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25-9
關于印發《惠州市公安局違法犯罪有獎舉報實施辦法》的通知
惠市公通字〔2025〕9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
《惠州市公安局違法犯罪有獎舉報實施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惠州市公安局違法犯罪有獎舉報實施辦法
惠州市公安局
2025年6月30日
附件
惠州市公安局違法犯罪有獎舉報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廣泛收集違法犯罪線索,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激勵公民參與維護公共秩序的積極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犯罪有獎舉報是指公民主動檢舉、揭發我市公安機關管轄的各類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在逃犯罪嫌疑人線索,并經公安機關調查屬實,舉報行為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和獎勵標準,公安機關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舉報人(即實施檢舉行為的公民)一定經濟激勵的信息收集方法。
第三條 市公安局負責統籌、組織全市公安機關違法犯罪有獎舉報工作,受理我市公安機關管轄的各類刑事、行政案件以及在逃犯罪嫌疑人線索。舉報線索屬市公安局管轄的案件范圍,轉市公安局有關業務警種查證辦理;屬各縣(區)公安局、直屬各分局管轄的案件范圍,轉該縣(區)公安局、直屬各分局查證辦理。
第四條 舉報人可以采取實名或者匿名的方式,通過電話、來信、來訪等多種途徑舉報違法犯罪線索。舉報線索需有明確具體的舉報對象,違法犯罪活動時間、地點、人員、物品等基本舉報事實。舉報人對由其提供的個人信息及聯系方式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具體舉報途徑如下:
(一)電話舉報。舉報人可撥打0752-2277110進行舉報。
(二)來信舉報。公民可來信舉報,郵寄地址為惠州市惠城區江北三新南路18號,惠州市公安局(收),郵編:516001。
(三)來訪舉報。公民要求當面舉報線索的,有獎舉報工作人員必須熱情接待,及時接收。
(四)市公安局發布的其他有獎舉報途徑。
第五條 舉報線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有獎舉報的受理范圍:
(一)舉報人本人是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
(二)舉報人正在經歷或者目睹違法犯罪行為發生的。
(三)舉報線索基本事實不清的。
(四)舉報內容系公安機關已掌握的。
(五)以舉報形式進行咨詢、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信訪、紀檢監察檢舉控告等活動的。
(六)其他不屬于本辦法所指受理范圍的舉報事項。
第六條 因重特大專案偵查等特殊需要,市公安局可以向社會發布懸賞通告。
第七條 市公安局組織開展重大專項行動需要另行研究確定獎勵的,或者舉報人舉報社會危害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違法犯罪活動線索,需要另行研究確定獎勵的,獎勵條件和獎勵標準不受本辦法規定限制。
第八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實名舉報或者雖為匿名舉報但可以驗證舉報人身份的。
(二)舉報線索已由我市公安機關受理并查證屬實,且依法對涉案人員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拘傳除外)或符合本辦法所規定的行政拘留或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情形的。
(三)舉報內容事先未被公安機關掌握,并在公安機關查處違法犯罪活動工作中發揮了積極作用的。
(四)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標準。
(五)不屬于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不予獎勵情形。
第九條 舉報線索受理后,查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違法犯罪嫌疑人、在押人員檢舉揭發的線索。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履行法定義務過程中掌握的違法犯罪線索。
(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在職權范圍內掌握本單位(團體)被侵害的違法犯罪線索。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舉報線索的積極作用分為直接作用和間接作用:
(一)直接作用是指舉報人提供的線索指向明確、事實清楚,或者舉報人積極、主動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使公安機關直接獲取有力證據,成功查處違法犯罪活動;或者舉報人親自抓獲、扭送違法犯罪嫌疑人,協助公安機關成功查處違法犯罪活動的。
(二)間接作用是指舉報人提供的線索雖然不能使公安機關直接獲取有力證據,但舉報線索對公安機關調查取證起到重要幫助作用,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信息,經公安機關進一步工作,成功查處違法犯罪活動的。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舉報人多次舉報同一違法犯罪線索,以一條線索予以獎勵;不同舉報人舉報同一違法犯罪線索,僅對最先舉報人予以獎勵。
(二)兩人或者兩人以上聯名提供同一違法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按照違法犯罪線索所處的獎勵標準和所發揮的作用確定獎勵金額,并對獎勵金額平均分配。
