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州市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惠府辦函〔2024〕8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
《惠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生態環境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9月24日
惠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事件分級
1.4 適用范圍
1.5 工作原則
1.6 預案體系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 組織指揮體系
2.2 市現場指揮部的組成與職責
2.3 其他有關單位職責
2.4 地方機構
2.5 專家組
2.6 應急救援隊伍
3 運行機制
3.1 監測預警
3.2 應急處置
3.3 后期工作
4 應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4.2 資金保障
4.3 物資裝備保障
4.4 醫療衛生保障
4.5 交通運輸保障
4.6 治安維護
4.7 通信保障
4.8 保險制度
4.9 技術保障
4.10 區域協作
5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5.2 宣教培訓
5.3 監督考核
5.4 責任追究
6 附則
6.1 術語解釋
6.2 預案修訂
6.3 預案解釋部門
6.4 預案實施時間
附件:環境應急責任單位及主要任務
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機制,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對能力,科學有序高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廣東省應急管理“十四五”規劃》《惠州市應急管理“十四五”規劃》《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運行管理辦法(試行)》《廣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惠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東江水量應急調度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事件分級
按照事件嚴重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見附件一。
本預案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本預案指導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核電事故、核技術應用中的輻射事故、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赤潮災害事件、生物物種安全事件以及重污染天氣的應對工作,按照其他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執行。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及相關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市總體應急預案是全市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2)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為專項應急預案。是根據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市總體應急預案,結合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為應對我市突發環境事件制定的應急預案。
(3)市生態環境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市總體應急預案、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市生態環境局職責,為應對突發環境事件制定的應急預案。
(4)突發環境事件地方應急預案。各縣(區)人民政府(含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管委會,下同)及其基層組織制定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5)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環境應急預案。
(6)重大活動環境應急預案。舉辦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主辦單位制定的環境應急預案。
(7)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方案是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子預案專篇,指導和規范我市應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處置工作。
(8)廣東省東江水量應急調度預案。為有效應對流域性旱情及咸潮上溯等事件,保障東江及對港供水安全,而制定的應急預案,當我市東江、西枝江流域發生重要控制斷面流量小于最小下泄流量、咸潮上溯、水庫運行故障、重大水污染事故、干旱缺水、嚴重塞船等情況,可能危及供水和重要工程設施安全時同時執行該預案。
應急預案銜接體系圖如下圖所示: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圖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由市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并設立市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市現場指揮部),作為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下設的工作機構,負責統籌全市突發環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體系由市現場指揮部、縣(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專家組和應急救援隊伍組成(詳見市環境應急組織體系架構圖)。
市現場指揮部由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市長任總指揮,協調生態環境工作的副秘書長、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及市應急管理局局長任副總指揮。成員單位包括市委宣傳部(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市應急管理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局、市水利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財政局、市城管執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隊、惠州海事局等。各成員單位職責如下:
市委宣傳部(市人民政府新聞辦):負責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宣傳報道、新聞發布的組織、協調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新聞監管及網上輿論引導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事故現場警戒、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負責維護事發地的治安秩序和社會穩定、群眾疏散、事故嫌疑人控制等工作;負責牽頭組織因交通事故引發突發事件的處置;指導做好劇毒、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治安防范工作;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市財政局:做好市級應急資金保障,配合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對應急資金的安排、使用、管理進行監督。
市自然資源局:配合做好因突發地質災害次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與應急處置。負責組織赤潮、綠潮引發的海洋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監測工作;配合開展陸源污染物流入海洋引發的海洋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組織海洋突發環境事件的海洋生態損害評估,組織開展海洋生態資源修復。
市生態環境局(市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部辦公室):
(1)向有關單位下達啟動應急預案命令;
(2)在啟動應急響應的同時,根據市領導指示,指定應急處置牽頭單位,指揮、協調各有關單位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負責建立突發環境事件社會應急救援隊伍;
(4)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負責組織評估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并及時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5)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期間環境應急預付款和環境應急補償工作;
(6)負責市環境應急專家組的設立和管理;
(7)監督有關部門做好善后處理以及恢復生活、生產秩序等工作,提請發布應急狀態解除令;
