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21-5
惠州市民政局關于印發2021年全市城鄉低保等標準的通知
惠民發〔2021〕2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印發2021年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的通知》(粵民發〔2021〕34號)、《廣東省民政廳關于提高2021年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標準的通知》(粵民函〔2021〕58號)等精神,為切實做好我市底線民生保障工作,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公布2021年我市城鄉低保等標準,并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執行標準
(一)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853元/人·月,實行城鄉一體化。其中,城鎮低保平均補差不低于638元/人·月,農村低保平均補差不低于476元/人·月。
(二)城鎮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基本生活標準為1620元/人·月,農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基本生活標準為1365元/人·月。
二、工作要求
(一)嚴格執行標準。本標準從2021年1月起實施,各縣(區)應當對未達標的月份按此標準予以補發,其中,2021年新納的對象按實際批準月份計補,并確保在5月20日前一次性補發到位。在市定標準基礎上提高保障標準的縣(區),報市民政局備案。
(二)落實工作責任。各縣(區)要加強相關政策規范實施的重要認識,落實工作責任,加強底線民生保障工作監督檢查,促進底線民生保障工作公平公開、廉潔高效,確保底線民生保障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三)加強工作銜接。健全主動發現和動態管理機制,全面推進信息化核對和管理,加強社會救助兜底保障與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按規定程序將符合條件的對象納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民政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原《惠州市民政局關于印發2020年全市城鄉低保等標準的通知》(HBGS-2020-14 惠民發〔2020〕21號)同時廢止。
惠州市民政局
2021年5月6日
政策解讀:《惠州市民政局關于印發2021年全市城鄉低保等標準的通知》的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