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莞惠城際小金口至惠州北段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依法依規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法律法規及《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莞惠城際小金口至惠州北段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粵發改投審〔2020〕77號)等文件精神,惠城區人民政府決定依法征收位于惠城區小金口街道轄區莞惠城際小金口至惠州北段項目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和其他建(構)筑物,同時依法收回征收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現公告如下: 一、項目名稱:莞惠城際小金口至惠州北段項目。 二、征收范圍:位于莞惠城際小金口至惠州北段項目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和其他建(構)筑物。 三、房屋征收部門:惠州市惠城區自然資源局。征收實施單位: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政府小金口街道辦事處。 四、征收補償原則:對項目征收范圍內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或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一律不予補償。 五、完成期限:自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90日內,完成全部房屋征收簽約工作。 六、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實施單位應嚴格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莞惠城際小金口至惠州北段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實施方案》(下稱《征收補償方案》)有關要求實施房屋征收和補償工作。 七、被征收人應積極配合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實施單位開展征收工作,依照《征收補償方案》的規定與征收實施單位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并在協議書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將房屋搬遷騰空交付征收實施單位拆除。 八、被征收人與征收實施單位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本府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征收補償方案》有關規定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應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九、被征收人對本征收決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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