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盡快推進大亞灣石化拓展區建設,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妥善做好搬遷補償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參照《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惠府〔2021〕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大亞灣區和本搬遷項目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在大亞灣石化拓展區所在的霞涌村委會山子頭、石井澳村莊范圍內實施集體土地征收涉及的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搬遷補償(以下簡稱山子頭、石井澳村莊整體搬遷),需要對被征收人補償和安置的,適用本方案。 第三條 本方案的征收人是指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管委會)。區管委會確定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動遷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動遷辦)為本次房屋搬遷補償的實施主體,霞涌街道辦為本次整體搬遷補償安置的具體實施單位。 第四條 被征收人是指在山子頭、石井澳村莊整體搬遷范圍內擁有房屋的所有權人。 第二章 村民住宅及安置對象 第五條 本方案所稱村民住宅,包括下列房屋: 1.《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關于霞涌山子頭和石井澳村莊整體搬遷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發布前戶籍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組、具有宅基地資格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住宅; 2.村民或非村民合法繼承的位于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組的祖屋; 3.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組的原村民,戶口遷出本村之前建設的合法住宅; 4.其它符合大亞灣區“房地一體”農村不動產確權登記政策的。 村民住宅應是有建筑基礎,有完好的外墻和屋蓋,層高(或檐高)在 2.2 米以上,已安裝門、窗、水、電等設施設備,具備居住使用條件的永久性房屋,包括鋼筋混凝土結構、混合結構、磚木結構等結構的房屋。 在符合“一戶一宅”政策的用地上建設,但在《通告》發布之前主體工程已完工、尚未全面建成的房屋,經權利人申請,并按本方案第七條認定后,按照村民住宅進行補償。 第六條 本方案所稱安置對象,包括戶籍在冊戶和原籍外出戶。 (一)戶籍在冊戶:是指在2021年1月25日前,戶口在山子頭、石井澳村莊整體搬遷范圍內,有合法房屋的家庭。 1.具體分戶原則如下: (1)在房屋征收簽約時限屆滿時,已婚夫婦及其未滿18周歲子女為一戶; (2)在房屋征收簽約時限屆滿時,已滿18周歲的未婚村民為一戶; (3)在《通告》發布前,已離異或喪偶后未再婚的為一戶;《通告》發布后離異的,不再分戶。 2.下列人員屬于房屋征收安置對象: (1)簽約時限截止日前,戶籍仍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并在征收范圍內擁有合法房屋的人員; (2)現役軍人、在校大中專院校學生或正在服刑的人員; (3)符合安置條件的家庭成員中,在簽約時限截止日前出生的新生兒、夫妻投靠、復退轉軍人等新登記入戶的人員。 3.下列人員不列入安置對象: (1)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在編在職的財供人員,經組織人事部門正式任命或聘用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已享受國家房改政策的上述各類離退休公職人員; (2)在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前死亡,戶口未注銷的; (3)已在大亞灣區內其他征收項目中按規定享受過政府征收安置的人員; (4)其他不符合本條第(一)項第2目條件的。 (二)原籍外出戶 1.原籍外出戶是指原籍在本村并在本村出生,戶口已遷離征收范圍內所在村小組,但在征收范圍內有合法房屋的家庭,在2021年1月25日前結婚成家的可認定為一戶。如子女已分戶的,其父母隨其中一子女,不再另行分戶。 2.戶口已遷離征收范圍內所在村小組的外嫁女,不予認定為原籍外出戶。 第三章 村民住宅補償程序 第七條 村民住宅補償按下列程序實施: (一)發布村莊整體搬遷通告。征收人向被征收人發布村莊整體搬遷通告,征收人應及時向被征收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二)開展擬征收房屋及其附屬物現狀調查。