限時準?!甭范蔚脑O置情況
“限時準?!辈皇恰叭珪r準?!薄T谑袇^條件允許路段實行“限時準?!?,是在市區停車設施嚴重不足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從最大限度便民利民的角度出發,在夜間、節假日或其他交通流相對較小的時段,將特定路段設置為限時停車區域,允許群眾臨時停放車輛。超越規定區域和規定時段的停車行為均屬于違停,可以依法處罰。群眾可以從兩個途徑了解“限時準?!甭范蔚脑O置情況:一是通過惠州市公安局官網、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官網、惠州交警微信公眾號等查閱市區“限時準?!甭范蔚脑O置。二是公安交警部門在限時停車區域設立長期或臨時性指示標示,標明限時準停的時間段,給予充分提醒和明確告知。
十一、對“十項措施”第七條,舉辦大型活動怎樣向轄區交警部門獲得協助
第七條中所指的大型活動,必須有兩個前置條件:一是黨政機關舉辦或經黨政機關批準舉辦的大型活動,一般是指大型文藝演出、人才招聘、招商引資、學術交流、體育比賽等活動,一般性的開業、促銷、茶話、懇談等活動不適用第七條措施。二是大型活動必須首先考慮在有專用停車場地的場所舉辦,不能隨意要求交警部門安排臨時性停車路段。在這兩個前置性條件均達到,但仍然不能滿足停車需求的情況下,活動舉辦方可至少提前兩個工作日向轄區交警大隊備案,說明活動的性質、預計參加的人車數量、車輛停車位的缺口等信息,由交警部門根據道路情況安排臨時性停車路段,并視情派出警力開展現場疏導。
十二、對“十項措施”第十條,如何理解全方位提供惠州號牌車輛登記信息核實和更新服務的重要作用
在推出的措施中,公安交管部門很多方面都需要通過短信、電話等方式向駕駛人進行警示、教育和提醒,這就要求車輛登記信息特別是聯系電話的登記信息是準確無誤的。但不少群眾在購車入戶時登記的聯系電話,隨著時間推移已經發生了改變。對此,可通過兩個途徑對車輛登記信息進行核實和更新。一是群眾可通過交管12123手機APP,對車輛登記信息進行在線核實更新。二是在原有車駕管服務窗口的基礎上,全市交警部門各大隊、中隊、執勤組開設服務窗口,提供車輛登記信息核實和更新服務,方便群眾就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