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23-6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州市
無人認領遺體處理辦法的通知
惠府辦〔2023〕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
《惠州市無人認領遺體處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民政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月13日
惠州市無人認領遺體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無人認領遺體處理工作,加強殯葬管理工作制度化建設,推動我市殯葬改革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殯葬管理條例》《廣東省殯葬管理辦法》以及國家、省有關殯葬管理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范圍內無人認領遺體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無人認領遺體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出現以下兩種情形的遺體:
(一)經公安機關調查確認姓名不詳、身份不明的;
(二)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屬、有關單位或其他組織在防腐期15日屆滿后不為其辦理殯殮手續的。
第三條 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和公安機關根據《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廣東省公安廳 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優化廣東省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簽發流程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粵衛醫函〔2019〕21號)的有關規定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以下簡稱《死亡證》)。
第四條 《死亡證》應當按規定填寫,注明死者姓名、身份以及死亡原因等情況。如屬經公安機關調查確認姓名不詳、身份不明的,或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屬、有關單位或其他組織不為其辦理殯殮手續的,醫療衛生機構或公安機關應當在《死亡證》或《遺體接運表》中注明。
第五條 殯儀館憑《死亡證》接運遺體。對不能現場出具《死亡證》的,經與殯儀館協商一致后,可由醫療衛生機構或公安機關先行出具《遺體接運表》,殯儀館憑《遺體接運表》接運。憑《遺體接運表》接運的遺體,醫療衛生機構或公安機關必須自遺體接運后60日內出具《死亡證》。對無《死亡證》或《遺體接運表》的遺體,殯儀館不予接運。
第六條 對現場不能出具《死亡證》的無人認領遺體,存在以下特殊情形的,殯儀館可憑《遺體接運表》接運:
(一)非正常死亡的;
(二)姓名不詳、身份不明的;
(三)姓名清楚,但無法聯系到家屬、單位或其他組織的;
(四)醫療衛生機構不能確定是否屬正常死亡的。
對發生在醫療衛生機構內的無人認領遺體,屬第(一)項情形的,由公安機關出具《遺體接運表》,并通知殯儀館接運;屬第(二)(三)(四)項情形的,由醫療衛生機構出具《遺體接運表》,并通知殯儀館接運遺體。
對發生在醫療衛生機構外的無人認領遺體(不含監管場所死亡的),由公安機關出具《遺體接運表》,并通知殯儀館接運遺體。
第七條 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四種特殊情形,醫療衛生機構和公安機關要按規定做好遺體的調查取證工作。在醫療衛生機構內的無人認領遺體,醫療衛生機構應書面通知(函告)公安機關,書面材料應載明接診、就診、救治經過和可疑跡象等情況,以及不能確定是否為非正常死亡的原因等內容,由公安機關進行登記備案、調查死者身份、查找家屬等調查取證工作。公安機關調查完畢后,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公安部門涉尸事(案)件調查表》,醫療衛生機構或公安機關根據調查結果出具《死亡證》或《遺體接運表》。
第八條 在醫療衛生機構內的無人認領遺體,應當在2小時內移放太平間,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醫療衛生機構沒有設置太平間的,應當在2小時內將遺體移送殯儀館。
逾期未處理的無人認領遺體,經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報經同級公安機關備案后,由醫療衛生機構通知殯儀館,殯儀館憑《死亡證》或《遺體接運表》接收、運送遺體。
公安機關因調查取證需要保留的遺體,應當在《死亡證》或《遺體接運表》上注明調查取證所需的防腐期,防腐期不超過60日。防腐期滿后需要繼續留存的,公安機關應在防腐期屆滿前及時辦理延期手續,并明確具體延長期限,累計防腐保存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90日。
第九條 對經公安機關調查確認姓名不詳、身份不明的無人認領遺體,按以下分類方式進行處理:
(一)查明姓名和身份后,遺體沒有繼續保存必要的,參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處理。