區動遷辦負責委托第三方測繪機構對本次搬遷征收范圍內的擬征收村民住宅、村民住宅外的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勘測、拍照,出具測繪報告,為征收補償提供依據和技術支持。 (三)財產和安置人數登記確認、公示 1.《通告》發布后,霞涌村委會和山子頭、石井澳村小組對公告范圍內的村民住宅進行調查。該調查結果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后,在村委會、村小組范圍內張貼公示 7 日以上,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報霞涌街道辦。 2.霞涌街道辦根據村委會、村小組調查公示結果,牽頭組織社管、國土、住建、執法、動遷等有關部門,依法對搬遷范圍內的房屋是否屬于村民住宅以及村民住宅是否符合一戶一宅、安置人數和分戶情況等進行調查、審核、認定,在霞涌街道辦、霞涌村委會、山子頭和石井澳村小組范圍內張貼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 3.各動遷小組對擬征收房屋和附屬物的現狀等進行調查和登記。財產登記表須經現場調查和登記的動遷小組成員、被征收人簽名確認。確認后由各動遷小組在霞涌街道辦、霞涌村委會、山子頭和石井澳村小組范圍內張貼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 (四)簽訂協議 區動遷辦與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被征收人應在簽訂協議時將《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等不動產權證及其他相關產權資料原件全部交給區動遷辦,由區動遷辦移交區國土分局辦理注銷登記等手續。 (五)支付征收補償、補助及獎勵款項 區動遷辦按照已簽訂的協議約定支付補償、補助及獎勵款項給被征收人。 (六)實施房屋拆除 區動遷辦按協議約定支付房屋征收補償款后,被征收人應按協議的約定騰退房屋,交由霞涌街道辦組織拆除。 第八條 房屋征收簽約時限,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90日(即2022年5月5日至2022年8月2日)內完成全部房屋征收的協議簽訂工作。 第九條 被征收房屋的權利人不明確,或者權利人不配合調查、登記、確認等工作的,依法通過公證等方式確認。 第十條 被征收人在協議簽訂后未按約定的期限搬遷的,由征收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章 村民住宅房屋補償 第十一條 村民住宅的補償標準 (一)房屋補償標準: 1.框架結構房屋:一等每平方米2950元,二等每平方米2850元,三等每平方米2650元,四等每平方米2300元,五等每平方1900元; 2.混合結構房屋:一等每平方米2850元,二等每平方米2750元,三等每平方米2550元,四等每平方米2200元; 3.磚木結構房屋: (1)紅磚、水泥磚、灰砂磚等磚瓦房:一等每平方米2000元,二等每平方米1800元,三等每平方米1700元; (2)泥磚瓦房:一等每平方米1900元,二等每平方米1700元,三等每平方米1400元。 上述各類房屋的基礎、屋內建筑和普通裝修部分,如浴室、衛生間、石膏天花、寶麗板墻裙、水電設施等,均已計入各種房屋的補償內,不另作補償(詳見附件)。 (二)附屬物補償標準 附屬物的補償參照惠府〔2021〕27 號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政策性補助 (一)搬遷補助費。搬遷補助費按村民住宅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補助15元,每戶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補助;需要二次搬遷的,按照相同標準給予二次搬遷補助費。 (二)戶籍在冊安置戶安置對象的過渡期生活補助、生活補助。 1.過渡期生活補助按900元/人·月的標準補助,從簽訂協議并騰空房屋之日起計發3年(36個月),每年發放一次。 2.生活補助按900元/人·月的標準補助,從過渡期滿后計發2年(24個月),每年發放一次。 如因政府原因,征收人未能按協議約定的時間交付安置房建設用地的,則過渡期生活補助期限順延。 (三)臨時安置補助。戶籍在冊安置對象按1000元/(人·月)的標準補助;原籍外出戶按2000元/(戶·月)標準補助。補助期限為三年(即36個月),補助款自房屋騰空之日起計發,每年發放一次。 如因政府原因,征收人未能按協議約定的時間交付安置房建設用地的,則臨時安置補助期限順延。 第十三條 一次性簽約補助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經認定符合本方案第五條規定的村民住宅權利人在房屋征收簽約時限內簽訂協議的,給予一次性簽約補助。 一次性簽約補助按照村民住宅權利人住宅建筑面積計算,但每戶住宅計算一次性簽約補助的建筑面積不超過480平方米。每平方米補助金額為1200元/平方米。 《通告》發布之前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等產權證)的不符合一戶一宅但不屬于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村民其他房屋和附屬用房(雜物間、牲畜舍、磚墻鐵皮房、活動板房、簡易房等)不給予一次性簽約補助。 