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8·26”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14年8月26日15時40分許,惠東縣巽寮濱海旅游度假區X210線與寧海路交叉路口處發生一起粵LS3126大型普通專線客車與粵LNE810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1人當場死亡,2人送惠東縣第二人民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市委、市政府領導高度重視,立即作出批示,要求公安交警部門、惠東縣迅速開展事故現場處置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切實做好善后工作;要求惠東縣舉一反三,加強道路安全管理,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于9月4日成立了惠州市“8·26”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由市安全監管局副局長劉洪添任組長,惠東縣人民政府,市監察局、公安局、交通運輸局、安全監管局、公路管理局、總工會等單位派員組成,同時邀請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
事故調查組經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認定了事故的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建議和整改措施建議,綜合形成了事故調查情況報告。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1.惠州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惠東分公司
惠州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惠東分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15日,隸屬于惠州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國有控股企業),屬二級負責制單位。地址:廣東省惠州市惠東縣平山泰園廣汕路與環城南路交叉地段,注冊號:441323000011064,經營范圍:公共客運、出租客運、客運、貨運、汽車零配件、代售火車票,銷售摩托車及配件,五金交電;營業期限為長期;該公司員工340人,共118臺客運車輛(中型客車2臺,中型高一級客車3臺,高級或大型高一級客車113臺),每臺車輛安裝了GPS監控系統,農村客運車輛安裝了車載視頻,公司設有GPS監控室。黃石潭是公司經理,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受聘于惠州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負責公司全面管理。公司由安全管理辦公室、綜合辦公室、813車隊等部門組成,具有系統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和制度,按規定成立了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建立了相應的管理制度。惠州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是法人代表單位,與惠東分公司簽訂了安全生產責任書,落實了季度安全生產例會、專項檢查、日常檢查等制度,各項管理制度完善。
公司車輛GPS監控情況:2012年6月8日,惠州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惠東分公司根據惠州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惠汽集司〔2012〕135號)“加強統一管理,避免資源浪費”的要求,撤銷了本公司GPS監控室(分控中心)3名專職監控人員,由保安部另行安排工作。現公司安排陳文軍負責正常班時段GPS監控監管工作,楊耀明負責本公司夜間2點至5點長途客運車輛停車休息的GPS監控監管工作,公司沒有24小時監控值班,由惠州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總控中心承擔全市客運車輛監控工作(經調查,總控中心落實了24小時監控值班)。惠州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惠東分公司對公司車輛超速報警進行了設置,分別為高速公路車輛行駛速度超過100公里/小時報警,普通公路車輛行駛速度超過80公里/小時報警。粵LS3126大型普通客車主要途經地為G324線和X210線,設置為行駛速度超過80公里/小時報警,事故發生前,該車輛沒有超速報警紀錄。
2.巽寮合作經營專線辦公室
2009年9月,以惠東縣春風運輸有限公司為甲方,惠州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惠東分公司、惠東縣俊鵬運輸有限公司、惠東縣粵惠運輸有限公司為乙、丙、丁方,共同簽訂了合作經營協議書,共同組成了巽寮合作經營專線辦公室,該專線辦公室負責惠東、龍門、惠州至巽寮線的客運車輛運營管理,承擔專線人員工資、車輛維修保養等費用支出,所得利潤按公司車輛數股份比例攤派給各公司,其專線增減股份須經4家公司協商通過,專線車輛駕駛員的招聘、培訓和車輛日常管理由車輛所屬公司負責,4家聯合公司聘請了鐘運貴為巽寮合作經營專線辦公室主要負責人,擔任線長,該專線共有客運車輛14臺,專線車輛維修保養定點單位為惠東縣粵惠運輸有限公司修理廠,惠州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惠東分公司有6臺車輛在此專線運營。
3.肇事車輛的行駛路線情況
肇事車輛粵LS3126大型普通客車是大型高一級客車,經營許可證:441300000001,四類客運班線,發證機關:惠東縣交通運輸局,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準許途徑地是白云、稔山、大埔屯,訖點為巽寮(欖沖),全程約為65公里。該車輛證照齊全,所行駛的線路符合批準的行駛路線。
(二)事故車輛和駕駛員情況
1.事故車輛情況
