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22-16
關于印發《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民政局
惠州市財政局 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惠州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國家統計局惠州調查隊
關于惠州市低收入群眾價格臨時補貼的
聯動機制》的通知
惠市發改價格〔2022〕385號
各縣(區)發展和改革局、民政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退役軍人事務局,大亞灣開發區工貿局、仲愷高新區科創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民政局 惠州市財政局 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惠州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國家統計局惠州調查隊關于惠州市低收入群眾價格臨時補貼的聯動機制》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發展改革局反映。
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民政局
惠州市財政局
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惠州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國家統計局惠州調查隊
2022年10月20日
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民政局 惠州市財政局
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惠州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國家統計局惠州調查隊
關于惠州市低收入群眾價格臨時補貼的聯動機制
根據國家及省關于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精神,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社會保障救助體系,確保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價上漲而降低,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建立本機制。
一、基本原則
按照“明確責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動、發放補貼;持續上漲、調整標準”的要求,將低收入群眾價格臨時補貼與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正常調整機制相結合,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為主要依據,當基本生活消費價格出現較大幅度上漲時,適時啟動聯動機制,發放價格臨時補貼;當基本生活消費價格持續過快上漲時,適時調整低收入群眾的保障標準,保障低收入群眾的生活質量,提高低收入群眾的幸福指數。
二、補貼對象
(一)城鄉低保對象;
(二)特困人員;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
(四)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
(五)孤兒;
(六)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七)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
(八)在鄉和城鎮中無固定工資或離、退休金收入的“五老”(老堡壘戶、老游擊隊員、老交通員、老蘇區干部、老黨員)人員。
各縣區可根據實際適當擴大保障范圍,不得縮小保障范圍。
三、啟動條件
(一)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作為啟動聯動機制的參考數據。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啟動聯動機制:
1.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單月同比漲幅達到3.5%;
2.CPI中的食品價格單月同比漲幅達到6%。
(二)當CPI長期波動,連續發放價格臨時補貼6個月以上,由市民政局、財政局、退役軍人事務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現行政策,綜合考慮上一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費用上漲情況、價格臨時補貼發放情況以及預測的本年度居民生活費用價格上漲情況等因素,適時調整當年或下一年度城鄉低保標準、特困人員的救助供養標準、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標準、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自城鄉低保標準提高之日起,中止發放價格臨時補貼,聯動機制啟動周期于次月起重新計算。
四、補貼標準
以城鄉低保標準和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同比百分比漲幅的乘積作為發放價格臨時補貼的標準,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一)低收入群眾價格臨時補貼標準(元/人·月)=當地城鄉低保標準(元/人·月)×本市當月城鎮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SCPI)同比漲幅,并四舍五入取整。
(二)最低標準:按上述公式計算得出的價格臨時補貼標準不足30元/人·月的,按30元/人·月發放;超過30元/人·月的據實發放。
五、補貼發放
價格臨時補貼實行“按月測算、按月發放”。當達到啟動條件時,及時啟動聯動機制,在相關價格指數發布當月足額發放到困難群眾手中。在通過現有渠道向困難群眾發放價格臨時補貼時,要注明所發補貼為“價格臨時補貼”(可簡稱為“臨時價補”)。當月所有啟動條件均不滿足時,即中止聯動機制,停止發放價格臨時補貼。
六、資金來源
價格臨時補貼所需資金,市直由市本級財政安排預算,其余各縣(區)由當地財政安排預算。市及各縣(區)要根據本市物價走勢,提前安排財政預算,確保價格臨時補貼資金足額到位。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發放的價格臨時補貼可從當地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資金列支,或由地方財政預算另行安排;對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以及在鄉和城鎮中無固定工資或離、退休金收入的“五老”人員發放的價格臨時補貼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對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發放的價格臨時補貼從失業保險基金列支。
七、職責分工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牽頭實施聯動機制工作。監測居民消費價格水平的波動情況,提出啟動或中止聯動機制的意見,配合相關部門落實補貼資金撥付工作,并定期向市政府、省發展改革委報告聯動機制執行情況。市發展改革局根據聯動機制實施情況,會同市民政局、財政局等有關部門提出調整和完善聯動機制的意見,報經市政府同意后實施。
(二)國家統計局惠州調查隊負責我市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的測算、編制工作,每月15日前向市發展改革局提供相關價格指數。
(三)民政部門要組織好對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價格臨時補貼資金的發放及發放對象核對工作;負責轄區范圍內補貼對象的基礎數據調查、補貼資金財政預算、補貼請撥及發放等工作;聯動機制啟動后,市民政局應及時向市發展改革局提供全市發放對象的人數。
(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組織好對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價格臨時補貼資金發放及發放對象核對工作;負責統計轄區范圍內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基本情況,測算轄區范圍內價格臨時補貼年度計劃及資金發放工作;聯動機制啟動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及時向市發展改革局提供全市發放對象的人數。
(五)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組織做好對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及在鄉和城鎮中無固定工資或離、退休金收入的“五老”人員的價格臨時補貼資金的發放及發放對象核對工作;負責統計轄區范圍內發放對象人員基本情況,做好轄區范圍內價格臨時補貼年度財政預算、資金發放等工作。聯動機制啟動后,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應及時向市發展改革局提供全市發放對象的人數。
(六)財政部門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統籌安排年度補貼資金,加強資金監督管理,積極做好資金保障工作。
八、其他規定
(一)價格臨時補貼發放單位要及時組織做好補貼資金發放和補貼對象核對工作,補貼對象數據實現共享,避免重復發放價格臨時補貼。對補貼對象重復的人員,優先保留由民政部門發放;民政部門負責發放的5類對象中如有重復的,補貼對象按順序保留發放;人社部門與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放對象如有重復的,保留由人社部門發放。
(二)本機制由市發展改革局會同市民政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退役軍人事務局、國家統計局惠州調查隊負責解釋。
(三)本機制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執行期間如遇國家和省相關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民政局 惠州市財政局 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國家統計局惠州調查隊關于惠州市低收入群眾價格臨時補貼聯動機制》(惠市發改價〔2019〕5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