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4-66
關于印發《惠州市財政局 市監察局
市審計局關于市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
服務監督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
惠財行〔2014〕123號
市直各部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惠州市財政局 市監察局 市審計局關于市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監督工作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惠州市財政局
惠州市監察局
惠州市審計局
惠州市財政局 市監察局 市審計局關于市級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監督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監督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保障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公平、公正進行,根據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暫行辦法》(粵府辦〔2014〕3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市直單位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以下簡稱購買服務)實施的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直單位(以下簡稱購買主體),是指使用國家行政編制、經費由財政承擔的機關單位,納入行政編制管理、經費由財政承擔的群團組織,以及行政類和公益一、二類事業單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購買服務監督,是指對購買主體、社會力量、采購代理機構等購買服務各方(以下簡稱購買服務各方)在購買服務計劃組織和項目實施過程中執行法律法規以及履行職責分工情況進行的監督。包括:
(一)政府監督管理部門(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對購買服務各方在購買服務實施過程中執行政府采購等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
(二)購買主體對本單位參與購買服務實施過程的相關機構及工作人員履職情況和按照合同約定對社會力量提供服務情況的監督。
第五條 購買服務監督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權責明確。財政、監察、審計等政府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購買服務各方實施監督,及時查處違法違紀行為。購買主體應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計劃、執行、監督相互制衡的監督機制,并按照合同約定對社會力量提供服務情況進行監督。
(二)規范有序。購買服務監督工作應依法進行,保障社會力量的正當權利;提高監督規則和程序的透明度,保障參與各方的知情權,主動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三)提高效能。建立覆蓋購買服務全過程的監督機制,創新監督方式方法,引入獨立、專業、多元的外部監督力量,提高購買服務監督的社會參與度,提升監督效能,逐步建立多方參與購買服務監督的長效機制。
第六條 政府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應當與日常管理相結合,加強溝通與協作,根據監督結果完善相關政策。
第七條 監督結果作為以后年度預算安排和社會力量承接政府服務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章 政府監督管理部門監督
第八條 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履行部門職責,對購買服務各方實施監督,對在購買服務工作中發生的違法違紀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一)市財政局依法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
1.購買主體計劃編制、執行以及項目公開情況;
2.購買服務財政性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3.購買服務各方在購買服務實施過程中執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有關情況;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市監察局依法對購買服務全過程實施監察。
(三)市審計局對購買服務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九條 政府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應當依據本部門監督工作規劃和年度監督計劃,結合履行財政、監察、審計等職責,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
第十條 對重大事項或社會關注度高的購買服務事項,政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專項監督。
第十一條 政府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調取、查閱和復制購買服務各方提供的與監督事項有關的資料。
(二)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部門負責人批準,依法登記保存證據,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三)責令停止正在進行的違法行為;拒不執行的,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第十二條 政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和協作,有關機關已經作出的調查、檢查、審計結論能夠滿足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的,應當加以利用。對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三章 購買主體監督
第十三條 購買主體在具體組織實施購買服務工作中,按規定對下列事項進行監督:
(一)本單位負責購買服務相關機構及工作人員履職情況;
(二)社會力量履行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情況;
(三)本單位購買服務資金使用管理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購買主體應當建立健全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制衡的內部監督機制,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及時發現問題并依規處理。
第十五條 購買主體可以采取督促、檢查、評價等方法,對第十三條規定的監督事項進行監督。
重大事項或社會關注度高的購買服務事項,購買主體可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專業調查公司等獨立的第三方機構進行監督,保障購買服務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第十六條 購買主體應按規定向社會公布購買服務相關的購買內容、承接主體、購買方式、資金安排、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結果等內容,提高社會公眾對購買服務監督的參與度,及時處理相關質疑和投訴。
第十七條 購買主體在實施監督過程中發現提供服務的社會力量未正確履行合同約定,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要求提供服務的社會力量立即停止、糾正違約行為。
第十八條 購買主體在實施監督過程中發現提供服務的社會力量存在違法行為,應當要求提供服務的社會力量立即停止、糾正違法行為,及時向政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配合進行處理。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購買服務工作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機關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第二十條 購買主體和提供服務的社會力量存在違法行為,由政府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正在進行的違法行為;拒不執行的,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責令暫停使用;同時依據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購買主體或提供服務的社會力量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拒絕、阻撓、拖延監督實施的,由政府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建議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 監督人員實施監督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縣(區)財政部門可會同同級監察、審計部門參照本辦法規定,制定本級購買服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監察局、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