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24-13
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惠州市交通運輸局
惠州市水利局
中國人民銀行惠州分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惠州監管分局
關于印發《惠州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
保證金實施細則》的通知
惠市人社規〔2024〕1號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事務管理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市各銀行保險機構,各有關單位:
現將《惠州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惠州市交通運輸局 惠州市水利局
中國人民銀行惠州市分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惠州監管分局
2024年12月31日
惠州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保障我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預防和化解欠薪問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七部門關于印發<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的通知》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工資保證金,是指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單位(含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以下統稱:施工單位)在銀行設立賬戶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額的一定比例存儲,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專項資金。
本細則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市政、交通、水利、軌道交通、園林綠化等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業主)、施工單位、分包單位、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工程擔保公司等。
工資保證金的存儲主體是施工單位,使用對象為在建工程建設項目被欠薪的農民工。
工資保證金的繳存形式、繳存比例、減免措施以及使用、代償、返還等事項適用于本細則。
第三條 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銀行保函、工程保證保險、工程擔保公司保函(以下統稱“保函”)方式替代。
第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住房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細則的組織實施,銀行、工會等單位應當做好相關協助配合工作。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資保證金制度統籌、監督和管理,各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承擔工資保證金具體經辦職責。
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本市兩個或兩個以上縣區,發生管轄爭議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商同級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五條 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頒發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時告知施工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
施工單位應當自工程取得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批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的工程自簽訂施工合同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持《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信息表》(附件1)、營業執照副本、工程施工合同等資料到項目所在地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工程擔保公司(以下統稱“保證金業務承辦機構”)辦理工資保證金業務。選擇現金存儲的施工單位在我市已有工資保證金賬戶的,可不另行開設。施工單位應與開戶銀行簽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款協議書》(附件2),約定保證金的存儲、提取、退回等內容,報項目所在地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條 經辦工資保證金的銀行(以下簡稱經辦銀行)依法辦理工資保證金賬戶開戶、存儲、查詢、支取、銷戶及開立保函等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惠州市設有分支機構;
(二 )信用等級良好、服務水平優良,承諾按照監管要求提供工資保證金業務服務。
開立保函的保險公司、工程擔保公司應具備的條件,參照前款規定。
第七條 經辦銀行應當規范工資保證金賬戶開戶工作,為存儲工資保證金提供必要的便利,與開戶單位核實賬戶性質,在業務系統中按“施工單位名稱+工資保證金賬戶”進行特殊標識,并在相關網絡查控平臺、電子化專線信息傳輸系統等作出整體限制查封、凍結或劃撥設置,防止被不當查封、凍結或劃撥,保障資金安全。
第八條 工資保證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額(或年度合同額)的3%存儲,最高為500萬元。
施工單位選擇以保函方式替代工資保證金的,保函數額不得低于按規定比例計算應存儲的工資保證金數額。
施工單位在本市范圍內有兩個以上(含兩個)在建工程的,新增工程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下浮0.5個百分點。
施工合同額低于300萬元(含本數)的工程,且該工程的施工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前一年內在本市承建的工程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免除該工程存儲工資保證金。
第九條 施工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保函后,在本市承建工程連續2年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降為1.5%;連續3年未發生工資拖欠且按要求落實用工實名制管理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
施工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保函前2年內在本市承建工程發生工資拖欠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提高為4.5%;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提高為6%,提高比例后的存儲金額不受存儲金額上限限制。
第十條 工資保證金賬戶內本金和利息歸開立賬戶的施工單位所有。在工資保證金賬戶被監管期間,施工單位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資保證金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
除符合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工資保證金賬戶內本金。
工資保證金實行??顚S?,除用于清償或先行清償施工單位所承包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為本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第十一條 保證金業務承辦機構開立的保函應以項目所在地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為受益人,保函性質為不可撤銷見索即付保函,保函格式參照使用本細則提供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保函》(附件3)。
施工單位采取保函的方式存儲工資保證金的,應依照本細則規定金額比例出具保函,在開立保函后10個工作日內,將保函復印件交屬地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保函正本由項目所在地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保存。
辦理保函的施工單位應與保證金業務承辦機構、項目所在地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共同簽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保函使用責任書》(附件4)。
施工單位應在其工程施工期內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為1年,并覆蓋施工合同期限且延長180天。工程未完工保函到期的,項目所在地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保函到期前一個月提醒施工單位更換新的保函或延長保函有效期,續保期限不得短于180天。
第十二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存儲工資保證金或開立保函的施工單位名單及對應的工程名稱向社會公布,施工單位應當將本工程落實工資保證金制度情況納入維權信息告示牌內容。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所承包工程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經項目所在地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清償或先行清償的行政處理決定,施工單位到期拒不履行的,由項目所在地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經辦銀行出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通知書》(附件5,以下簡稱《支付通知書》),書面通知有關施工單位和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應在收到《支付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從工資保證金賬戶中將相應數額的款項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項目所在地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被拖欠工資農民工本人。
施工單位采用保函替代工資保證金,發生前款情形的,保證金業務承辦機構應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后5個工作日內,由保證金業務承辦機構將相應數額的款項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被拖欠工資農民工本人或按照保函約定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十四條 工資保證金專戶資金不足以發放全部欠薪的,提取專戶全部資金按比例發放:發放工資=應發工資×(工資保證金/欠薪總額)。
第十五條 工資保證金使用后,施工單位應當自使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工資保證金補足。
采用保函替代工資保證金,發生前款情形的,施工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提供與原保函相同擔保范圍和擔保金額的新保函。施工單位開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第十六條 保證金業務承辦機構應每季度分別向施工單位和項目所在地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供工資保證金存款對賬單和保函到期情況,并協助做好相關欠薪預防工作。
第十七條 工資保證金對應的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可以向項目所在地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該工程不存在未解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書面承諾和《返還工資保證金或退還保函正本申請書》(附件6)等相關資料,申請返還保函正本原件。
項目所在地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施工單位提交書面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將施工單位書面承諾在官方網站公示30日。施工單位應當在提交書面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將書面承諾在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告示牌公示30日。
前款公示期滿未發現工資保證金對應工程存在未解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項目所在地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公示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向經辦銀行和施工單位出具工資保證金返還(銷戶)確認書,經辦銀行收到確認書后,工資保證金賬戶解除監管。選擇保函替代現金存儲工資保證金的,返還保函正本原件。
前款公示期間發現工資保證金對應工程存在未解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應在審核完畢3個工作日內書面出具《不予返還工資保證金或退還保函正本通知書》(附件7)告知施工單位。施工單位依法履行清償(先行清償)責任后,可再次提交返還工資保證金或退還保函正本的書面申請。
項目所在地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工資保證金每半年清查一次,對經核實工程完工后六個月且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施工單位在一定期限內未提交返還申請的,應主動啟動返還程序。
第十八條 項目所在地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加強監管,對施工單位未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和本細則存儲、補足工資保證金(或提供、更新保函)的,應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每月向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供在建項目名單,實時提供新建項目名單,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問題的,應及時通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未按規定執行工資保證金制度的施工單位,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處理)外,應按照有關規定計入其信用記錄,依法實施信用懲戒。
對行政部門擅自減免、超限額收繳、違規挪用、無故拖延返還工資保證金的,要嚴肅追究責任,依法依規對有關責任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房屋市政、鐵路、公路、水路、民航、水利領域之外的其他工程,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施行前已按本市原有工資保證金政策存儲的工資保證金、保函或保險繼續有效,其日常管理、動用和返還等按照原有規定執行;本細則施行后新開工工程和尚未存儲工資保證金的在建工程工資保證金按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