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2018〕6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惠州市民政局 惠州市財政局 惠州市公安局 惠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關于惠州市自然災害和公共突發事件公眾責任保險的實施方案》業經十二屆48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市民政局反映。
惠州市民政局
惠州市財政局
惠州市公安局
惠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
2018年4月23日
惠州市民政局 惠州市財政局 惠州市公安局 惠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
關于惠州市自然災害和公共突發事件公眾責任保險的實施方案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和關于防災減災救災“兩個堅持”、“三個轉變”的重要論述,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增強應對自然災害和公共突發事件能力,有效轉移災害風險,減少受災群眾直接財產損失,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9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實施意見》(粵府〔2014〕75號)和《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惠府〔2016〕16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3年來實施《惠州市農村居民自然災害公共責任保險實施方案》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基本原則
根據國務院、省政府關于建立健全災害事故防范救助體系的要求,按照“政府主導、廣泛覆蓋、市場運作”的原則,由政府統一出資投保,將在惠州轄區范圍內因自然災害或公共突發事件造成人員傷亡的全部納入保險范圍,以保險機構市場化經營為依托,通過保險機制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倍增效應和杠桿作用,進一步完善自然災害防范和救助體系,增強全社會抵御風險的能力,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工作內容
(一)確定保險經辦機構。由市統一招標,確定一家符合條件的商業保險機構作為自然災害和公共突發事件公眾責任保險經辦機構。
(二)辦理投保手續。由市、縣(區)民政部門向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投保手續。
(三)支付保險費。市級財政支付本級應負擔的保費至市級保險經辦機構。各縣(區)財政應負擔的保費由各縣(區)支付至縣(區)級保險經辦機構。
(四)履行保險合同。自然災害或者公共突發事件發生時,保險經辦機構應依法按保險合同約定履行保險賠償責任,同時協助政府主管部門處理自然災害及公共突發事件的善后事宜,為恢復正常的社會秩序提供保障。
三、工作組織
(一)成立市自然災害和公共突發事件公眾責任保險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市公安局、保險經辦機構為成員單位,負責自然災害和公共突發事件公眾責任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
(二)職責分工
1.各縣(區)人民政府組織所屬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協助保險經辦機構做好常住人口信息核實、辦理投保手續、查勘、發放理賠款項等工作;加強宣傳,及時調解爭議糾紛。
2.市民政局牽頭負責全市自然災害和公共突發事件公眾責任保險工作,代表政府與保險經辦機構簽訂保險合同,負責具體投保、理賠等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3.市財政局負責統籌協調市、縣(區)兩級配套資金及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4.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負責協調保險經辦機構承保、理賠、服務等環節的工作,督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履行保險賠償責任,提高保險服務工作水平。
5.市公安局負責提供惠州市戶籍投保人員的戶籍信息。
6.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全市自然災害和公共突發事件公眾責任保險的承保、查勘、理賠、宣傳等具體操作,指導下屬各縣(區)機構認真開展各項工作,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并及時上報查勘理賠情況,定期總結報告。
四、實施辦法
(一)保險人。自然災害和公共突發事件公眾責任保險的保險人是保險經辦機構及其下屬各縣(區)機構。
(二)投保人。投保人為市和各縣(區)民政部門。投保人負責向保險經辦機構投保。
(三)被保險人(保險對象)。被保險人(保險對象)為保險責任事故發生時處于惠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所有自然人,包括常住人口以及臨時來惠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出差、旅游、務工等人員。
(四)保險責任。
1.在本保險有效期限內,凡屬在保險責任事故發生時處于惠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所有自然人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人身傷亡,保險人應依法按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付。
①發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包括干旱、洪澇災害,臺風、暴雨、冰雹、寒冷、高溫、雷電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赤潮和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②在自然災害及公共突發事件災難現場施救。
