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
環境監察網格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惠府函〔2015〕47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有關單位:
《惠州市環境監察網格化管理工作方案》業經十一屆127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環保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惠州市環境監察網格化管理工作方案
為創新環保監管方式,落實環境監管責任,強化環境風險防范管理,及時有效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切實保障環境安全和群眾環境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粵府辦〔2015〕6號)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四次會議關于強化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會議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粵府辦〔2015〕3號)要求,通過實施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形成“人民政府組織,環保部門統一協調,相關部門各司其職”的新格局。
(二)基本原則。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無縫對接、全面覆蓋、責任到人”的原則,明確屬地人民政府的環境監管主體責任,組織轄區內依法負有環境監管職責部門的監管力量,建立“劃片包干、定人定崗、定位定責”的監管體系。
(三)工作目標。以“整合管理資源、提升監管效能、改善環境質量,保障環境安全”為目標,通過落實網格化管理措施,推動環境監管關口前移、觸角向下延伸,切實保護和改善環境。
二、網格劃分和職責
全市建設市、縣(區)、鄉鎮(街道)三級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市、縣(區)、鄉鎮(街道)結合轄區污染源分布、產業結構等特征確定重點監管對象,劃分監管等級,采取差別化環境監管措施。
(一)一級網格建設。
惠州市人民政府建設環境監管一級網格,責任主體為市人民政府。其具體職責是:
一是負責指導監督本轄區二、三級網格的建立、運行情況和責任人的履職情況;
二是及時查處本級管轄的環境違法行為,按要求公開環境違法案件查處信息;
三是監督市環保局落實環境監管職責,承擔縣(區)環保監管工作稽查、國控重點工業污染源抽查和重點環境問題掛牌督辦任務,組織實施跨區域流域或重點行業企業聯合和交叉執法。發現重大環境問題、投訴舉報及時督促屬地查處或直接查處,協調處理跨縣(區)環境污染事件和環境信訪舉報、環境污染糾紛案件,并督導屬地政府落實網格化監管措施等;
四是監督依法負有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落實環境監管職責,承擔企業事業單位的其他生產經營者污染防治、資源保護等環境監管工作。對發現的環境問題和環境違法行為及時進行查處或者立即上報本級網格責任主體調查處理,并督導屬地政府落實網格化監管措施等。
(二)二級網格建設。
縣(區)人民政府(包括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管委會)建設環境監管二級網格,責任主體為縣(區)人民政府。其具體職責是:
一是負責指導三級網格的建立和運行,認真調查處理上級網格交界的環境污染案件,及時填報網格化環境監管相關信息;
二是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劃定本轄區內的環境監管網格,明確監管區域、責任人員和監管頻次。原則上,Ⅰ類污染源(主要包括國控重點工業污染源和其他重點污染源)的監察頻次不少于6次/年,年度環境信用評價結果為綠牌和藍牌的企業,可減少為4次/年;Ⅱ類污染源(主要包括化學原料及化學品制造業企業和存在較大以上環境風險企業)的監察頻次不少于2次/年,參加或主動申請參加環境信用評價并被評為綠牌和藍牌的企業,可減少為1次/年;Ⅲ類污染源(主要包括市控、縣控工業污染源,以及其他監控污染源)的監察頻次不少于1次/年,參加或主動申請參加環境信用評價并被評為綠牌和藍牌的企業,可減少為1次/2年;
三是承擔本轄區日常環境監管執法任務,加強檢查、巡查和抽查,依法查處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妥善處理環境信訪投訴舉報、環境污染糾紛案件,排查解決工礦企業、飲用水源地等環境安全隱患,按要求公開污染源相關信息及環境違法案件查處信息;
四是整合本級環保部門和依法負有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的力量,承擔本轄區日常環境監督檢查、巡查、協調任務,發現問題、接到報告和投訴舉報以及上級督辦事件及時查處,加強對畜禽水產養殖、農業面源、秸稈焚燒、垃圾焚燒、工業揚塵、油煙、商業噪聲、廣場舞噪聲等環境污染問題查處、監督和制止,督導屬地政府落實網格化監管措施等。
(三)三級網格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設環境監管三級網格,責任主體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其具體職責是:
一是配合二級網格全面排查整治工礦企業、飲用水源地等環境安全隱患,認真調查、報告并協助處理上級網格交辦的環境污染案件,發現問題、接到報告或舉報投訴及時向二級網格報告,及時填報網格化環境監管相關信息;
二是積極發揮轄區內鄉鎮(街道)環保機構的作用〔無環保機構的鄉鎮(街道)可設立環保協管員等〕,組織本單位和轄區內居民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對畜禽水產養殖、農業面源、秸稈焚燒、垃圾焚燒、工業揚塵、油煙、商業噪聲、廣場舞噪聲等環境污染問題及時巡查、監督和制止,并向二級網格報告。
三、網格運行
(一)巡查。網格責任人員和環保監督員、環保協管員對轄區內生態環境、排污企業、信訪案件、污染糾紛、環境安全隱患、違法違規建設項目、飲用水源地、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等定期進行巡查和監督,及時發現、查處和制止環境違法行為,并向上級網格和市相關部門報告。
(二)查處。市、縣(區)相關部門和轄區政府發現或接到環境違法行為的報告后,及時調查處理。需多部門聯合調查的,由當地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聯合執法。
(三)反饋。對環境違法行為、信訪投訴案件、環境污染糾紛的查處結果要及時答復相關人員,按要求進行公開,并告知下級網格責任主體。
(四)監督。人大、政協、紀檢監察、新聞媒體、社會輿論等對本級和下級的環境監管網格化工作情況進行監督;上級網格對下級網格的運行情況進行監督,不斷完善和優化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
(五)評價。市人民政府每年對本級和下級網格運行情況進行評價;縣(區)級網格每半年對本級網格運行情況進行自評,研究改進措施,評價結果逐級上報。自評情況分別于每年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環境監察網格化管理工作的領導,認真落實環境監管“五定四清”要求。即對網格內所有污染源實行定區域、定人員、定職責、定任務、定獎懲的“五定”監管,實現轄區清、人員清、職責清、污染底數清的“四清”目標,確保網格邊界清晰,責任主體明確。要落實屬地責任,落實經費投入,加強組織協調,全面推進網格化管理落到實處。
(二)健全工作制度。縣(區)要建立聯席會議、聯合執法和信息公開等長效工作機制,強力推進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建設。加強信息化能力建設,優先開發建設移動執法系統,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環境監管。建立信息報告和信息公開制度,將環境信息化建設與當地政府信息化平臺有機結合,及時公布網格化體系建設情況、網格的職責和責任人員、排污企業的污染源情況以及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環境信訪問題和環境安全隱患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三)強化責任追究。嚴格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對環境違法行為依法查處,涉嫌環境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按照權責一致、能力與責任相匹配等原則,實事求是健全網格化監管責任追究制度,科學合理界定追責情形與免責情形,對失職瀆職等行為依法依規實施問責。對發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請各縣(區)人民政府制定環境監管網格劃分方案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