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8-30
關于印發《惠州市水務局 惠州市財政局關于惠州市
市級面上水利基建工程及水毀修復專項資金
使用的管理辦法》的通知
惠市水務〔2018〕78號
各縣(區)水務局,各縣(區)財政局,大亞灣區社會事務管理局,仲愷區農村工作局:
為加強和規范市級面上水利基建工程及水毀修復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市水務局和市財政局制定了《惠州市水務局 惠州市財政局關于惠州市市級面上水利基建工程及水毀修復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惠州市水務局 惠州市財政局
2018年8月3日
惠州市水務局 惠州市財政局關于惠州市
市級面上水利基建工程及水毀修復專項資金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市級面上水利基建工程及水毀修復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據財政部 水利部《關于印發<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水土保持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5〕226號)、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惠府〔2014〕2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面上水利基建工程及水毀修復專項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用于公益性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和水毀設施修復等水利建設項目的資金(以下簡稱“面上資金”)。面上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面上資金分配主要采取競爭性分配方式,納入惠州市財政專項資金綜合管理系統,對項目申報、受理審核、項目審批、資金下達及信息公開等全過程實行網上操作和系統管理。申報單位必須按照面上資金項目申報指南申請項目資金,由項目所屬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并聯合行文請示申報,由市水務局聯合市財政局組織對申報項目開展競爭性評審工作。
第四條 面上資金原則上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由財政部門將款項直接撥付到收款單位,確不具備國庫集中支付條件的,應按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財政支農專項資金報賬制實施辦法>的通知》(粵財農〔2005〕117號)規定撥付。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面上資金使用單位要嚴格按照財經法規相關規定使用專項資金,并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相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專項資金,專項資金使用單位不得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項目預算。對面上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財政違法行為的單位及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條 項目所屬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面上資金使用單位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建設任務按期完成。結轉結余的面上資金,按照財政部門關于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對因市財政收回資金造成的項目資金缺口,由相應責任縣(區)承擔。
第七條 面上資金項目申報條件:一是申報單位必須是我市轄區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水利基層用款單位,且具備健全的財務制度、較強的水利工程管理能力;二是同一申報單位在本年度只能申報1宗市級面上水利專項資金項目,同一項目申報經辦人信息出現在多宗申報項目中的,由各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前置審核環節中,直接取消相關申報單位及其申報項目的申報資格;三是項目申報單位近3年在項目管理及資金使用上無違法違規記錄;四是申報項目計劃總投資在20萬元以上且工程效益明顯;五是近2年以來,已獲得該類專項資金扶持的水利建設項目不予申報。
第八條 面上資金項目申報流程及提交材料:一是各項目申報單位要登錄惠州財政專項資金綜合管理系統進行網上項目申報;二是各項目申報單位要在市水務局、財政局對申報項目完成合規性審查后,在監管平臺下載并打印帶有水印條碼的專項資金申報書,連同其他相關項目申報材料(含項目設計說明或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設計圖集、工程量計算書以及工程預算書等),一式五份提交至本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三是各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后,連同聯合行文請示件上報至市水務局。
第九條 項目申報單位必須對申報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和套取、騙取財政專項資金。各縣(區)水行政部門要對項目進行實地考察,確保項目真實、完整、合規。
第十條 面上資金監督實行項目所屬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監督、項目法人負責、監理單位控制(合同約定)、參建單位保證的管理體制。所屬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堅持全過程監督控制原則,對包括建設項目前期工作、招標投標、合同管理、價款結算、竣工或完工驗收等基本程序各階段的資金使用情況及其效果,采取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并會同本級財政部門建立覆蓋項目管理和資金運行全過程的監督機制。
第十一條 項目所屬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將面上資金監督工作與日常工作緊密結合起來,根據監督結果完善相關管理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二條 面上資金項目申報、受理審核、項目審批、資金下達等工作分別由申報單位、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在惠州市財政專項資金綜合管理系統操作并公開信息。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水務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本辦法僅適用于2018年度市級面上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