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李汝求市長主持召開十屆159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修改《惠州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等事項。
《惠州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自2005年11月1日實施后,于2009年3月進行了第一次修改。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深入推進,國務院和省政府對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根據國家和省有關通知精神,對《規定》進行相應修改,完善我市規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規范抽象行政行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設十分必要。會議要求,各級政府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規定》,按要求做好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不斷提高規范性文件質量,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可靠的法制保障。
會議還審定了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