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9-14
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惠州市財政局關于調整市直靈活就業
社會保險補貼和一般性崗位補貼等補貼標準的通知
惠市人社規〔2019〕4號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事務)局、財政局:
為適應惠州社會經濟的發展,貫徹落實就業扶持政策,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等人員就業,根據省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印發的《廣東省省級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粵財社〔2014〕188號)、《轉發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8〕158號)、《關于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財社〔2018〕159號)等規定,結合我市社會保險費費基費率和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等實際情況,決定調整市直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和一般性崗位補貼等補貼標準。
一、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標準
市直就業困難人員和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靈活就業社會保險并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申請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市直補貼標準為參保項目最低繳費金額的50% 。
二、一般性崗位補貼標準
市直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一般性崗位補貼標準為500元/人·月。
三、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和就業見習補貼標準
市直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包括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高校畢業生創辦的企業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和小微企業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的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市直高校畢業生和失業青年就業見習補貼標準,按照《廣東省省級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粵財社〔2014〕188號)、《轉發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8〕158號)、《關于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財社〔2018〕159號)等規定執行。
四、其他事項
(一)以上各項補貼的具體金額,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本通知的規定和社保繳費費基費率、最低工資標準等確定。
(二)以上各項補貼的發放對象、條件、補貼期限等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原應屆高校畢業生臨時生活補貼政策不再執行。
(四)各縣(區)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和一般性崗位補貼等補貼標準由各縣(區)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市直補貼標準和各地實際情況確定。
(五)高校畢業生基層就業崗位補貼標準由各縣(區)根據有關規定和各地實際情況確定。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關于調整社會保險補貼等補貼標準的通知》(惠市人社〔2015〕46號)、《關于調整見習補貼和臨時生活補貼標準的通知》(惠市人社〔2015〕65號)、《關于調整市直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等的通知》(惠市人社〔2016〕304號)同時廢止。
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惠 州 市 財 政 局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