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23-15
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消防安全
違法行為舉報投訴獎勵辦法的通知
惠府〔2023〕3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
現將《惠州市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舉報投訴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消防救援支隊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9日
惠州市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舉報投訴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調動群眾參與消防工作的積極性,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火災隱患,制止和懲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預防火災事故特別是群死群傷惡性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消防救援機構可以直接受理和核查處理本市轄區內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舉報投訴(以下統稱舉報),也可交由各縣(區)消防救援機構辦理。各縣(區)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受理并核查處理本轄區內的舉報,并發放舉報獎金。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在本市轄區內發現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舉報:
(一)來電舉報。舉報電話為惠州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
(二)來信舉報。舉報地址為市或各縣(區)消防救援機構辦公地址。
(三)來訪舉報。受理形式為專人受理,來訪舉報受理時間段為工作日上班時間。受理地點為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或行政服務中心消防業務受理窗口。
(四)網絡舉報。使用“廣東省火災隱患舉報平臺”微信小程序,或者登錄“粵省事”的消防服務平臺進行舉報。
第四條 發現下列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舉報人可以向當地消防救援機構舉報: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
(八)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
(九)使用不符合市場準入的、不合格的或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
(十)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規從業執業的;
(十一)其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第五條 對舉報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按照以下標準進行獎勵:
(一)經消防救援機構核查屬實,依法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的,給予100元人民幣獎勵;
(二)經消防救援機構核查屬實,依法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的,給予200元人民幣獎勵;
(三)經消防救援機構核查屬實,依法處以三萬元以上罰款或構成重大火災隱患的,給予500元人民幣獎勵。
同一舉報人每月在本市獎勵金額累計不超過2000元人民幣。
第六條 舉報人在舉報時應當表明或者注明真實姓名、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聯系電話等有關情況,詳細說明發現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具體時間、地點和情形,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七條 下列舉報不予獎勵:
(一)具有消防安全監管職能的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本行業、本系統監管單位的舉報,或者消防救援機構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的舉報;
(二)舉報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已被立案查處;
(三)舉報人未提供有效聯系方式的;
(四)舉報人未提供有效證件及證件號碼的;
(五)其他不適合予以獎勵的情況。
第八條 同一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有兩名以上舉報人的,只獎勵先舉報的人,并告知其他舉報人獎勵情況。對兩名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的,獎勵由舉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委托其他署名人領取。
第九條 舉報人對同一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兩次及以上舉報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在受理舉報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查處情況反饋給舉報人,并及時實施獎勵。
第十一條 受獎勵的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日內憑身份證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未領取的,視為放棄。
舉報人無法現場領取獎金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代為現場領取,也可以說明情況并提供舉報人身份證明、銀行賬號,由消防救援機構將獎金匯至指定賬戶。
第十二條 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對舉報人的個人信息進行嚴格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公開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泄露舉報人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工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舉報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以及偽造舉報材料騙取或者冒領獎勵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舉報獎勵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各縣(區)消防救援機構具體負責實施。舉報獎勵經費應當納入地方消防經費預算和管理,接受紀委監委、審計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游、宗教活動場所等。
(二)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
(三)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員安全疏散用的樓梯間和室外樓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內外安全區域的出口。
(四)消防設施,是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