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2024年度“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計劃 |
序號 | 抽查計劃 名稱 | 抽查類型 | 抽查事項 | 抽查對象范圍 | 抽查比例 | 抽查日期 | 關聯信用風險分類要求 |
1 | 對排污單位執行排污許可情況的行政檢查 | 不定向 | 以排污許可證后監管為核心,重點圍繞環評批復情況、竣工驗收情況、“三同時”執行情況、排污口規范化情況、廢氣廢水排放合規性情況、固廢處置情況、自行監測情況、環境管理臺賬情況、執行報告情況、自行監測信息公開情況、環境信息公開情況等開展檢查。 | 排污許可持證企業和排污登記企業 | 對重點、一般和特殊監管對象試試差異化抽查比例,具體比例按照該事項抽查指引執行。 | 全年 | 根據環境信用評結果,分別對紅牌企業、黃牌企業增加抽查比例、頻次;對于綠牌或A級企業酌情降低一個監管級別。 |
2 | 對建設項目“三同時”落實情況的行政檢查 | 不定向 | 重點圍繞環評批復情況、建設項目進展情況、“三同時”制度落實情況等開展檢查。 | 環評報告書和報告表建設項目 | 對重點、一般和特殊監管對象試試差異化抽查比例,具體比例按照該事項抽查指引執行。 | 全年 | 無 |
3 | 對企業環境風險的行政檢查 | 不定向 | 重點對環境應急管理和風險防控措施落實情況等開展排查。 | 有一般、較大、重大環境風險等級的企業 | 重大環境風險源企業每季度25%,每年全覆蓋;較大環境風險源每季度12.5%;一般環境風險源每季度每名檢查人員檢查至少1家(抽查到的排污單位、建設項目同時也是風險源企業的,開展排污單位、建設項目“三同時”檢查同時開展環境風險源檢查)。 | 全年 | 無 |
4 | 對入河排污口設置的行政檢查 | 不定向 | 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防污治污的措施和設施情況,廢水排放合規性情況,規范化建設情況,自行監測情況等。 | 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等屬于審批范圍的入河排污口 | 對重點、一般和特殊監管對象試試差異化抽查比例,具體比例按照該事項抽查指引執行。 | 全年 | 無 |
5 | 對入海排污口設置的行政檢查 | 不定向 | 入海排污口設置、使用的時間和企業事業單位、其它生產經營者或個人,污水是否流入海洋自然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海濱風景名勝區和其它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入海排污口的設置、啟用時間是否在海洋自然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海濱風景名勝區和其它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確立之后。 | 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海排污口;規模化畜禽、水產養殖入海排污口,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農村生活污水散排口。 | 對重點、一般和特殊監管對象試試差異化抽查比例,具體比例按照該事項抽查指引執行。 | 全年 | 根據環境信用評結果,分別對紅牌企業、黃牌企業增加抽查比例、頻次。 |
6 | 對企業碳排放數據質量情況的行政檢查 | 定向 | 重點圍繞重點排放企業碳排放信息報告,燃煤檢測和月度數據信息化存證情況開展檢查。 | 重點碳排放企業 | 100% | 全年 | 無 |
7 | 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落實土壤污染防治義務的行政檢查 | 不定向 |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排污許可制度執行情況,落實土壤污染隱患排查、自行監測、有毒有害物質地下儲罐備案等法定義務落實情況,以及生產經營過程中所有可能產生污染的環節土壤污染防治情況。 |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 | 每季度5% | 全年 | 無 |
8 | 對建設用地依法落實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措施的行政檢查 | 不定向 | 建設用地地塊依法依規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的情況,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過程中的二次污染防治情況,及暫不開發利用地塊風險管控情況等。 | 本行政區域內納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存在土壤污染風險的暫不開發利用地塊。 | 每月100% | 全年 | 無 |
9 | 對管轄范圍內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的單位的行政檢查 | 不定向 | 《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指標》(環辦固體〔2021〕20號)、《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總局令第40號)、《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等有關要求開展對應的檢查。 | 排污許可持證或登記的涉產生固體廢物的企業 | 對重點、一般和特殊監管對象實施差異化抽查比例,具體比例按照該事項抽查指引執行。 | 全年 | 無 |
10 | 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新化學物質生產、加工使用活動的行政檢查 | 定向 | 圍繞是否按要求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登記事項的真實性、登記證載明事項以及《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其他相關規定的落實情況開展檢查。 | 對轄區內研究、生產、進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學物質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 | 原則上每年應全覆蓋,具體以專項隨機抽查通知要求為準。 | 全年 | 無 |
11 | 對納入全口徑涉重金屬行業企業重金屬污染防治情況的行政檢查 | 定向 | 圍繞排污許可證后管理、強制性清潔生產、重金屬深度治理對應要求等實施情況開展檢查(《關于進一步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控的意見》環固體〔2022〕17號)。 | 納入重金屬全口徑清單管理的涉重點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 | 以專項隨機抽查通知要求為準 | 全年 | 無 |
12 | 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數據質量的行政檢查 | 不定向 | 監測活動開展是否規范,是否存在數據失實或篡改、偽造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行為。 |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 | 每季度25% | 全年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