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對使用無線電頻率,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第五十六、六十七條 | 1.是否按照無線電臺執照載明參數開展工作。 2.頻率、臺站許可期屆滿是否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3.無線電臺站停用、撤銷或報廢是否辦理相關手續。 4.是否按規定繳納頻率占用費。 | 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等方式 | 在本行政區域內取得許可的無線電臺(站)的設置單位 | 不低于3%的比例抽取(如抽查對象少于2個,則按100%檢查) | 每年按計劃開展 |
2 | 對研制、生產、進口、銷售和維修無線電發射設備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 | 1.向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銷售備案情況。 2.銷售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取得型號核準情況。 | 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等方式 | 在本行政區域區內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市場主體 | 不低于1%的比例抽?。ㄈ绯椴閷ο笊儆?個,則按100%檢查) | 每年按計劃開展 |
3 |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安全生產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九條 | 1.民爆企業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2.民爆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例會、例檢制度; 3.民爆企業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4.民爆企業落實消防安全工作民爆企業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風險管控工作 5.督導檢查民爆企業落實疫情防控、勞動保護、職業衛生等情況 6.民爆行業企業“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有關情況; 7.民爆企業開展典型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情況; 8.落實消防安全情況。 | 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等方式 | 在本行政區域區內依法申請并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和銷售許可的全部企業。 | 生產企業100﹪,銷售企業50﹪ | 每年按計劃開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