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20-17
惠州市農業農村局關于修改部分部門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惠農〔2020〕124號
各縣(區)農業農村部門: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惠州市機構改革方案》(惠市委發〔2018〕13號),確保機構改革后的機構職責依法有效履行,我局對涉及機構改革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現決定對《惠州市農業局行政審批事中事后監管實施方案》等4部部門規范性文件的條款予以修改(詳見附件)。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惠州市農業農村局決定修改部分條款的部門規范性文件
惠州市農業農村局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惠州市農業農村局決定修改部分條款的部門規范性文件
一、惠州市農業局行政審批事中事后監管實施方案(惠農〔2018〕159號,2018年8月7日發布)
修改內容:
(一)將文件標題、第二部分“監管的主要內容”、第四部分“保障措施”中的“市農業局”修改為“市農業農村局”;
(二)將第三部分“監管機制”之“(一)職責分工”中的“政策法規科”修改為“政策法規與交流合作科”,“獸醫科”修改為“獸醫與屠宰管理科”,“畜牧科(飼料辦)”修改“畜牧與飼料科”,“種植業科”修改為“種植業管理科”,“農機辦”修改為“農業機械化管理科”。
二、惠州市農業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和惠州市農業局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惠農〔2018〕167號,2018年8月31日發布)
修改內容:
(一)惠州市農業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
1.將文件標題、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中的“惠州市農業局”修改為“惠州市農業農村局”;
2.將第十三條中的“各縣(區)農業局、畜牧獸醫局、農機局”修改為“各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二)惠州市農業局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將文件中所有的“惠州市農業局”修改為“惠州市農業農村局”。
三、惠州市農業局關于惠州市非道路移動農業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方案(惠農〔2018〕205號,2018年9月28日發布)
修改內容:
(一)將文件標題中的“市農業局”修改為“市農業農村局”;
(二)將第二部分“目標任務”中的“環保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三)將第四部分“參與部門”、第五部分“職責分工”中的“市農業局農機技術推廣站”修改為“市農業農村綜合服務中心”,“市農業局農機辦(農機監理所)”修改為“市農業農村局農業機械化管理科”,“市農業局執法科”修改為“市農業農村局執法監督科”。
四、惠州市農業局關于惠州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與溯源平臺管理辦法(惠農〔2018〕265號,2018年12月29日發布)
修改內容:
(一)將第五條中的“市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二)將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的“縣級農業(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縣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三)將文件標題、第十九條中的“市農業局”修改為“市農業農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