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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市住建案〔2025〕第48號
對惠州市十三屆人大六次會議代表建議第20250044號的答復
鐘君安等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制定<惠州市城市景觀風貌保護條例>的立法建議》收悉。感謝您對我市城市景觀風貌保護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您的建議對進一步提升城市人居環境品質具有積極意義。我局會同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局、市自然資源局、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執法局、市林業局等單位認真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主要推進措施
我市高度重視城鄉風貌提升工作,正逐步完善有關法律法規,推動城鄉風貌品質有序提升,出臺有《惠州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惠州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23年)》等。其中,《惠州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提出塑造特色鮮明的多層次城鄉風貌,突顯嶺東山水城市特色風貌,構建疏密有致的強度分區,勾勒精致舒朗的城市天際線,優化城市景觀廊道和眺望系統,加強重點地區風貌引導和管控;現行《惠州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23年)》已對建筑控制、城市景觀風貌保護提出了相關管控要求。其中,第十六條提出建筑高度及面寬控制,對建筑展開面寬,濱水建筑間口率等指標做出詳細的規定: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建筑,應注重整體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連續性;沿主要江、河、湖、海沿岸(以下統稱濱水)的濱水建筑,應當保持景觀廊道的通透性,營造富有層次感的城市天際線。并符合以下規定:......”;第四章提出城市特色保護的專篇規定,對歷史文化名城、西湖風景名勝區和山水城市特色提出了管控要求,明確“歷史文化街區建筑高度控制應按照《惠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西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要求進行控制”,以及市區兩個景觀扇面和五條視線走廊的建筑高度控制要求。在此基礎上,我市編制了各片區、用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作為用地報建的法定依據。
二、存在問題
在日益強調城鄉風貌整體性和文脈延續性的大背景下,有必要進一步規范城鄉風貌保護工作,但目前國家、省層面城市風貌管控法規制度缺乏,城鄉風貌保護立法缺乏上位法依據。2017年住建部頒布的部門規章《城市設計管理辦法》提出推進城市設計工作,用于指導建筑設計、塑造城市特色風貌等,但其頒布時間早于規劃體系的重構,其對城市設計的編制管控要求,缺乏與現行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的有效銜接,同時其管控范圍也較局限于城市地區,缺乏對鄉村地區的統籌考慮。2013年,廣東省頒布的《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提出了對城市設計的原則性要求,但目前仍缺少與城鄉景觀風貌管控直接相關的主干法。2023年,省住建廳印發《廣東省城市與建筑風貌管控技術導則(試行)》,側重于引導在城市更新階段建立“總體導控+局部修補”的管控思路,運用“協調管控+特色管控”的分級管控手段,進一步加強城市與建筑風貌的管理。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是探索加強頂層設計,進一步健全城鄉風貌規劃體系。科學編制總體城鄉設計、風貌管控專項規劃,明確具體管控內容、管控要素和引導要求,落實法定傳導途徑,建立宏觀總體布局、中觀片區統籌和微觀詳細控制的全域、全要素、全過程的城鄉風貌實施體系。二是探索出臺西湖、環兩山(南昆山、羅浮山)、兩江(東江西枝江)四岸、海岸帶等門戶節點、歷史眺望點的風貌整治提升規劃,使之形成具有鮮明辨識度、引領性、影響力的城鄉風貌建設示范點、風貌帶和樣板區。三是探索出臺市級層面的、系統性的城鄉風貌導則或通則、圖則、管控指南,擬定分區建設技術規范或指引,明確目標定位,建立分級、分類、分區的結構管控體系。細化區域、邊界、路徑、節點、標識、形態、色彩等要素管控具體要求,合理設置城市界面通透率、貼線率,嚴控建筑容積率、高厚比,優化退道路紅線距離等。推進風貌審查作為項目落地的重要條件,明確剛性審查、彈性審查內容。四是學習借鑒珠海等市經驗,探索我市出臺條例或政府規章的可能性,明確市縣(區)鎮政府及其各級主管部門職責,建立健全規劃、設計、方案審查審批監管管理機制。
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7月4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