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競價人出價成功即表明認可委托方的交易條件說明,成交后中標方不得反悔,若中標方反悔或不符合交易條件說明的資格要求,競價保證金不予退還,由競價人承擔因此產生的一切責任。 2、租賃日期以簽訂的租賃合同為準;承租方應在收到成交通知書后5個工作日內與出租方簽訂租賃合同。 3、承租方須自行到有關部門了解辦理相關經營手續所需資料,且按照實際經營用途自行辦理一切行政審批、許可、裝修報建和消防報建、用水用電、環保衛生、租賃登記、工商登記、經營證照等所有相關手續。出租方應提供力所能及的、現有的相關資料配合承租方辦理上述經營手續,所需的一切費用由承租方承擔。出租方僅承擔提供必要的現有資料的義務,不承擔承租方辦理(或變更)手續無法批準的任何風險、損失和責任,承租方不得以此理由拒繳租金,否則承租方已交納租賃合同項下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同時,承租方應按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范圍使用租賃標的,不得改作它用。所產生的振動、噪聲、氣味、煙霧或者其他污染,須符合我國及本地相關法律法規。 4、承租方不得轉租,如發現轉租情況將終止租賃合同,同時履約保證金不予退回。 5、承租方應按合同約定用途及租賃標的的性質合理使用租賃標的。如因承租方使用不當造成租賃標的毀損、滅失的,承租方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6、標的按現狀出租(包括但不限于現有質量、消防狀況、房屋結構、交付使用時依附于出租標的的裝修裝飾狀況),出租物業面積如與信息公告所標示的面積有出入,以實際面積為準,承租方不得以此為由向出租方索賠或調整租金。 7、項目網上成交后,請成交候選人先等待3日(此3日為網上掛牌競價結果公示期,以網上成交日次日起計),若公示期內無質疑或投訴,則公示期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持相關證件到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市直中心辦理成交手續。成交手續辦理后憑成交通知書及相關證明于5個工作日內與委托方簽訂交易合同,持合同原件前往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市直中心辦理退還競價保證金手續,同時向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市直中心提交一份交易合同原件備案;競得候選人逾期拒絕辦理成交手續或拒絕簽訂交易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競得資格,競價保證金不予以退回。未成交人交納的競價保證金,在網上限時競價結束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原路原額退回。成交人交納的競價保證金,需退回的,自向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提交成交合同原件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原路原額退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