(8)及時辦理市領導交辦的有關環境應急處置的其他任務。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應急救援物資、人員撤離、污染物質(包括污水)轉運和道路運輸應急運力的組織等交通運輸保障工作;制定應急運輸保障方案;參與因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負責協調港口危險貨物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救援及調查處理。
市水利局:負責配合做好突發水環境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環境應急水量調度。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事件、水生生物物種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參與農業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配合做好對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農業資源破壞、漁業資源損害的評估和調查工作。
市衛生健康局:負責組織協調疾病預防控制,負責組織協調應急醫療救援。
市應急管理局:組織協調安全生產類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導協調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統籌森林火災撲救、抗洪搶險、地震和地質災害救援、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等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及時通報生產安全事故、自然災害可能引發的次生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統籌協調應急救援物資和裝備,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基本生活物資儲備工作。
市城管執法局:參與由城鎮燃氣、環衛設施等突發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事故現場火災撲救工作,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參與其他應急救援工作。
惠州海事局:負責組織協調非漁業、非軍事船舶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及調查處理。為突發環境事件開展水上環境監測等活動提供船舶、人員等方面支持。
2.3 其他有關單位職責
市發展改革局:負責將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控制和應急體系建設納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司法局: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對公職人員在事件處置中的行政執法方面的違法情況實施監督。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協調有關單位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工作提供支持。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參與涉及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突發環境事件的相關工作。指導做好燃氣等市政設施安全正常運行和污水管網的安全工作。參與影響城市供水安全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監管供水公司的制水和供水安全。
市商務局:負責組織協調生活必需品的商業儲備供應。
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配合市委宣傳部落實突發環境事件相關宣傳工作。
市國資委:協助職能部門督促所屬國有企業落實環境應急預案,消除污染危害,并參與相關事件調查處理。
市市場監管局:對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組織或參與因特種設備引發的事件的調查處理。負責應急救援食品、藥品的安全監管工作;負責控制受污染食品進入流通領域。
市林業局:負責陸生野生動物及木本植物物種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參與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林業資源損害的評估和生態恢復重建工作。
市海洋綜合執法支隊:按權限參與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
市氣象局:負責密切監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及周邊的氣象實況,及時提供有關氣象數據;協助完成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評估工作。
廣東省東江流域管理局:協調配合東江流域重大涉水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
惠州水文分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所需水文信息的監測,水文數據的收集、處理。
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負責飲用水的供給保障和現場滅火用水的保障工作;協助水源地水質安全事件的應急搶險工作,保證供水安全。
2.4 地方機構
縣(區)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工作。
縣(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可參照市的形式建立健全。
2.5 專家組
市生態環境局牽頭組織成立環境應急專家庫,建立健全專家決策咨詢制度。
2.6 應急救援隊伍
主要包括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企業應急救援隊伍、社會力量等,必要時請部隊參加。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建綜合應急救援隊伍,隊伍需具備環保專業應急救援知識和技能,配備先進和充足的裝備。
石油、化工、危險廢物處置等高環境風險行業企業應當建立專職或者兼職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應急救援物資和裝備,并積極參加社會應急救援。
3 運行機制
3.1 監測預警
3.1.1 監測
3.1.1.1 市現場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應當對市內外環境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例行環境監測數據、輻射環境監測數據等開展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和整理專報工作。
3.1.1.2 市現場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信息監控。
(1)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信息監控;
(2)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赤潮、綠潮等事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信息監控;
(3)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港口水域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信息監控;負責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運輸過程中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接收、報告、處理和統計分析、信息監控;
(4)海事部門負責非漁業、非軍事船舶突發環境事件等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信息監控;
(5)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水務、氣象、海洋漁業等有關部門負責水體富營養化導致的藻類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信息監控;
(6)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應急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接收、報告、處理和統計分析、信息監控;
(7)林業部門負責陸生野生動物及木本植物物種安全事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信息監控。
3.1.1.3 市現場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和有關單位的應急聯系方式發生變化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按附件四、五、六的格式報告市現場指揮部辦公室,市現場指揮部辦公室匯總后定期通報。
3.1.1.4 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氣象、海事、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突發環境事件信息處理及監控,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3.1.2 預防工作