(1)粵LS3126大型普通客車:為駿馬牌大型普通客車,車輛所有人:惠州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惠東分公司,屬813車隊車輛,車輛識別代號:LFZBECDFX9AS00876,發動機號:G2HLB900127,裝有車載視頻,投保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惠州支公司團體業務二分部,強制保險單號:10410963900035916115,商業保險單號:10410963900035916104,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保單:10410961900134921628,車輛登記日期為2009年7月8日,車輛檢驗合格至2015年1月,核定載質量為30座,事發時,車輛乘客約20人,未超載。
車輛落實檢修情況:該車2014年6月12日進行了二級維護初檢合格,下次維護日期為2014年10月10日,該車每周都在惠東縣粵惠運輸有限公司修理廠(以下簡稱“修理廠”)進行了維修保養,落實了“三檢”制度。有車輛維修保修單、安全例行檢查報告等登記紀錄,車輛從2014年5月26日至8月1日期間每次維修都對車輛剎車進行了調試和相關機件的更換,8月1日修理廠進行了四輪保養,更換了前剎車皮4塊,后剎車皮4塊后,直到事故發生,駕駛員未在車輛維修保修單上提及過車輛轉向、制動系統存在問題。事故當天早上6時45分肇事駕駛員胡文生落實了粵LS3126大型普通客車報班例檢工作。
(2)粵LNE810兩輪摩托車:粵LNE810為紅色鈴木兩輪摩托車,車輛所有人是許振明,車輛檢驗合格至2015年1月,該車購買強制保險,投保公司為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441323198210105370。
2.事故車輛駕駛員情況
(1)胡文生,粵LS3126大型普通客車駕駛員,男,漢族,46歲,戶籍地:廣東省惠東縣平山鎮東街居委新華路;準駕車型:A1A2E;初次領證日期:1991年6月20日,有效期至2021年6月20日,發證機關:廣東省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客運從業資格證號:442528196807270015。
事故發生時交警部門對駕駛員胡文生的血液樣本進行乙醇定性定量檢驗。經檢驗,胡文生血液樣本中未檢出乙醇成分,不屬于酒后駕駛車輛。
(2)許振明,粵LNE810兩輪摩托車駕駛員,男,漢族,32歲,戶籍地:廣東省惠東縣多祝鎮黃思揚村委許屋村,2013年5月至事故發生暫住于惠東縣巽寮東莞寮,準駕車輛:D型,許振明在事故中死亡。
其家屬拒絕交警部門對其血液樣本進行乙醇定性定量檢驗,駕駛員許振明沒有乙醇定量檢驗結果。
(三)車輛乘客死亡情況
1.鄭佛花,粵LNE810兩輪摩托車乘客,女,漢族,54歲,廣東省惠東縣巽寮漁業村人,在事故中死亡。
2.李建平,粵LNE810兩輪摩托車乘客,男,漢族,32歲,廣東省惠東縣巽寮漁業村人,在事故中死亡。
(四)事故車輛鑒定情況
1.粵LS3126大型普通客車:一是轉向直拉桿球銷松曠,不符合GB 7258-2012《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6.12條之規定,可影響車輛行駛的穩定性;二是該車空載制動距離大于9米,不符合GB 7258-2012《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7.10.2.1條之規定。綜合結論:事故前該車的轉向系、制動系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存在安全隱患。
經對車內視頻監控錄像分析,事故碰撞前該車的瞬間時速為74.48公里/每小時。
2.粵LNE810兩輪摩托車,該車轉向系、制動系符合GB7258-2012《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及QC/T688《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的相關規定。綜合結論:事故前該車的機件符合技術標準,未發現安全隱患。
經對粵LS3126車內視頻監控錄像分析,事故碰撞前該車的瞬間時速為26.21公里/每小時。
(五)事故現場勘驗情況。
1.事故現場情況
事發當天為白天,天氣為晴天,視線良好。事故發生時,粵LS3126大型普通客車左拐至對向車道,位于路口隔離帶處,粵LS3126大型普通客車右車頭和粵LNE810兩輪摩托車接觸,摩托車駕駛員被壓于車下,當場死亡,2名乘客受傷躺于路口地面。
2.事故路段勘查情況
事故路段位于惠東縣巽寮X210線和寧海路的T型交叉路口,X210線為二級公路,南北走向,南往巽寮圩鎮方向,北往平海鎮方向,道路中間有花池為分隔帶,道路單向為兩條車道,限速40公里/小時,寧海路為市政路,東西走向,雙向兩車道,限速為20公里/小時,各路口有人行橫道,道路平直,事故路段裝有交通信號燈,但無交通信號燈控制。
(六)事故路段調查情況
1.事故路段X210線情況
事故發生路段位于巽寮濱海旅游度假區管理委員會東莞寮段處,為惠東縣政府與金融街惠州置業有限公司合作投資建設的BT項目,名稱為:中國巽寮海濱公路改建工工程(X210BT模式)二標段,是X210線改建工程其中一部分,2008年5月開建,2011年9月竣工驗收,全長1.92公里,單向兩條車道,路寬30米,工程造價為5400萬元,為瀝青混凝土道路,限速40公里/小時。設計單位:深圳市市政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施工單位:惠州市水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監理單位:惠州市天虹道路橋梁監理有限公司。惠東縣政府于2011年3月25日召開了金融街巽寮旅游項目推進協調會,會議紀要(惠東府紀〔2011〕15號)明確了道路管養、管網、路燈等移交工作,但未明確路段交通信號燈的移交工作。X210線竣工驗收后,金融街惠州置業有限公司按照會議紀要與該縣各有關部門落實了相關移交工作。
2.事故路段X210線與寧海路交叉路口交通信號燈情況
該交通信號燈與中國巽寮海濱公路改建工工程(X210BT模式)二標段,同設計、同施工、同建成,在2011年進行過試運行,因X210線受制于巽寮旅游旺季和鄉村道路的特點,高峰時段,車輛、行人多,易造成X210線與寧海路交叉路口交通信號燈路口處車輛、行人擁堵,高峰時段過后,車輛、行人驟然減少,又增加了車輛、行人闖紅燈現象,實際達不到控制目的和效果,試運行一段時間后,金融街惠州置業有限公司便關停了該交通信號燈。2011年3月25日(惠東府紀〔2011〕15號)會議紀要雖未予以明確移交部門,但后經惠東縣政府與金融街惠州置業有限公司間相互協調,2013年3月1日,金融街惠州置業有限公司向縣公安局請示,要求驗收、移交該交通信號燈,經雙方現場察看,惠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發現該交通信號燈存在聯網及配套設施有待進一步完善問題,要求金融街惠州置業有限公司完善后進行移交,移交工作在進一步協調解決當中。
3.事故路段寧海路情況