第十四條 限時搬遷獎勵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安置對象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規定時間搬遷騰空房屋的,給予以下獎勵: (一)在30日內簽訂協議并按協議規定時間搬遷騰空房屋的,戶籍在冊安置對象按60000元/人獎勵,原籍外出戶按60000元/戶獎勵; (二)在45日內簽訂協議并按協議規定時間搬遷騰空房屋的,戶籍在冊安置對象按30000元/人獎勵,原籍外出戶按30000元/戶獎勵; (三)在90日內簽訂協議并按協議規定時間搬遷騰空房屋的,戶籍在冊安置對象按20000元/人獎勵,原籍外出戶按20000元/戶獎勵。 第十五條 上樓獎勵 戶籍在冊安置對象每人一次性獎勵50000元,原籍外出戶每戶一次性獎勵50000元。 第五章 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補償 第十六條 本方案所稱村民住宅以外房屋,是指《通告》發布之前戶籍不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小組、不具有宅基地資格權且不屬于原籍外出戶的房屋所有人名下的合法房屋,包括住宅、商業、辦公、工業、倉儲等房屋,是指有建筑基礎,有完好的外墻和屋蓋,層高(或檐高)在2.2米以上,已安裝門、窗、水、電等設施,具備居住、使用條件的永久性房屋,包括鋼筋混凝土結構、混合結構、磚木結構等結構的房屋。 第十七條 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分類如下: (一)《通告》發布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及房地一體《不動產權證》等產權證的房屋; (二)《通告》發布前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及房地一體《不動產權證》等產權證的房屋。 第十八條 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補償 (一)房屋補償 第十七條第(一)項的房屋按照產權證證載建筑面積給予房屋補償,并按第十一條規定予以補償;第十七條第(二)項房屋,由霞涌街道辦牽頭組織國土、住建、執法、動遷等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經認定不屬于違法用地、違法建筑,可以參照合法建筑補償的,按實測房屋建筑面積,并按第十一條規定予以補償;認定為違法用地、違法建筑的,不予補償。附屬物的補償參照惠府〔2021〕27 號規定的標準執行。 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一律按第十一條標準采用貨幣補償,不納入安置范圍。 (二)政策性補助 1.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權利人簽訂協議的,一次性簽約補助參照第十三條的規定執行,但每棟住宅計算一次性簽約補助的建筑面積最高不超過480平方米; 2.搬遷補助費按住宅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補助15元,每棟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補助; 3.臨時安置補助按2000元/棟·月標準補助,一次性補助12個月; 4.限時搬遷獎勵按第十四條的規定執行,但每棟房屋最高獎勵6萬元; 5.經認定可以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按惠府〔2021〕27 號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經認定為安置對象名下的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不再給予臨時安置補助和限時搬遷獎勵。 第十九條 非住宅房屋補償 山子頭、石井澳村莊整體搬遷范圍內的非住宅房屋(包括商業、辦公、工業、倉儲等房屋),不給予一次性簽約補助和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六章 安置方式 第二十條 安置方式 本次搬遷采用征收人提供異地安置用地,村小組負責按法定程序集體決策安置用地的開發建設并解決村民上樓安置的模式。霞涌街道辦牽頭協調、指導安置相關事宜,具體開發建設和上樓安置方案由山子頭、石井澳村小組依法依規制定和組織實施,并確保被征收人應有的合法權益落實到位,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一)本次搬遷按山子頭、石井澳核準后的村莊規劃用地,折換成國有出讓住宅用地73625平方米(其中,山子頭46081平方米,石井澳27544平方米),作為上樓安置用地,在2023年5月4日(公告發布后1年內)前交付。安置用地由村小組自行按法定程序集體決策開發建設并解決村民上樓安置事宜。 (二)山子頭、石井澳村場征收范圍內的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價值和未建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價值不納入政府評估補償。