(三)同一舉報線索既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標準,也符合市公安局相關警種(部門)的其他獎勵標準的,原則上按照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的原則確定獎勵;其他部門已經予以獎勵的,原則上不予重復獎勵。
第十二條 舉報刑事案件線索的獎勵標準:
刑事案件線索分為三類:一般刑事案件、重大刑事案件、特大刑事案件。一般、重大、特大刑事案件的認定,根據刑事案件性質、量刑幅度、社會影響力、案件復雜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認定。
(一)一般刑事案件:舉報人提供的刑事案件線索使得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每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一人,舉報起直接作用的獎勵1500元;起間接作用的獎勵1000元。每起一般刑事案件獎勵上限為10000元。
(二)重大刑事案件。舉報人提供的刑事案件線索使得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每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一人,舉報起直接作用的獎勵2000元;起間接作用的獎勵1500元。每起重大刑事案件獎勵上限為20000元。
(三)特大刑事案件。舉報人提供的刑事案件線索使得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每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一人,舉報起直接作用的獎勵2500元;起間接作用的獎勵2000元。每起特大刑事案件獎勵上限為30000元。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省和市有關文件對特定案件的獎勵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提供在逃犯罪嫌疑人線索的獎勵標準:
在逃犯罪嫌疑人分為A、B、C三級,其中A、B級為公安部通緝對象;C級為除A、B兩級在逃犯罪嫌疑人外,在外地抓獲的我市在逃犯罪嫌疑人,以及在我市抓獲的外地或者我市在逃犯罪嫌疑人。
(一)A級。線索使得公安機關抓獲在逃犯罪嫌疑人,每抓獲一人,舉報起直接作用的獎勵2500元;起間接作用的獎勵2000元。每起刑事案件獎勵上限為30000元。
(二)B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使得公安機關抓獲在逃犯罪嫌疑人,每抓獲一人,舉報起直接作用的獎勵2000元;起間接作用的獎勵1500元。每起刑事案件獎勵上限為20000元。
(三)C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使得公安機關抓獲在逃犯罪嫌疑人,每抓獲一人,舉報起直接作用的獎勵1500元;起間接作用的獎勵1000元。每起刑事案件獎勵上限為10000元。
第十四條 舉報行政案件線索的獎勵標準:
(一)舉報人提供的黃賭毒、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擾亂飛行安全案件線索,使得公安機關每行政拘留一人,舉報起直接作用的獎勵800元;起間接作用的獎勵500元。每起行政案件獎勵上限為20000元。
(二)舉報人提供的涉毒線索,使得公安機關每強制隔離戒毒一人,舉報起直接作用的獎勵1500元,起間接作用的獎勵1000元。每社區戒毒一人,舉報起直接作用的獎勵800元;起間接作用的獎勵500元。每起行政案件獎勵上限為20000元。
(三)除以上第(一)(二)項中涉及行政案件以外的,每行政拘留一人,舉報起直接作用的獎勵800元;起間接作用的獎勵500元。每起行政案件獎勵上限為20000元。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省和市有關文件對特定案件的獎勵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根據工作需要,舉報獎金可以由市公安局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方式發放。
舉報人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日內,需持身份證、銀行卡等相關資料到舉報線索管轄的縣(區)公安局、直屬各分局或市公安局有關業務警種申領獎金,經核查屬實,并由舉報人簽名確認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獎金發放工作。
第十六條 舉報人無法自行領取獎金的,可以委托他人領取,但須提供雙方身份證原件及書面委托資料。
舉報人沒有聯系方式,或者按照舉報人預留的聯系方式,在獎勵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確實無法與舉報人取得聯系的,視為舉報人自愿放棄領獎。
舉報人逾期不領獎,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拒不提供相關資料、簽名確認的,視為自愿放棄領獎。
第十七條 違法犯罪有獎舉報獎勵經費在市公安局保障經費中列支,并接受審計監督。
第十八條 市各級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保障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安全。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向任何人、任何單位透露舉報人的個人信息。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并對責任人依法予以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舉報獎勵的,由市公安局撤銷獎勵追討獎金,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舉報違法犯罪線索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