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領域2025年度“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計劃 |
序號 | 抽查計劃名稱 | 抽查類型 | 抽查事項 | 檢查對象范圍 | 抽查比例 | 抽查時間 | 實施部門 | 備注 |
1 | 對排污單位執行排污許可情況的執法檢查 | 不定向 | 對排放單位執行排污許可情況的執法檢查 | 排污許可持證企業和排污登記企業 | 對重點、一般、特殊監管對象實施差異化抽查比例,具體比例按照該事項抽查指引執行 | 每季度抽查一次 | 各縣(區)生態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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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建設項目“三同時”落實情況的行政檢查 | 不定向 | 對建設項目“三同時”落實情況的行政檢查 | 環評報告書和報告表建設項目 | 對重點、一般、特殊監管對象實施差異化抽查比例,具體比例按照該事項抽查指引執行 | 每季度抽查一次 | 各縣(區)生態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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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企業環境風險的行政檢查 | 不定向 | 對企業環境風險的行政檢查 | 有一般、較大、重大環境風險等級的企業 | 重大環境風險源企業和較大環境風險源每季度25%,每年全覆蓋;一般環境風險源每季度每名檢查人員檢查至少1家(抽查到的排污單位、建設項目同時也是風險源企業的,開展排污單位、建設項目“三同時”檢查同時開展環境風險源檢查) | 每季度抽查一次 | 各縣(區)生態分局 | 如省廳另有工作指引,以工作指引為準 |
4 | 對入河排污口設置的行政檢查 | 不定向 | 對入河排污口設置的行政檢查 | 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等屬于審批范圍的入河排污口 | 分比例對重點、一般和特殊監管對象實施差異化抽查 | 每季度抽查一次 | 各縣(區)生態分局 | 如省廳另有工作指引,以工作指引為準 |
5 | 對入海排污口設置的行政檢查 | 不定向 | 對入海排污口設置的行政檢查 | 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水產養殖入海排污口 | 對重點、一般、特殊監管對象實施差異化抽查比例,具體比例按照該事項抽查指引執行 | 每年抽查一次 | 惠東、大亞灣生態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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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落實土壤污染防治義務的行政檢查 | 不定向 | 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落實土壤污染防治義務的行政檢查 |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 | 每季度5% | 每季度抽查一次 | 各縣(區)生態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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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建設用地依法落實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措施的行政檢查 | 不定向 | 對建設用地依法落實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措施的行政檢查 | 納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存在土壤污染風險的暫不開發利用地塊 | 每月100% | 每月抽查一次 | 各縣(區)生態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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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管轄范圍內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的單位的行政檢查 | 不定向 | 對管轄范圍內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的單位的行政檢查 | 排污許可持證或登記的涉產生固體廢物企業 | 分比例對重點、一般和特殊監管對象實施差異化抽查 | 全年不定期抽查 | 市生態環境局、各縣(區)生態分局 | 如省廳另有工作指引,以工作指引為準 |
9 | 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新化學物質生產、加工使用活動的行政檢查 | 定向 | 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新化學物質生產、加工使用活動的行政檢查 | 轄區內研究、生產、進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學物質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 | 原則上每年應全覆蓋,具體以專項隨機抽查通知要求為準 | 全年不定期抽查 | 市生態環境局、各縣(區)生態分局 | 如省廳另有工作指引,以工作指引為準 |
10 | 對納入全口徑涉重金屬行業企業重金屬污染防治情況的行政檢查 | 定向 | 對納入全口徑涉重金屬行業企業重金屬污染防治情況的行政檢查 | 納入重金屬全口徑清單管理的涉重點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 | 以專項隨機抽查通知要求為準 | 全年不定期抽查 | 市生態環境局、各縣(區)生態分局 | 如省廳另有工作指引,以工作指引為準 |
11 | 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行政檢查 | 不定向 | 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數據質量的行政檢查 |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 | 每季度25% | 每季度抽查一次 | 各縣(區)生態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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