山子頭、石井澳村集體負責配合霞涌街道辦、國土部門辦理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項下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等手續。 (三)山子頭、石井澳村莊整體搬遷征收范圍內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按惠府〔2021〕27 號的程序和標準執行,由霞涌街道辦負責具體實施。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在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國家和省、市房屋征收補償政策,故意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或個人合法權益的; (二)違法違規將非村民住宅認定為村民住宅,將非一戶一宅認定為一戶一宅,將非住宅認定為住宅進行補償的; (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四)與被征收人、權利人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騙取補償或補助的; (五)擾亂房屋征收補償秩序、阻礙征地工作、妨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房屋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采取弄虛作假、偽造、涂改土地和房屋權屬、戶籍、人口等相關材料及其他違法行為騙取補償或補助的,依法追回違法所得并依法依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霞涌街道辦、區動遷辦應建立、健全征收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征收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征收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本方案未規定的,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方案由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方案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住宅房屋補償標準 附件: 住宅房屋補償標準表 補償 項目 | 類別 | 房屋特征 | 補償標準 (元/㎡) | 框架結構 | 一等 | 外墻全貼;內墻及天花裝飾;樓地面裝飾;鋁合金窗、鑲板或夾板門;有防盜網;室內裝有電氣、供水、排水及排污設施。 | 2950 | 二等 | 外墻正面貼,內墻及天花裝飾;樓地面裝飾;鋁鋼窗、鑲板或夾板門;有防盜網;室內裝有電氣、供水、排水及排污設施。 | 2850 | 調整 項目 | 外墻兩面貼 | 35 | 外墻三面貼 | 70 | 三等 | 外墻、內墻及天花一般抹灰;樓地面裝飾;鋁鋼窗、鑲板或其他木門;有防盜網;室內裝有電氣、供水、排水及排污設施。 | 2650 | 調整 項目 | 外墻正面貼 | 35 | 外墻兩面貼 | 70 | 外墻三面貼 | 105 | 外墻全貼 | 140 | 四等 | 外墻、內墻未裝飾(清水墻);樓地面未抹水泥砂漿;未安裝門窗;室內未安裝電氣、供水、排水及排污設施。 | 2300 | 調整 項目 | 外墻一面抹灰(水泥批蕩) | 15 | 外墻兩面抹灰(水泥批蕩) | 30 | 外墻三面抹灰(水泥批蕩) | 45 | 外墻四面抹灰(水泥批蕩) | 60 | 外墻正面貼 | 35 | 外墻兩面貼 | 70 | 外墻三面貼 | 105 | 外墻全貼 | 140 | 五等 | 僅澆筑框架部分 | 1900 | 混合 | 一等 | 套用框架一等 | 2850 | 二等 | 套用框架二等 | 2750 | 三等 | 套用框架三等 | 2550 | 四等 | 套用框架四等 | 2200 | 磚瓦房 | 紅磚墻、瓦頂房 | 內墻、天花及地面裝飾;鋁(鋼)窗、鑲板或夾板門;有防盜網;室內裝有電氣、供水、排水及排污設施。 | 2000 | 內外墻無裝飾;樓地抹水泥砂漿;安裝門窗;室內裝有電氣、供水、排水及排污設施。 | 1800 | 內外墻無裝飾;樓地抹水泥砂漿;安裝門窗;室內未安裝有電氣、供水、排水及排污設施。 | 1700 | 土墻、混合磚墻、瓦頂房 | 內墻、天花及地面裝飾;鋁(鋼)窗、鑲板或夾板門;有防盜網;室內裝有電氣、供水、排水及排污設施。 | 1900 | 內外墻無裝飾;樓地抹水泥砂漿;安裝門窗;室內裝有電氣、供水、排水及排污設施。 | 1700 | 內外墻無裝飾;樓地抹水泥砂漿;安裝門窗;室內未安裝有電氣、供水、排水及排污設施。 | 1400 | 閣樓 | 上高1.5米,下高2.0米以上 | 90 | 備注 | 1. 上述各類房屋的基礎、屋內建筑和裝修部分,如浴室、衛生間、化糞池、樓梯扶手、石膏天花、寶麗板墻裙、水電設施等,均已計入各種房屋的補償內,不另作補償。 2. 不符合相應等級的按下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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