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統一部署,聚焦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重點領域、重點行業,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重拳打擊相關違法行為,有效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余某某經營有毒有害的食品案 2025年1月10日,仲愷高新區管理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聯合公安部門依法對余某某經營的餐飲場所進行檢查。經查,余某某購進硼砂,使用硼砂清洗豬大腸和生腸,經抽樣檢驗,涉案豬大腸和生腸中均檢出硼酸成分,不符合《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一批)》(食品整治辦〔2008〕3號)要求。當事人使用硼砂清洗豬大腸和生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一) 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的規定。當事人 的行為涉嫌犯罪,2025年1月20日,仲愷高新區管理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二、王某某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和生產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19日,博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王某某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和生產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經抽樣檢驗,涉案食品“豬鞭”以及半成品、原料均合格。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钡囊幎?。當事人生產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钡囊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2025年2月24日,博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55000元,沒收違法所得309元,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 三、某電梯工程有限公司未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案 2025年2月26日,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與惠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電梯工程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在維保期間未嚴格按照《電梯維護保養規則》(TSG T5002-2017)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有關規定,2025年4月3日,惠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某液化氣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從事氣瓶充裝作業案 2024年6月27日,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液化氣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存在使用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從事氣瓶充裝作業的行為,執法人員依法下達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其限期改正。2024年10月24日,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檢查,通過監控視頻檢查發現2024年10月20日至22日期間,有2名工作人員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從事氣瓶充裝作業。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钡囊幎?,且逾期未改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并于2024年12月24日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某電動自行車商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11月7日,仲愷高新區管理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電動自行車商行進行檢查,并對其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腳踏騎行能力、尺寸限值、車速提示音、充電器與蓄電池等項目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 17761-2018)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2025年3月7日,仲愷高新區管理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1600元、沒收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1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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