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16-13
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區戶外
廣告設置管理規定》的通知
惠府〔2016〕14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區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業經十一屆154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3日
惠州市區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戶外廣告的設置管理,發揮戶外廣告在市場經濟和美化城市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惠州市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惠州市區戶外廣告的設置和管理。
惠州市區包括惠城區、惠陽區、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等發布的廣告。
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構筑物、場地等設置的,向戶外空間發布廣告的霓虹燈、展示牌、電子顯示裝置、燈箱、實物造型等設施。
第四條 城鄉規劃、工商行政管理、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戶外廣告及其設置進行監督管理。
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是惠州市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惠州市區范圍內(除市區中心區以外公路兩旁)的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編制、設置申請受理,并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后統一辦理審批。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交通運輸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市區中心區以外公路兩旁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編制、設置申請受理,并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后統一辦理審批。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臨時非固定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申請受理和監督管理,負責查處市區范圍內違法設置戶外廣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行為。
第五條 戶外廣告設置布點專項規劃編制完成后,按程序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舉辦文化、旅游、體育、會展、慶典、公益、促銷等活動臨時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以及利用交通工具、移動設施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及商店招牌,不納入戶外廣告設置布點專項規劃。
第六條 在惠州市區利用公用設施、廣場、綠地等公共場所、空間設置戶外商業廣告或在上述場所原有的戶外商業廣告使用期滿可以繼續設置的,須依法通過公開招標投標、掛牌競價、拍賣等公開交易方式有償取得使用權。使用期限不得超過6年。
第七條 申請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ㄒ唬敉鈴V告設置申請;
?。ǘI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戶外廣告設施彩色效果圖、平面位置圖、主體結構圖;
?。ㄋ模┰O置戶外廣告的場地或者設施的使用權或所有權證明;
(五)涉及建筑物使用安全和戶外廣告設施結構安全的,應提交具備相關資質設計單位設計的圖紙;
?。┪猩暾埖奶峤晃袝?br />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惠州市區重要景區、公園、廣場、街道的戶外廣告設置應當與周邊環境統一協調,從嚴控制。
第九條 在惠州市區設置戶外廣告應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褂冒踩?、環保、清潔材料,符合國家建筑物和構筑物結構荷載、防雷、防風、抗震、消防、電氣安全以及環境保護的要求,使用光源性裝置的,不得對周邊環境造成光污染;
?。ǘ┏鞘械缆穬膳缘娜诵械馈⒌昝骈T前集散地、停車場地、綠化帶不應設置落地廣告,需設置指引告示牌、公益設施指示牌的,應按規定做好統一設置方案,并經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
?。ㄈ┭鼗葜菔袇^各主要街道兩旁的建筑物設置廣告,應保證其建筑立面的完整性,且不得影響原建筑物使用功能;
?。ㄋ模敉鈴V告畫面應美觀大方、主題突出,并保持光亮、整潔,設置在建筑物外墻的戶外廣告應有安全保障,不得影響建筑物使用和消防安全;
?。ㄎ澹┭亟值澜ㄖ镄柙O置門店招牌的,原則上貼墻面統一設計、設置,應與建筑立面相協調,嚴格控制在建筑物外墻面垂直懸掛廣告招牌;
?。┓掀渌踩夹g規范和標準。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ㄒ唬├没蛘哒趽踔嘎放啤⒔煌ㄐ盘枱?、電子監控等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及其支架的;
(二)霓虹燈、LED等光源性廣告設施與交通信號燈、電子監控等交通安全設施距離過近,戶外廣告設施的形式與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相近,影響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正常使用的;
?。ㄈ┯绊懙缆方煌ò踩膮^域;
?。ㄋ模┢茐慕ㄖ?、構筑物結構安全,影響市政公共設施、無障礙設施使用的;
?。ㄎ澹┯绊懴腊踩O施使用,妨礙消防車通行以及影響逃生、滅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撲救的;
?。├昧⒔?、高架道路橋梁、危房、違章建筑的;
?。ㄆ撸├眯械罉?、綠化帶、路燈燈桿,侵占、損毀綠地,占用機動車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礙機動車、行人通行的;
(八)利用住宅樓宇屋頂的;
?。ň牛├貌A粔Α⒎忾]建筑物陽臺的;
(十)利用公益廣告牌發布商業廣告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情形。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是戶外廣告設施維護、管理的責任人,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測,確保安全。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加強廣告版面的維護管理,確保美觀、完好、整潔。廣告版面空置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在戶外廣告設施上明確標示戶外廣告設施日常維護責任人及其聯系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置人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以及合同約定履行公益廣告宣傳等義務。
第十三條 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監督檢查,發現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或影響市容的,應當責令設置人限期整改或者拆除。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在惠州市區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執法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確需拆除合法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的,作出拆除決定的主管部門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限期拆除,依法對其經濟損失予以補償,并將拆除決定抄送有關部門?! ?br />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各縣可參照本規定執行。本規定有效期5年。市政府2001年7月24日發布的《惠州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惠府〔2001〕10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