寧海路為巽寮濱海度假休閑區中區市政項目一期工程二標段,與聽海路和心海路同時建設,為金融街惠州置業有限公司規劃路段,全長461.9米,雙向兩車道,限速為20公里/小時,2008年2月建設,4月30日竣工,2010年8月9日完成交工驗收。2012年年初惠東縣督促金融街惠州置業有限公司辦理了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相關手續后,并要求向惠東縣住建局申請竣工驗收,2012年7月惠東縣住建局接到了該公司的竣工驗收申請,經對材料審核后,告知其相關資料不齊,未進行驗收,金融街惠州置業有限公司現正在資料及相關工作完善階段。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搶救、善后處理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4年8月26日14時27分許,胡文生駕駛粵LS3126號大型普通客車于當天第三次從惠東縣汽車總站出發,由南往北向巽寮方向行駛,15時30分許,行至巽寮X210線與寧海路交叉路口處時,與西側巽寮寧海路駛出由許振明駕駛的粵LHE810號兩輪摩托車相碰撞,造成許振明當場死亡,摩托車上乘客李建平、鄭佛花受傷,經送惠東縣第二人民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肇事司機胡文生于2014年8月27日3時00分許被惠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二)事故援救情況
2014年8月26日15時38分許,惠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平海中隊正在值班巡邏的副中隊長童聲好接到中隊值班員報告,稱X210線與寧海路交叉路口處發生交通事故,童聲好便帶協管員鄭遠光于15時45分許趕到了事故現場,當時有三名傷者躺在地上,童聲好檢查傷者情況后,立即組織指揮實行路段交通管制,15時50分許,巽寮衛生院的救護車趕到了事故現場,確定摩托車駕駛員許振明已死亡,并將受傷乘員李建平、鄭佛花送惠東縣第二人民醫院進行搶救,隨后,市、縣交通運輸、安全監管、公安交警等相關部門及巽寮濱海旅游度假區管理委員會的領導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組織指揮處置事故現場,現場于當天20時00分許清理完畢。
(三)善后處理情況
目前,3名死者家屬情緒穩定,遇難者尸體已火化。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胡文生駕駛機件不符合車輛技術標準存在安全隱患的粵LS3126號大型普通客車上道行駛,行經有限速標志的道路超速行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之規定,對事故的發生存在同等過錯,是造成該事故的直接原因。
2.許振明駕駛加裝了太陽傘的粵LHE810號兩輪摩托車上道行駛,行經有限速標志的道路超速行駛,乘坐人員超過行駛證上核定人數,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左轉彎時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一款“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第四十九條“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款“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三)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之規定,對事故的發生存在同等過錯,也是造成該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惠州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惠東分公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對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不全面,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完善,胡文生駕駛的粵LS3126號大型普通客車超速行駛和“帶病”出車,公司沒有及時掌握并采取有效處理措施,對公司駕駛員、車輛安全監管不到位。
2.巽寮合作經營專線辦公室,對胡文生駕駛的粵LS3126號大型普通客車超速行駛和“帶病”出車,未及時發現,未及時掌握并采取有效處理措施,未及時向聯合經營相關公司報告所屬公司駕駛員和車輛的安全管理情況。
3.金融街惠州置業有限公司,對完善相關道路交通設施驗收工作推進緩慢,未做好移交工作。
4.巽寮濱海旅游度假區管理委員會,對轄區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管理不到位。
5.惠東縣公安交警部門,對巽寮X210線與寧海路交叉路口交通信號燈移交工作督促不力,車輛超速,改裝摩托車上路行駛、不戴安全頭盔、超員乘載等交通違法行為打擊力度不夠。
6.惠東縣交通管理總站,對轄區道路運輸車輛安全監管不到位,組織開展道路運輸安全隱患排查力度不夠,
四、事故性質認定
經調查認定,惠州市“8?26”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該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初步約10萬元(遇難者家屬賠償費用正在協商解決)。
六、事故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
經事故調查組調查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建議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涉事人員的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
