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22-26
關于印發《惠州市衛生健康局 惠州市財政局
關于惠州市計劃生育家庭殯葬的補助辦法》的通知
惠市衛〔2022〕200號
各縣(區)衛生健康局、財政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惠州市衛生健康局 惠州市財政局關于惠州市計劃生育家庭殯葬的補助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惠州市衛生健康局
惠州市財政局
2022年12月28日
惠州市衛生健康局 惠州市財政局關于
惠州市計劃生育家庭殯葬的補助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中發〔2021〕3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及《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本市行政區域內戶籍人口中全面兩孩政策調整前實行計劃生育的計劃生育家庭成員(夫妻雙方及其子女)去世后給予一次性殯葬補助。
第三條 本辦法的補助對象為2015年12月31日前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中屬本市戶籍的成員,具體條件如下:
(一)終身只生育(含合法收養)一個子女的夫妻雙方及其獨生子女;
(二)雙農純生二女的夫妻雙方及其純生二女;
(三)2015年12月31日前結婚且婚后無子女的夫妻雙方。
本條款規定的補助對象,包括符合規定條件的喪偶、離婚及再婚人員及其子女。
本辦法所規定補助對象的親屬或受托人(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依法申請計劃生育家庭殯葬補助。
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人,由補助對象戶籍所在地政府按2000元標準一次性發放計劃生育家庭殯葬補助金(以下簡稱“殯葬補助金”)。
第五條 殯葬補助資金由財政承擔,市與惠城區、惠陽區、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財政按4∶6分擔,惠東縣、博羅縣、龍門縣自行負擔。
第六條 凡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可在計劃生育家庭成員去世后6個月內向補助對象戶籍所在村(居)委會提出申請。
申請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證、銀行卡賬號、一寸免冠近照2張、與去世計劃生育家庭成員關系有效證件材料,以及去世計劃生育家庭成員戶口簿、死亡醫學證明書或火化證或戶口簿死亡銷戶記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優待證、合法收養證或收養公證書的原件和復印件,現場填寫《惠州市計劃生育家庭殯葬的補助申請表》(以下統稱《申請表》)一式兩份,并簽署申請承諾書。離異或再婚對象,應提供離婚證、離婚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原件和復印件。非補助對象親屬的申請人應提供補助對象生前委托承辦殯葬的委托書等有效材料。申請人未能證實與去世計劃生育家庭成員關系的,需在書面承諾書上增加與去世計劃生育家庭成員的關系說明。
屬外地遷入補助對象的,申請人應配合當地村(居)委會核實本人婚育情況等計劃生育事項。補助對象計劃生育家庭無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申請人申請通過廣東省全員人口信息系統核準或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調查核實。
第七條 殯葬補助對象資格的確認。
(一)初審。村(居)委會在接到申請人的《申請表》及有關材料后,依據補助條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對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對符合條件的,加具意見后將初審對象名單報送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向申請人說明原因;對外地遷入、無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補助對象,申請人認為符合申報條件的,由申請人簽署符合條件的承諾書,由村(居)委會一并提交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核實。
(二)審核。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接到初審對象名單后,在5個工作日內嚴格復核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及承諾情況,匯總形成《惠州市計劃生育家庭殯葬的補助登記表》(以下統稱《登記表》)并加具審核意見。于每月20日前將《申請表》和《登記表》報縣(區)衛生健康部門。對外地遷入、無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優待證等補助對象需進一步核查婚育情況的,應通過各種有效通訊方式或廣東省全員人口信息系統進行核實,對需要通過聯系外地調查核實的,可延長10個工作日審核。
(三)確認。縣(區)衛生健康部門對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報送的補助對象名單進行確認,確認工作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匯總各鄉鎮(街道)的補助對象名單及所需資金情況,在5個工作日內報同級財政部門。每月確認后的補助對象名單、《登記表》和《申請表》返還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逐級返還村(居)委會存檔。對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通過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向申請人說明原因。
(四)公示。經審核確認的補助對象名單,應在村(居)委會向群眾公示5日。群眾有異議的,村(居)委會應報告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共同核實情況,特殊情況可延長10個工作日。對經查證確不符合補助條件的,由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報請縣(區)衛生健康部門取消補助資格。
(五)告知。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對縣(區)衛生健康部門確認的補助對象,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補助金領取對象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等救助時,補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補助金由鄉鎮(街道)衛生健康機構在審核確認的次月組織委托有資質的金融機構一次性發放。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辦理殯葬補助金申請手續。
(一)未按要求填寫《申請表》或作出承諾的;
(二)未按規定提供有效申請材料的;
(三)不符合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農村純二女戶或婚后未生育子女等條件的;
(四)補助對象的殯葬補助金已被申請人按規定申請領取過的;
(五)其它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第十條 村(居)委會的職責。
(一)協助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做好本辦法的宣傳工作;
(二)協助申請人填寫《申請表》、提交申請材料,建立檔案;
(三)對申請人的《申請表》進行初審;
(四)對補助對象確認名單進行公示;
(五)協助鄉鎮(街道)對補助對象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一條 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的職責。
(一)做好本辦法的宣傳工作;
(二)負責審核補助對象資格;
(三)分類登記,建立信息檔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對已確認資格的補助對象建立相關的信息檔案。
第十二條 市、縣(區)衛生健康部門的職責。
(一)市衛生健康部門對縣(區)、縣(區)衛生健康部門對所屬鄉鎮(街道)衛生健康機構,辦理補助資金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二)縣(區)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確認補助對象資格;
(三)每年縣(區)衛生健康部門制訂補助計劃前對下年度的補助對象人數進行調查摸底及預測,制訂補助計劃,并及時報同級財政部門和市衛生健康部門;市衛生健康部門匯總各縣(區)調查摸底及預測結果,制定全市補助計劃,及時報送市財政部門,配合財政部門做好補助資金預算、籌集工作。
第十三條 市、縣(區)財政部門負責做好補助資金保障工作,對衛生健康部門提供的補助資金預算進行審核,列入下年度財政預算,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及時撥付資金,加強預算執行監督和事中、事后監督。會同同級衛生健康部門落實決算報告制度。
第十四條 金融代理機構職責。向持卡人提供高效優質的服務,在收到職能部門的委托代發清單后及時將補助金劃入申請人銀行賬戶,在發放信息和備注中標明年度、資金類型和金額等明細內容,并反饋發放數據以及錯誤信息等。
第十五條 縣(區)、鄉鎮(街道)衛生健康部門應設立并公布補助工作舉報投訴電話,及時受理群眾的舉報投訴事項。
(一)鄉鎮(街道)衛生健康機構、村(居)委會拒不辦理符合條件申請人申領補助金有關手續的,當事人可向上級衛生健康部門投訴。上級衛生健康部門審查認定可以辦理的,鄉鎮(街道)衛生健康機構、村(居)委會應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辦理。不依時辦理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符合補助條件的申請人在辦理申請手續和領取補助金時,村(居)委會、鄉鎮(街道)衛生健康機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如有發生,申請人可向上一級衛生健康部門投訴。一經查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占用。如有發生,依法處理。
補助資金管理、發放情況依法接受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審計部門等監督。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惠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 惠州市財政局關于惠州市計劃生育家庭殯葬的補助辦法》(惠市衛〔2018〕8號 )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