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惠州市環境保護局突發環境事件
社會應急救援隊伍管理辦法》的通知
惠市環〔2017〕147號
各縣(區)環保局,惠城區、仲愷區環保分局:
為進一步規范惠州市突發環境事件社會應急救援隊伍,現將經市法制局合法性審查通過的《惠州市環境保護局突發環境事社會應急救援隊伍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惠州市環境保護局
2017年10月30日
惠州市環境保護局突發環境事件
社會應急救援隊伍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實施《惠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有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防止次生環境污染事件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突發環境事件社會應急救援隊伍(以下簡稱“環境應急救援隊伍”)的管理。
第三條 環境應急救援隊伍,是指具有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收集、運輸、貯存、處置污染物的能力一種或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技術人員、裝備、設備、物資等。
第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按照自愿、有償原則,通過申請、備案,成為市環境應急救援隊伍。
第五條 市環境應急救援隊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廣東省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現場收集、運輸、貯存、處置污染物的能力一種或以上的,一般應取得相應資質。
(三) 在惠州市轄區內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接通知后能立即啟動應急響應,在20分鐘內準備好設備、設施、人員等并且出發,及時到達事件現場,實施應急處置工作;
(四) 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2年內無環境保護不良記錄;
(五) 在短期內有墊付環境應急處置費用支出的能力;
(六) 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條件。
第六條 符合第六條規定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自愿申請成為市環境應急救援隊伍,應向市環境保護局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一)惠州市突發環境事件社會應急救援隊伍認定申請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四)相應資質的正、副本復印件;
(五)從事現場收集、運輸、貯存、處置活動所需要的設備清單;
(六)從事現場收集、運輸、貯存、處置活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七)對廢物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價格公開的證明材料。
第七條 經市環保局批準成為市環境應急救援隊伍的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一)啟動較大(Ⅲ級)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后,優先參與突發環境事件中產生的污染物的應急處置;
(二) 按照“補償處置成本、合理盈利,誰應急征用、誰補償”的原則,在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取得合理的報酬;
(三) 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利。
第八條 經批準成為市環境應急救援隊伍的單位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保持環境應急能力,進行日常應急設備維護保養、應急演練,接受政府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編制突發環境事件現場處置應急預案;
(三)快速響應、按時到達事件現場,實施應急處置工作;
(四)應急救援時應服從指揮、聽從調度;
(五)對突發環境事件現場處置中產生的污染物和危險廢物,在本單位資質范圍內自行處理,超出資質范圍外的,必須交給其他有資質的單位處理并辦理轉移聯單;
(六)墊付應急現場處置的先期處置費用;
(七)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義務。
第九條 市環境應急救援隊伍處置污染物的能力、裝備、設備、物資、處理單價等資料,在惠州市環境保護局公眾網上公開。
第十條 市環境應急救援隊伍的環境應急征用后補償行為,按《惠州市突發事件應急征用和補償實施辦法(試行)》(惠府辦〔2014〕4號)和《惠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征用和補償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市環境應急救援隊伍違反本辦法,根據情節,給予限期改正、取消社會應急救援資質處理。
第十二條 各縣(區)參照本辦法,建立縣級環境應急救援隊伍。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4年5月印發的《惠州市環境保護局突發環境事件社會應急救援隊伍管理辦法》(惠市環〔2014〕80號)同時廢止。
附表:
2.事件現場收集、運輸、貯存、處置活動所需要的設備清單.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