1.胡文生,粵LS3126號大型普通客車駕駛員,駕駛其機件不符合安全標準、存在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路行駛,行經有限速標志的道路超速行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公安機關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是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之規定,認定胡文生對事故的發生存在同等過錯,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依法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2. 許振明,粵LHE810號兩輪摩托車駕駛員,駕駛加裝了太陽傘的粵LHE810號兩輪摩托車行經有限速標志的道路超速行駛,乘坐人員超過行駛證上核定人數,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左轉彎時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一款“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第四十九條“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款“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三)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公安機關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是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來得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之規定,認定許振明對事故的發生存在同等過錯,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責任。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有關規定,粵LHE810號兩輪摩托車乘坐人員鄭佛花、李建平不存在過錯,不負該起事故責任。
(二)對相關企業的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
惠州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惠東分公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對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不全面,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完善,胡文生駕駛的粵LS3126號大型普通客車超速行駛和“帶病”出車,公司未及時掌握并采取有效處理措施,對公司駕駛員、車輛安全監管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惠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法給予其行政處罰。
(三)對相關企業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
1.黃石潭,男,漢族,54歲,2011年11月任公司經理,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公司所屬車輛和司機管理不到位,對司機安全培訓教育不全面,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惠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法給予其行政處罰。
2.劉智剛,男,漢族,33歲,2013年7月任“813”車隊副隊長兼公司安全主任,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公司所屬車輛管理不到位,駕駛員安全培訓教育不全面,對GPS監控室的指導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建議由惠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法給予其行政處罰。
3.鐘運貴,男,漢族,44歲,2011年2月聘請為巽寮合作經營專線辦公室負責人,專線線長,未履行巽寮合作經營專線運營管理職責,對專線路段車輛超速等違法違規行為沒有及時發現,未及時向聯合經營相關公司報告所屬車輛和司機的安全管理情況,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建議由惠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法給予其行政處罰。
4.王暉,男,漢族,47歲,2007年任金融街惠州置業有限公司任副總經理,主管工程建設。未及時組織、督促公司相關人員對巽寮濱海旅游度假區相關道路交通設施驗收所需材料的完善,影響工程驗收。建議責成王暉向金融街惠州置業有限公司作出深刻檢查。
(四)對相關部門的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
惠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對巽寮X210線與寧海路交叉路口交通信號燈移交工作督促不力,轄區內車輛超速行駛,改裝摩托車上路行駛、不戴安全頭盔、超員乘載等交通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不夠,專項整治效果不明顯,建議由惠東縣公安局對其進行通報批評。
(五)對相關部門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
1.劉一民,男、漢族,38歲,2011年任巽寮濱海旅游度假區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分管市政、海陸交通、管網、公路、供水、供電等工作。對本轄區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不到位,督促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力度不夠,建議由惠東縣紀檢監察機關對其誡勉談話。
2.張偉忠,男、漢族,47歲,2011年4月任惠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大隊長,作為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巽寮X210線與寧海路交叉路口交通信號燈移交工作督促不力,組織對轄區內車輛超速行駛,改裝摩托車上路行駛、不戴安全頭盔、超員乘載等交通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不夠,專項整治效果不明顯,建議由惠東縣紀檢監察機關對其誡勉談話。
