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
較大突發事件處置督查辦法的通知
惠府〔2015〕8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較大突發事件處置督查辦法》已經十一屆101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8日
惠州市較大突發事件處置督查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力、有序、有效處置較大突發事件,確保各項相關措施及時落實到位,保障公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重特大突發事件處置督查辦法》(粵府〔2014〕6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較大突發事件(不含維穩事件)處置(含協助處置)督查工作。
發生在我市行政區域外,涉及我市公眾、需要我市協同處置的較大突發事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較大突發事件界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
發生在敏感區域、敏感時期的敏感性突發事件及可能演變為較大突發事件,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對其處置工作實施督查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處置督查工作按照《廣東省重特大突發事件處置督查辦法》規定,由省人民政府統一負責,市人民政府予以協助。市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我市較大突發事件處置督查工作,具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市應急辦)牽頭負責,各地、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積極配合。
第五條 督查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一領導,依法依規。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開展督查工作。
(二)及時啟動,確保高效。較大突發事件發生后,在處置同時,應視情況進行督查,及時糾正處置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三)客觀公正,責任分明。督查工作形式要多樣化,采取現場督查、暗訪、隨機約談等方式,確保督查工作客觀公正,整改措施落實到位,責任追究落實到位。
第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突發事件督查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督查組組成
第七條 督查組的組成應遵循精簡、專業原則。督查組組長由分管應急管理或監察工作的副市長或市政府副秘書長擔任,成員由市政府辦公室(市應急辦)、市監察局及市直有關單位分管負責同志,市應急管理專家組成。必要時,邀請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有關負責同志、第三方專家、市人大代表參與。督查組成員不應來自與事件處置相關的單位。
第八條 督查組成員單位要按照要求認真選派相關人員參加督查組,合理調配工作分工,為派出人員提供必要條件。督查期間無特殊原因,督查組人員不得更換。
第九條 督查組成員在督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紀律,保守秘密。
未經督查組組長同意,督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泄露與督查工作相關的信息。
第三章 督查內容
第十條 督查對象主要包括牽頭處置較大突發事件的縣(區)人民政府(包括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管委會),相關單位及有關人員。
第十一條 督查內容:
(一)突發事件事前預防與預測預警有關情況,主要包括相關應急預案編制及演練是否到位,應急值守是否到位,風險評估是否到位,隱患排查整改是否到位,預警信息發布是否及時等。
(二)較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有關情況,主要包括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及發布是否及時、屬實,領導同志批示(指示)落實是否到位,應急響應是否第一時間啟動,現場指揮官是否第一時間履職,應急指揮是否得當,應急處置措施是否及時、有效等。
(三)較大突發事件善后處置情況,主要包括領導同志批示(指示)是否落實到位,資金及物資使用是否依法依規,善后工作計劃制訂是否科學可行、落實是否到位,受災人員安置是否符合規定,事后評估是否客觀、全面,原因調查是否全面、準確,整改措施是否可行、有效,征用補償是否落實到位等。
(四)事件相關人員責任追究和處理情況。
(五)其他與較大突發事件處置相關的情況。
第四章 督查程序
第十二條 督查程序:
(一)市政府辦公室(市應急辦)按程序報請市人民政府成立督查組,印發成立督查組通知。
(二)被督查單位(含個人)收到督查通知后,按要求在3個工作日內上報書面情況報告,以后每5個工作日上報階段性情況報告,直至督查工作結束。重大事項,立即報告。
(三)督查組按照要求制訂督查計劃,并在督查通知發出3個工作日內深入現場進行督查,及時反饋督查意見。
(四)督查組自督查通知發出后,每10個工作日向市人民政府書面報告一次督查情況。重大事項,立即報告。督查工作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督查組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書面綜合督查報告。
(五)督查組視情況,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督查情況。
第十三條 被督查單位要認真配合、支持督查組工作,及時、真實上報有關情況,按時完成督查組提出的工作任務。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督查工作的正常開展。對督查工作中的違紀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應急管理辦事機構、監察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及時處理。
第十五條 督查結果作為對有關縣(區)、有關單位及有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對較大突發事件信息報告不及時、處置不力、善后措施落實不到位、隱瞞事件真相等,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責任。
第十六條 督查組工作人員發生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行為,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各地、各有關單位結合本地區、本系統實際,參照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