③飛行物及其它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④非戰爭狀態下,有組織的配合部隊軍事行動。
2.附加險。在本保險有效期限內,凡屬在保險責任事故發生時處于惠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所有自然人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人身傷亡,保險人應依法按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付。
①附加見義勇為責任險。保險責任事故發生時處于惠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所有自然人由于“見義勇為”行為而導致自身人身傷亡,政府應承擔的給付“見義勇為”救助金的責任,保險經辦機構應依法按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付。“見義勇為”行為需取得縣級以上政府部門認定。
②附加市政設施公眾責任險。市政非營利性質公共設施(市政井蓋、路燈、交通指示燈牌、綠化植物、公益廣告牌等五類)因為缺失、沉降、墜落、倒塌等原因造成第三方的人身傷亡。
(五)保險期限。保險期限為一年,每年簽發一次保險單。每三年進行一次公開招標保險經辦機構。
(六)保險責任限額。
1.主險責任限額。每人人身傷亡責任賠償最高限額為人民幣20萬元,其中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2萬元,人員殘疾的按殘疾程度給予一定比例的賠償。
2.附加見義勇為責任險責任限額。每人人身傷亡責任賠償最高限額為人民幣20萬元,其中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2萬元,人員殘疾的按殘疾程度給予一定比例的賠償。
3.附加市政設施公眾責任險責任限額。全年累計賠償限額1000萬元,其中:每次事故賠償限額200萬元,每人人身傷亡責任賠償最高限額為人民幣20萬元。
(七)保險費用及市縣(區)級財政分擔比例。保險合同期內,保費每年470萬元。市、縣(區)級財政按5:5分擔。
全市自然災害和公共突發事件公眾責任保險使用專門的險種代碼和條款,以便監督檢查和信息統計。
(八)承保出單方式及繳費期限。
1.由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協助保險經辦機構開展承保工作,以縣(區)為單位填具投保單(民政部門負責人簽名)。保費人口基數為各縣(區)常住人口數,以市公安部門的最新統計數據為準。
2.縣(區)級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各縣(區)人民政府提供的投保單及相關清單,以縣(區)為單位,開展簽單承保工作。
3.投保單及相關清單經保險人審核通過,保險人出具保險單。保險責任生效時間以保險經辦機構正式出具的保險單起保時間為準。
4.各縣(區)財政部門應在保險人出具保險單后10個工作日內支付保費。
(九)保險人義務。
1.保險人提供24小時電話服務熱線,隨時接聽解答客戶的保險咨詢與查詢,受理保險事故報案等事項。
2.保險人及下屬各分支機構建立專門的“自然災害和公共突發事件公眾責任保險服務小組”,實行專人負責制,負責保險標的所在地的出單承保、防災防損、查勘理賠等服務工作,優先處理自然災害和公共突發事件公眾責任保險各項賠案,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3.保險人應在接到報案后12小時內進行查勘理賠工作。 勘查工作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勘查結果以《臺賬》形式逐級匯總后報送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市民政局備案。簡化理賠手續,對于保險責任明確、損額確定的案件,在保險雙方達成賠償協議后,在5個工作日內直接對被保險人兌現賠付。
4.采取重大案件預付賠款辦法,提高政府應急救助能力,同時協助政府主管部門處理自然災害及公共突發事件的善后事宜,為恢復正常的社會秩序提供保障。
(十)投保人義務。
1.投保人應當遵照國家及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加強管理,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減少災害事故的發生。
2.發生自然災害及公共突發事件時,投保人應當積極實施搶救,減少損失;同時立即通過撥打保險人報案電話或其他方式告知保險人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并協助查勘。
3.被保險人在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投保人應提交保險單正本、有關部門的災害證明、事故證明書、縣級以上政府部門對搶險救災或見義勇為行為的認定證明。造成人員死亡的,須提供死亡人員的火化證明、死亡證明;造成人員傷殘的,須提供合法鑒定機構出具的殘疾人證或殘疾鑒定證明、身份證復印件。
五、有關要求
(一)各縣(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自然災害和公共突發事件公眾責任保險工作的重要意義,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切實把此項工作作為為民辦實事好事的重要內容抓緊抓好。
(二)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對保險經辦機構的承保、查勘、理賠、防災防損等工作給予積極支持,協助保險經辦機構做好宣傳,使廣大人民群眾了解黨和政府為民辦實事的目的和意義,使這項“民心工程”深入人心。
(三)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管理,確保自然災害和公共突發事件公眾責任保險工作的開展,建立與政府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每年年終向市政府及當地政府總結報告實施情況。
(四)本實施方案自2018年5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4年4月17日《惠州市農村居民自然災害公眾責任保險實施方案》(惠財社〔2014〕5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