3.黃繼傳,男、漢族,47歲,2007年12月任惠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副大隊長,主管大隊勤務工作,分管機動中隊,掛點平海中隊、吉隆中隊。對轄區內車輛超速行駛,改裝摩托車上路行駛、不戴安全頭盔、超員乘載等交通違法行為的打擊不力,專項整治效果不明顯,未能督促平海中隊做好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建議由惠東縣紀檢監察機關對其誡勉談話。
4.黃錦輝,男、漢族,42歲,2014年5月28日任惠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平海交警中隊中隊長,負責中隊的全面工作。對轄區車輛超速行駛,改裝摩托車上路行駛、不戴安全頭盔、超員乘載等交通違法行為的打擊不力,建議由惠東縣紀檢監察機關對其誡勉談話。
5.鐘偉青,男,漢族,43歲,2012年4月任惠東縣交通運輸局交管總站副站長,負責道路運輸安全生產工作。對本轄區客運車輛道路運輸安全監管工作不到位,組織開展道路運輸安全隱患排查力度不夠,建議由惠東縣紀檢監察機關對其誡勉談話。
七、事故防范措施
(一)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切實提高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訓,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對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上來,充分認識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增強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同時,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加大投入,認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特別是對車輛安全監管方面存在的問題,采取切實有效、針對性強的措施,把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堅決遏制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
(二)加強車輛管理和駕駛員教育工作
惠州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惠東分公司要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對所屬車輛的管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嚴格落實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完善相關安全生產各項管理制度,加強車輛和駕駛員的動態監測和管理,對發現駕駛員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要及時制止,并按公司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加強巽寮濱海旅游度假區道路的總體規劃和建設工程項目移交工作落實
惠東縣人民政府要認真抓好相關工作落實:一是要加強巽寮濱海旅游度假區總體規劃建設,落實轄區內改擴建道路工程的日常監管,建立以牽頭部門負責,其他相關部門參與的工作協調機制,定期不定期組織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及時完善標志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二是要督促金融街惠州置業有限公司嚴格落實項目規劃建設審批工作,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范進行設計、施工,道路工程建設完成后,及時向縣政府報告,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竣工驗收,同時,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做好道路建設工程項目移交工作。三是要針對巽寮濱海旅游度假區的道路建設情況進行全面排查,盡快落實仍未竣工驗收和移交的道路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和移交工作。四是要督促惠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與金融街惠州置業有限公司加強協調溝通,盡快落實相關道路交通信號燈的驗收、移交工作。
(四)進一步深入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各地要以今年“安全生產月”各項活動開展為契機,創新交通安全宣傳模式,制定宣傳計劃,發揮媒體的輿論宣傳和監督作用,利用廣播、電視、報紙、手機短信,微博、微信等形式,以旅游區、學校、工廠和運輸企業為重點,開展主題鮮明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和群眾性活動,提高人民群眾和駕駛員的交通安全意識。
(五)嚴格執法,堅決打擊各類交通違法行為
惠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要在縣政府統一部署下,與相關部門加強協調,鐵碗整治道路交通違法違章行為,切實把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落到實處。一是要加強客運車輛交通安全源頭管控;二是加強無牌無證摩托車摸查工作,開展摩托車的專項整治工作;三是加強道路事故隱患路段排查治理工作。
(六)各縣、區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各地要嚴格落實《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惠市發〔2011〕26號)的文件精神,進一步增強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緊迫感、責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樹立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的理念。同時要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基層建設;特別要進一步落實黨政領導干部“一崗雙責”制度,強化黨委、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要經常聽取安全生產形勢分析,研究解決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