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生產、貯存、經營、使用、運輸危險物品的企業事業單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相關規定和要求編制環境應急預案,組織評估小組對本單位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進行評估,并按規定在實施之日起30日內,報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應急預案至少每3年修訂1次,必要時應當及時進行修訂;定期進行應急演練,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的應急演練,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或應急演練結束后,及時總結分析應急預案適用情況。
企業事業單位的環境應急預案包括綜合環境應急預案、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對環境風險種類較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突發事件的,除編制綜合環境應急預案外,還應編制相應的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對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制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方案。
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環境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掌握并及時消除本單位存在的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環境污染隱患;對本單位可能存在的環境風險和采取預防措施的情況,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及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建設、影視拍攝和文化體育等群體性活動有可能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建設(主辦)單位應當編制臨時環境應急預案并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市現場指揮部成員單位及有關單位、各縣(區)應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工作。
(1)縣(區)人民政府定期組織開展環境安全檢查,對重點領域、重點行業環境風險源進行排查、登記;加強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風險排查和整治;建立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體系和風險源的信息數據庫,及時匯總分析突發環境事件隱患信息,預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對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進行影響綜合性評估和趨勢分析。
(2)縣(區)生態環境分局重點加強環境風險評估及應急預案的備案,將環境風險防范作為環評審批和生態環境自主“三同時”驗收的重要內容。在生態環境規劃管理、排污許可證管理、限期治理、區域(行業)限批、上市企業生態環境核查、環境執法檢查、環境監測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中,全面落實防范環境風險的責任和要求,對存在環境安全隱患的高風險企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限期整改,不具備整改條件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3)縣(區)人民政府統籌協調與突發環境事件有關的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發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處置不當而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統籌安排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整合環境監測信息資源,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監測制度;將突發環境事件防范和應對工作納入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負責人年度績效考核范圍,建立應急管理工作相關指標體系,健全責任追究制度。
3.1.3 預警及措施
3.1.3.1 預警分級與預警發布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級別由高到低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收集的信息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預判,啟動相應預警。
紅色(Ⅰ級)預警:情況危急,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重大危害的。紅色預警市人民政府報請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發布。
橙色(Ⅱ級)預警:情況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預警市人民政府報請省人民政府發布。
黃色(Ⅲ級)預警:情況比較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較大危害的。黃色預警由市人民政府發布。
藍色(Ⅳ級)預警: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可能發生或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公共危害的。藍色預警由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發布。
Ⅱ級以上預警信息,上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簽發;Ⅲ級預警信息,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現場指揮部副總指揮簽發;Ⅳ級預警信息,由市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部辦公室和縣(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發布。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
預警信息應當包括發布機關、發布時間、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咨詢電話等。
各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相關部門,及時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手機短信、當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區域公眾發布預警信息,并通報可能影響到的相關地區。
3.1.3.2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后,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預警分級原則,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開通市現場指揮部與縣(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分級,及時向市現場指揮部報告突發環境事件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的進展情況;通知有關專家成立專家組,分析事件情況,并根據專家的建議,通知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隨時待命,為現場指揮部提供技術支持;派出相關應急救援小組趕赴現場開展應急處置。
(2)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3)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4)發布預警公告,宣布進入預警期,并將預警公告與信息報送到市人民政府及市生態環境局;能夠預警的突發環境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開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決定并宣布相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向市人民政府及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并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的縣(區)人民政府通報;
(5)責令有關部門及時收集、報告相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6)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并要求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7)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
(8)根據預警級別,針對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負有監管責任的人民政府或部門可以對排放污染物可能導致事件發生的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停運、限產、停產等相應措施,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9)調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預警措施所涉及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義務。