(二)確實無法查明姓名、身份的,在醫療衛生機構內正常死亡的,經公安機關出具注明身份調查內容的《公安部門涉尸事(案)件調查表》,由醫療衛生機構參照第十條第(二)類遺體處理;其他情形遺體(醫療衛生機構內非正常死亡的、醫療衛生機構外正常或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機關根據《廣東省公安機關處置非正常死亡尸體和未知名尸體工作規定》(粵公通字〔2012〕250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46號)、《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59號)有關規定,自遺體接運后90日內出具《遺體處理通知書》送交殯儀館,由殯儀館對遺體進行火化處理。
第十條 對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屬、有關單位或其他組織在防腐期15日屆滿后不為其辦理殯殮手續的無人認領遺體,按以下分類方式進行處理:
(一)對非正常死亡無人認領遺體的處理。屬非正常死亡的無人認領遺體,由公安機關根據《廣東省公安機關處置非正常死亡尸體和未知名尸體工作規定》(粵公通字〔2012〕250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46號)、《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59號)有關規定,自遺體接運后90日內出具《遺體處理通知書》送交殯儀館,由殯儀館對遺體進行火化處理。
(二)對正常死亡無人認領遺體的處理。屬正常死亡的無人認領遺體,醫療衛生機構能聯系家屬的,應直接向家屬發出《催告履行通知書》進行催辦,必要時商請公安機關發函至死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或者村(居)委會予以協助;不能聯系家屬的,在市級報刊(惠州日報)對外公告。自家屬收到《催告履行通知書》滿60日或無法送達《催告履行通知書》,經對外公告滿30日,死者家屬仍不辦理火化手續的,由醫療衛生機構向本級衛生健康部門提出遺體火化申請,并提交死者基本情況、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經過、死因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協查通告和調查報告、登報公告等相關材料,經衛生健康部門批準后,由醫療衛生機構出具《遺體處理通知書》送交殯儀館,由殯儀館對遺體進行火化處理。
(三)對涉及醫療糾紛無人認領遺體的處理。涉及醫療糾紛由醫療衛生機構移交的無人認領遺體,經法定途徑解決糾紛的,醫療衛生機構在協議生效或取得生效判決后10日內向殯儀館提供有效證明文書,殯儀館通知死者家屬在30日內到殯儀館辦理喪葬事宜。家屬逾期未辦理火化手續的,由醫療衛生機構參照本條第(二)類遺體處理。
第十一條 無人認領遺體在防腐期或公告期內,如有家屬、單位或其他組織認領的,憑公安機關出具的介紹信到殯儀館辦理認領手續;對有可能查清身份或通知家屬認領的遺體,公安機關應當調查核實并通知家屬認領。
第十二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無需公告,殯儀館憑醫療衛生機構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遺體處理通知書》,可以對無人認領遺體進行火化處理:
(一)家屬、有關單位或其他組織以書面或電話錄音、視頻錄像等方式明確表示放棄認領的;
(二)遺體已出現膨脹、腐臭氣味、舌腫眼突等明顯腐變癥狀的;
(三)經縣級以上衛生健康部門確認患有重大傳染疾病遺體需火化處理的;
(四)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立即火化處理的。
本條的公告指的是公安機關或醫療衛生機構在處理無人認領遺體過程中所需的公告環節。
第十三條 無人認領遺體火化后,自火化之日起骨灰保留3年,在骨灰保留期間如有家屬、單位或其他組織認領的,殯殮處理費用由認領者負責;骨灰保留期滿仍無人認領的,骨灰由殯儀館通過海葬等生態環保方式處理。
第十四條 對政策允許土葬的回、維吾爾、哈薩克、柯爾克孜、烏孜別克、塔吉克、塔塔爾、撒拉、東鄉和保安10個少數民族的無人認領遺體,由民政部門會同民族宗教部門按有關民族政策處理。
第十五條 涉外國人、涉臺港澳僑的無人認領遺體,由公安、外事、臺港澳僑、民政、衛健等部門按有關政策處理。
第十六條 無人認領遺體的處理費用根據遺體的具體情況,由民政部門納入年度財政預算,殯儀館根據相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或《遺體接運表》以及《遺體處理通知書》核報結算。
(一)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相一致原則,對涉及無人認領遺體的處理費用由無人認領遺體移交地民政部門納入本級政府部門預算,可從本級年度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
(二)涉及市屬醫療衛生機構移交的無人認領遺體處理的費用,所需費用從市民政局部門預算項目“無名尸處理經費”中列支。
第十七條 民政、公安、衛生健康、財政、外事、民族宗教、臺港澳僑和殯儀服務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要正確履行職責,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一)應當由本單位處理而推諉不作處理的;
(二)故意拖延時間處理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虛報、騙取遺體處理費用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有關期限的規定,除注明工作日外,其他均為自然日。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遺體接運表
2. 公安部門涉尸事(案)件調查表
3. 遺體防腐期限延長申請
4. 催告履行通知書
5. 遺體處理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