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抽查事項名稱 | 抽查內容 | 監管對象 | 抽查主體 | 抽查類型 | 抽查方式 | 抽 查 依 據 |
1 | 對排污單位執行排污許可情況的執法檢查 | 以排污許可證后監管為核心,重點圍繞圍繞環評批復情況、竣工驗收情況、“三同時”執行情況、排污口規范化情況、廢氣廢水排放合規性情況、固廢處置情況、自行監測情況、環境管理臺賬情況、執行報告情況、自行監測信息公開情況、環境信息公開情況等開展檢查。 |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 日常隨機抽查/專項隨機抽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污許可的事中事后監管,將排污許可執法檢查納入生態環境執法年度計劃,根據排污許可管理類別、排污單位信用記錄和生態環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確定檢查頻次和檢查方式。 |
2 | 對建設項目“三同時”落實情況的行政檢查 | 重點圍繞環評批復情況、建設項目進展情況、“三同時”制度落實情況等開展檢查。 | 建設項目 |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 日常隨機抽查/專項隨機抽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施工、驗收、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情況,以及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的其他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3 | 對企業環境風險的行政檢查 | 重點對環境應急管理和風險防控設施落實情況等開展排查。 | 風險源企事業單位 |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 日常隨機抽查/專項隨機抽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 |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4號)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企業事業單位環境風險防范和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抽查或者突擊檢查,將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且整治不力的企業信息納入社會誠信檔案, 并可以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 |
4 | 對入河排污口設置的行政檢查 | 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防污治污的措施和設施情況,廢水排放合規性情況,規范化建設情況,自行監測情況等。 | 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規模化畜禽養殖排污口、規模化水產養殖排污口、港口碼頭排污口等入河排污口。 |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 日常隨機檢查/專項隨機抽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 | 《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排污口的,排污單位應當向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申請。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對排污口的設置、審批及排污情況建立檔案,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排污口核查、整治和規范化管理,加強對排污口的監督管理。 |
5 | 對入海排污口設置的行政檢查 | 入海排污口的設置時間和位置、排污是否合法,責任主體是否明確,是否備案,排污行為是否影響海洋自然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海濱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及周邊群眾的生產生活,是否需要限期治理及開展情況。 | 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規模化畜禽、水產養殖排污口,港口碼頭排污口、城鎮生活污水散排口、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等重點入海排污口。 |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 日常隨機檢查/專項隨機抽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七條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選擇,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根據海水動力條件和有關規定,經科學論證后,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排污口的責任主體應當加強排污口監測,按照規定開展監控和自動監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完成備案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入海排污口設置情況通報自然資源、漁業等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海警機構、軍隊生態環境保護部門。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排污口類別、責任主體,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入海排污口進行排查整治和日常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近岸水體、入海排污口、排污管線、污染源全鏈條治理體系。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入海排污口設置和管理的具體辦法,制定入海排污口技術規范,組織建設統一的入海排污口信息平臺,加強動態更新、信息共享和公開。 |
6 | 對含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制冷設備、制冷系統或者滅火系統的維修、報廢處理,消耗臭氧層物質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銷毀等經營活動的單位的行政檢查;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銷售、使用、進出口配額許可的行政檢查 | 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制冷設備、制冷系統或者滅火系統的維修、報廢處理,消耗臭氧層物質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銷毀等活動情況;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銷售、使用、進出口等情況 | 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銷售、使用和進出口等活動的單位 |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 專項隨機抽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 |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銷售、使用和進出口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資料;(二)要求被檢查單位就執行本條例規定的有關情況作出說明;(三)進入被檢查單位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進行調查和取證;(四)責令被檢查單位停止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
7 | 對企業碳排放數據質量情況的行政檢查 | 重點圍繞重點排放企業碳排放信息報告,燃煤檢測和月度數據信息化存證情況開展檢查。 | 重點碳排放企業 |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 日常隨機抽查/專項隨機抽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 |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對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結果,確定監督檢查重點和頻次。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監督檢查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和碳排放配額清繳情況,相關情況按程序報生態環境部。 |
8 | 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落實土壤污染防治義務的行政檢查 |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排污許可制度執行情況,落實土壤污染隱患排查、自行監測、有毒有害物質地下儲罐備案等法定義務落實情況,以及生產經營過程中所有可能產生污染的環節土壤污染防治情況 |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每年度公開發布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內的企事業單位 |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 日常隨機抽查/專項隨機抽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從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取樣,要求被檢查者提供有關資料、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檢查者應當配合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
9 | 對建設用地依法落實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措施的行政檢查 | 建設用地地塊依法依規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的情況,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過程中的二次污染防治情況,及暫不開發利用地塊風險管控情況等 | 本行政區域內納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存在土壤污染風險的暫不開發利用地塊 |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 日常隨機抽查/專項隨機抽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從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取樣,要求被檢查者提供有關資料、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檢查者應當配合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
10 | 對管轄范圍內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的單位的行政檢查 | 《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指標》(環辦固體〔2021〕20號)、《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總局令 第40號)、《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等有關要求開展對應的檢查 | 轄區內固體廢物產生單位(含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拆解、醫療衛生機構、塑料廢棄物再生利用企業、港區水域外的岸邊拆船單位)、轄區內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含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收集、豁免利用處置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等) |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 日常隨機抽查/專項隨機抽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有權對從事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等活動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資料。 2.《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的監督檢查。 3.《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4. 《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2017修訂)》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檢查拆船業的環境保護工作,并主管港區水域外的岸邊拆船環境保護工作。 第七條監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門有權對拆船單位的拆船活動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5.《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
11 | 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新化學物質生產、加工使用活動的行政檢查 | 圍繞是否按要求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登記事項的真實性、登記證載明事項以及《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其他相關規定的落實情況開展檢查 |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報的轄區內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情況有關企業 |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 專項隨機抽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 |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已于2020年2月17日由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19日原環境保護部發布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7號)同時廢止。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研究、生產、進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學物質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落實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環境監督管理。 |
12 | 對納入全口徑涉重金屬行業企業重金屬污染防治情況的行政檢查 | 圍繞排污許可證后管理、強制性清潔生產、重金屬深度治理對應要求等實施情況開展檢查 (《關于進一步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控的意見》環固體〔2022〕17號) | 轄區內納入全口徑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 |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 專項隨機抽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 |
13 | 對本行政區域內核技術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情況的行政檢查 |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章核技術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以及配套法規、部門規章、標準等有關規定開展檢查 | 核技術利用單位、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單位 |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 專項隨機抽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對本行政區域內核技術利用、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進行監督檢查。 |
14 | 對本行政區域內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情況的行政檢查 |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章核技術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五章(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有關規定事項開展檢查 | 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單位 |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 專項隨機抽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對本行政區域內核技術利用、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進行監督檢查。 |
15 | 對輻射類建設項目三同時和竣工自主驗收情況的行政檢查 | 重點圍繞環評批復情況、建設項目進展情況、“三同時”制度落實情況等開展檢查。 | 建設項目 |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 專項隨機抽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施工、驗收、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情況,以及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的其他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16 | 對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和處置等活動的安全性進行行政檢查 | 廢舊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貯存或處置有關情況 | 產生廢舊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廢物的核技術利用單位 |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 專項隨機抽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 |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對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和處置等活動的安全性進行監督檢查。 |
17 | 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數據質量的行政檢查 | 監測活動開展是否規范,是否存在數據失實或篡改、偽造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行為 |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 |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 日常隨機抽查/專項隨機抽查 | 現場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七條 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二條 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不得弄虛作假,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篡改環境監測機構的環境監測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