3.1.3.3 預警級別的調整和預警解除
發布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態的發展,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及時更新發布預警信息。
上級人民政府認為下級人民政府發布的預警信息不恰當的,應當責令下級人民政府改正或者直接發布有關預警信息。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已發布預警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并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3.1.3.4 預警支持系統
(1)建立環境安全預警系統。市生態環境局逐步建設完善全市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系統,加強環境監測數據傳輸與信息綜合分析系統建設,實現環境監測的自動化、網絡化和信息化。通過實時監控掌握重點飲用水水源地、河流、水庫、湖泊水系、環境空氣的污染因子的實時監控數據,加強對重點地區的土壤重金屬污染水平監測,全面提升全市環境監測預警預報水平。
市生態環境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包含突發事件預警系統、區域環境安全評價預警系統、輻射事件預警信息系統等在內的環境安全預警系統。一旦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監測數據應能及時反映污染狀況。環境安全預警系統要預留接口,與有關單位實現互聯互通。
(2)建設環境應急資料庫。市生態環境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環境應急資料庫。包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數據庫系統、突發環境事件專家決策支持系統??h(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應急平臺和統一的數據庫,并納入全市應急平臺體系。針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的準備工作、應急監測、應急防護等活動,市、縣(區)人民政府建立相應的應用子系統,提供準確豐富的專業知識資源。市、縣(區)人民政府建立環境應急數據共享機制,實現環境應急資料庫與其他人民政府部門相關業務系統的信息資源共享。
(3)建設環境應急指揮技術平臺。市人民政府負責建立全市應急指揮平臺體系和統一的數據庫,并納入全省應急平臺體系。全市應急指揮平臺體系承擔突發事件的預測預警、信息報告、綜合研判、輔助決策、指揮調度、異地會商、事后評估等功能。加強“一網五庫”建設,建立健全環境應急工作聯絡網、救援專業隊伍庫、救援物資庫、環境應急專家庫、環境應急法規庫、突發公共事件典型案例庫。
3.2 應急處置
3.2.1 分級響應
3.2.1.1 分級響應機制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按突發環境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響應)、重大(Ⅱ級響應)、較大(Ⅲ級響應)、一般(Ⅳ級響應)四級。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請求上一級人民政府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
I級響應:初判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由省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并報請省人民政府決定啟動Ⅰ級應急響應,由省人民政府發布緊急動員令,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揮部立即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迅速將有關情況報告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涉及跨省行政區域、超出省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或者需要由國務院負責處置的,報請國務院啟動應急響應。
Ⅱ級響應:初判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由省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指揮部總指揮決定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揮部立即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迅速將有關情況報告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
Ⅲ級響應: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由市現場指揮部小組立即組織各單位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市現場指揮部總指揮決定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
Ⅳ級響應: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時,由縣(區)現場指揮部立即組織各單位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縣(區)現場指揮部總指揮決定啟動Ⅳ級應急響應,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
3.2.1.2分級響應的啟動
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響應。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市現場指揮部在上級有關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和指揮下,做好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并及時向上級應急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進展情況。
(1)較大(Ⅲ級)響應。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由市人民政府負責啟動較大(Ⅲ級)響應,市現場指揮部負責啟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省生態環境廳報告事件處置工作進展情況,并采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
①市現場指揮部接到較大環境事件報告后,立即向市現場指揮部成員單位及可能涉及的縣(區)人民政府通報有關情況;
②市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部辦公室以及事發地縣(區)環境應急指揮機構實行24小時專人值班,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向市現場指揮部報告;
③市現場指揮部組織對事件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上報市人民政府,并提出啟動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④市人民政府根據市現場指揮部的建議及時啟動較大(Ⅲ級)響應,現場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趕赴現場處理,組織應急救援,必要時調集事發地周邊地區綜合應急力量增援;
⑤市人民政府及時向可能涉及的相鄰市(區)通報情況;
⑥根據事件的發展,市人民政府適時向公眾通報事件處理情況;
⑦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應急指揮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下,按照應急預案的分工,開展相應的應急處置工作。
當較大突發環境事件超出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時,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省人民政府負責啟動重大(Ⅱ級)響應。
(2)一般(Ⅳ級)響應。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時,由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啟動一般(Ⅳ級)響應和應急處置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響應,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報告。當一般突發環境事件超出縣(區)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時,應當在采取先期處置的同時,報請市人民政府組織處置。必要時,市現場指揮部可組織有關部門,調動應急救援隊伍和專家組趕赴現場,為縣(區)人民政府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3)突發環境事件由上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組織處置的,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先期處置和善后工作。
3.2.1.3響應級別的調整和響應解除
啟動響應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響應級別。有事實證明突發環境事件已經解除的,啟動響應的人民政府應當解除響應,并解除相關措施。
3.2.2 信息報告
3.2.2.1突發環境事件報告時限和程序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托應急平臺體系,建立統一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送系統,形成突發環境事件報送快速反應機制和輿情收集、分析機制。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必須采取應對措施,并立即向事發地生態環境分局和相關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生態環境分局通過互聯網信息監測、環境污染舉報熱線等多種渠道,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時掌握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情況。其他單位在大氣、水體、土壤監測過程中獲得環境污染事件信息的,要及時向同級生態環境分局通報。發生或可能發生涉及跨市級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事件時,向受影響的地市通報情況,或提請省指揮部啟動響應。
縣(區)生態環境分局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做出初步認定。
對初步認定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或者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的,縣(區)生態環境分局應在1小時內向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報告,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應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對初步認定為較大(Ⅲ級)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應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分別向省人民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報告。對初步認定為重大(Ⅱ級)或者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市生態環境局需同時上報生態環境部。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后的級別報告信息。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事發地生態環境局應當按照重大(Ⅱ級)或者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4)因環境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5)縣(區)生態環境分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市生態環境局先于縣(區)生態環境分局獲悉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縣(區)生態環境分局核實并報告相應信息??h(區)生態環境分局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報告信息。
敏感性突發環境事件信息,不受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限制,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上報省人民政府及省生態環境廳。
3.2.2.2突發環境事件報告方式與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
初報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后首次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后上報。
初報應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并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布示意圖。
續報應當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者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應當采用傳真、網絡、郵寄和面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中應當載明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并盡可能提供地圖、圖片以及相關的多媒體資料。
報告上應注明突發環境事件的等級。如果發生初期無法按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確認等級時,報告上應注明初步判斷的可能等級。隨著事件的續報,可視情況核定突發環境事件等級并報告應報送的部門。
3.2.2.3信息通報
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件發生地生態環境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區域同級生態環境局,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鄰區域人民政府通報的建議。接到通報的生態環境局應當及時調查了解情況,并按照相關規定報告突發環境事件信息。
3.2.3 先期處置
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措施,并同時報告當地縣(區)人民政府和生態環境分局。
事發地居委會、村委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動應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并及時向縣(區)人民政府報告。
3.2.4 現場處置
3.2.4.1指揮和協調機制
進入Ⅰ、Ⅱ級響應后,市現場指揮部在國家、省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按照預案組織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實施應急救援。
進入Ⅲ級響應后,有關機構在市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救援和緊急處理行動。同時,市人民政府設立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協調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市現場指揮部根據需要,可組織有關部門協助事發地人民政府做好指揮協調。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及時、主動向市現場指揮部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事件發生前的有關監管檢查資料,供市現場指揮部研究救援和處置方案時參考。
3.2.4.2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主要包括: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涉及流域突發水污染事件時,可參照《惠州市“南陽實踐”環境應急響應方案》制定應急處置方案;
(2)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處置指揮工作;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必要時,征用突發環境事件社會應急救援隊伍;
(4)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5)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和通訊等方式告知單位和公民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7)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受到威脅的人員的疏散和撤離的時間和方式;
(8)按照本預案規定及時報告信息。
根據現場處置工作需要,現場指揮部可以下設應急監測組、排查巡查組、信息宣傳組、供水和調水事務組、交通和安全組、后勤和醫療保障組、事件調查組、專家組、應急救援隊伍等。
(1)應急監測組:負責環境應急監測,主要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成;
(2)排查巡查組:負責污染源排查與監管,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與地方人民政府組成;
(3)信息宣傳組:負責信息收集、整理、報送和新聞發布,由地方人民政府、宣傳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組成;
(4)供水和調水事務組:負責自來水水質監控、水利調度,主要由水利部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及市水務集團組成;
(5)交通和安全組:維護事發地的交通秩序、治安秩序和社會穩定,疏散和撤離受影響的人群,主要由公安部門組成;
(6)后勤和醫療保障組:事發地縣(區)政府做好應急處置中后勤保障工作;市衛生健康局負責組織開展傷病員醫療救治、應急心理援助,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提出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禁止或限制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的意見,防范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集體中毒等;
(7)事件調查組:負責查明環境事件發生的原因,提出對責任部門和人員的處理建議,主要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氣象局及市國資委組成;
(8)專家組:參與事件處置、調查和評估,為應急指揮決策提供技術支持等。主要由生態環境、化工、水利、工程、衛生、氣象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9)應急救援隊伍:負責應急救援工作。
3.2.5 環境應急監測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并指導、協調縣(區)環境監測站及其他監測機構進行環境應急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決策提供技術支持。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環境應急監測中的職責為:
(1)加強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工作,根據事件污染物的性質、事發地氣象、水文特點,制定環境應急監測方案,測定污染物性質、濃度和擴散的范圍;
(2)根據監測結果,通過討論、專家咨詢的方式,綜合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狀況、發展趨勢,預測對人群和環境的影響,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技術支撐。
3.2.6 信息發布
縣(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公開制度和新聞發言人制度,做好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統一發布工作,嚴禁任何個人以任何形式發布任何相關的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應當在事件發生后的第一時間通過權威媒體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做好輿論引導和輿情分析工作,加強對相關信息的核實、審查和管理,及時準確、主動引導,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人民政府應對措施和公共防范措施等,并根據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3.2.7 安全防護
3.2.7.1 環境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應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特點,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
3.2.7.2 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
由組織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人民政府統一籌劃,設立緊急避險場所。應當根據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和妥善安置。
3.2.7.3 醫療救護
事件發生后,后勤和醫療保障組立即組織醫療救護隊趕赴事發地指導開展醫療救治、人員防護、緊急避難場所醫療巡查工作,為處置工作提供衛生安全防護技術支持。
3.2.7.4 飲用水安全保障
當飲用水源受到污染影響到飲用水供應時,供水和調水事務組迅速組織力量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緊急啟用備用水源,加強飲用水水質監控。備用水源不足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立即組織調水或采取其他應急供水措施,確保飲用水供應。
3.2.7.5 食品安全保障
當農產品、初級水產品、禽畜受到污染時,農業、自然資源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當地人民政府加強監測、監控,嚴格控制受污染食品進入流通領域,防止發生誤食受污染食品引起中毒事件。
3.2.8 應急終止
3.2.8.1 應急終止的條件
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在突發環境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應當終止。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發生的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3.2.8.2 應急終止的程序
(1)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決定終止時機,或事件責任單位提出,經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批準;
(2)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向組織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3)應急狀態終止后,市現場指揮部應根據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
3.3 后期工作
3.3.1 總結評估
(1)市現場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要認真總結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教訓,制訂改進措施,對本部門應急預案進行修正。
(2)市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編制啟動本預案的突發環境事件總結報告,并向市現場指揮部報告。
3.3.2 調查處理
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應組織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及時查明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經過、原因、造成的損失,依法追究事故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對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立即組織評估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并及時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調查處理結果向本級人大常委會、上一級人民政府和生態環境局報告。
3.3.3 善后處理
應急響應結束后,在污染狀態未恢復到正常水平前,應采取或者繼續實施環境監測、污染治理等應急措施、防止造成次生、衍生環境污染,并做好宣傳疏導以及危機干預等工作,消除群眾的恐懼情緒,維護社會穩定。
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專家對受影響地區的范圍進行科學評估,制定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后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做好受害人員的安置等善后處置工作。
3.3.4 保險
鼓勵保險公司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和服務創新,為環境風險提供保險保障,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定損、賠償等服務。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商業保險和參加互助保險,建立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擔機制。
4 應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托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建立市、縣(區)兩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高環境風險行業企業建立專職或者兼職的應急救援隊伍;有條件的地區通過市場化方式,委托當地有應急處置能力的生態環境技術單位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技術處置。
4.2 資金保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各級人民政府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處置突發環境事件實施中涉及人民政府職能的經費按照有關財政管理規定執行。每年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預算應適當安排應急項目經費。其中包括:
(1)突發環境事件水上現場應急、危險廢物及危險化學品現場應急、污染源現場處置救援等三類應急隊伍建設經費;
(2)應急事故現場監測、事件預防、預警、應急處置所需要的費用,包括儀器裝備更換、交通車輛、專家咨詢、應急演練、人員防護設備更新等經費;
處置費用先向地方財政申請墊付,處置結束后對事件責任單位或個人進行追討,不足部分向地方財政申請解決。
4.3 物資裝備保障
按照統籌規劃、分級負責、統一調配、資源共享的原則,通過人民政府采購與人民政府補貼相結合,利用社會資源,探索多樣化應急物資儲備方式。建立市、縣(區)兩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物資裝備保障系統,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備、更新、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加強應急監測設施設備建設,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及防護裝備能力建設和物資儲備。
4.4 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健康局應當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4.5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指定搶險運輸單位運送搶險物資和人員;確保搶險運輸車輛充足。
4.6 治安維護
公安部門應當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的重要目標和危險區域實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4.7 通信保障
充分發揮“12369”環境舉報電話作用,做好系統的運行維護,確保信息暢通;各級通信管理部門要及時組織有關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保障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的通信暢通,必要時在現場開通應急通訊設施。
4.8 保險制度
縣(區)人民政府應對環境應急工作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赡芤瓠h境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要依法辦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特殊風險保險等相關保險。
鼓勵建立人民政府推動與市場動作相結合的突發環境事件防范、處置及補償機制。在有條件的地方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探索對高污染、高環境風險及處于環境敏感地區的企業實行強制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根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求、地區環境風險評估情況和企業需求,做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的開發工作,為環境風險提供保險保障,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定損、賠償等服務。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商業保險和參加互助保險,建立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擔機制。
4.9 技術保障
市人民政府設立專項資金專用于突發環境事件的監測監控、預測預警、現場處置等先進技術的研究開發工作,加強環境應急專家庫的建設,為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與救援決策提供技術支撐。
4.10 區域協作
加強我市與相鄰地市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區域合作與聯動,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應急聯動??h(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應急處置區域合作,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聯動機制。同一區域或同一園區內的企業可考慮建設應急池互通管網,避免極端情況下企業應急池容量不足導致消防廢水外溢,而引發次生污染事故。
5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各有關單位,按照本預案和相關專項預案的要求,積極參與由市及相關部門組織的環境應急演練,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市、縣(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環境應急預案演練制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并對環境應急預案演練結果進行評估,撰寫演練評估報告;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組織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并備案。
5.2 宣教培訓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突發環境事件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置知識,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定期開展環境應急管理形勢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宣傳和教育工作。
5.3 監督考核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職能部門負責落實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中規定的職責。
對各級環境應急機構的設置情況、環境應急預案的制定執行情況、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隊伍的建設和人員培訓與考核情況等,應建立自上而下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機制。同時,應建立對應急裝備和經費管理與使用情況等的審計監督制度。
5.4 責任追究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5.4.1 獎勵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完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使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5.4.2 責任追究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認真履行生態環境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
(2)未按照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拒絕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義務的;
(3)未按規定報告、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真實情況的;
(4)拒不執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事件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5)盜竊、貪污、挪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資金、裝備和物資的;
(6)阻礙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7)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8)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6 附則
6.1 術語解釋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者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環境應急,是指為避免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或減輕突發環境事件的后果,所進行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應對行動。
先期處置,是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在事發地第一時間內所采取的緊急措施。
后期處置,是指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和影響得到基本控制后,為使生產、工作、生活、社會秩序和生態環境恢復正常狀態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動。
直接經濟損失,包括環境污染行為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賬面價值,以及為防止污染擴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環境應急監測,是指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范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應急演練,是指為檢驗應急預案的有效性、應急準備的完善性、應急響應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同性而進行的一種模擬應急響應的實踐活動。根據所涉及的內容和范圍的不同,可分為單項演練和綜合演練。
本預案中對數量的表達,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6.2 預案修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1)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7)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6.3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人民政府組織修訂,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6.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21年4月14日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印發的《惠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惠府辦函〔2020〕133號)同時廢止。
附件:環境應急責任單位及主要任務
附件:環境應急責任單位及主要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