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府〔2023〕53號 為確保豐湖書院周邊道路改造工程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依法依規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法律法規,惠城區人民政府決定依法征收位于惠城區豐湖書院周邊道路改造工程項目征收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和其他建(構)筑物,同時依法收回征收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現公告如下: 一、項目名稱:惠城區豐湖書院周邊道路改造工程項目。 二、征收范圍:位于惠城區豐湖書院周邊道路改造工程項目征收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和其他建(構)筑物(詳見現場張貼的房屋征收范圍圖)。 三、房屋征收部門:惠州市惠城區自然資源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政府龍豐街道辦事處。 四、征收補償原則:對項目征收范圍內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或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一律不予補償。 五、完成期限:自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90日內,完成全部房屋征收簽約搬遷工作。 六、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實施單位應嚴格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豐湖書院周邊道路改造工程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實施方案》(下稱《征收補償方案》)有關要求實施房屋征收和補償安置工作。 七、被征收人應積極配合房屋征收部門及實施單位開展征收工作,依照《征收補償方案》的規定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并在協議書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將房屋搬遷騰空交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拆除。 八、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實施單位報請本府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和《征收補償方案》有關規定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應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九、被征收人對本征收決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特此公告 《征收補償方案》和征收宣傳資料查閱索取地點:惠州市惠城區龍豐街道辦事處,或登錄惠城區人民政府網站:http://www.hcq.gov.cn/查詢。
豐湖書院周邊道路改造工程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實施方案 為確保豐湖書院周邊道路改造工程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依法依規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訂本方案,現公布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圍及用途 征收位于惠城區龍豐街道轄區豐湖書院周邊道路改造工程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和其他建(構)筑物(詳見項目征收范圍紅線圖),被征收地塊用于豐湖書院周邊道路改造工程項目建設。 二、房屋征收補償原則 對項目征收范圍內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三、房屋征收簽約時限 自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90日內完成全部房屋征收簽約工作。 四、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實施單位 (一)房屋征收部門:惠州市惠城區自然資源局。 (二)征收實施單位: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政府龍豐街道辦事處。 五、房屋征收補償及價值確認 (一)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二)被征收房屋價值的確認: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有關規定進行評估確定。 本次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由被征收人在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自行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投票決定,或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 (三)被征收房屋改變用途價值的確認 1. 產權登記為住宅的臨街房屋,在《豐湖書院周邊道路改造工程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發布之日(即2023年5月12日)前實際用作商業經營的,且被征收人能夠提供在《征求意見稿》發布之日(即2023年5月12日)前取得合法有效的經營憑證,按商業性房屋評估價值的70%給予補償。 2. 產權登記為工業、倉儲的房屋,在《征求意見稿》發布之日(即2023年5月12日)前實際用作商業經營的,且被征收人能夠提供在《征求意見稿》發布之日(即2023年5月12日)前取得的合法有效的經營憑證,按商業性質房屋評估價值的60%給予補償。 (四)未依法登記房屋(框架、混合、磚木結構)的合法性、實際用途及價值確認 1. 對征收范圍涉及未經依法登記或手續不齊或無手續經認定可參照合法建筑補償房屋的認定程序。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請,經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組織當地村(居)委會調查核實,先確認房屋權屬關系并提出是否可按合法建筑進行補償的意見,經公示無異議后,報惠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認定。 2. 未依法登記經認定可參照合法建筑補償的房屋用作商業經營的,在《征求意見稿》發布之日(即2023年5月12日)前實際用作商業經營的,且被征收人能夠提供在《征求意見稿》發布之日(即2023年5月12日)前取得的合法有效的經營憑證,按商業性質房屋評估價值的50%給予補償。 3. 未依法登記經認定可參照合法建筑補償的房屋實際用作居住、辦公、工業、倉儲的,按實際用途的評估價值扣除相關費用后給予補償。 (五)未依法登記經認定可參照合法建筑補償的房屋及產權登記為住宅的房屋實際用作商業經營的,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會同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稅務部門等調查核實后予以認定。 (六)其他合法建(構)筑物和附著物等,參照《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惠府〔2021〕27號)相關標準給予補償。 六、住宅房屋一次性簽約補助標準 住宅房屋或經認定可參照合法建筑補償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簽訂房屋補償安置協議書的,給予一次性簽約補助。其標準按照符合居住使用條件的永久性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住改商”除外),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給予本項目安置房評估單價20%的一次性簽約補助。有辦理房屋產權證件的房屋按建筑面積計算一次性簽約補助;部分或完全未辦理房屋產權證件的住宅房屋,對房屋總建筑面積不超過480平方米部分給予一次性簽約補助。 七、搬遷補助費標準 被征收人一律自行過渡,實行過渡期貨幣補助。具體補助標準如下: (一)搬遷補助:搬遷補助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15元/平方米計,不足1000元/戶的按1000元/戶補助; (二)有線電視移裝費:150元/戶; (三)固定電話移裝費:150元/號; (四)空調拆裝費:300元/臺; (五)熱水器移裝費:100元/臺; (六)寬帶網絡移裝費:150元/戶; (七)太陽能熱水器移裝費:600元/臺; (八)管道燃氣遷移費按市場監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向被征收人支付; (九)涉及大型機器設備或特殊設備設施的搬遷補助費,按照評估方式給予補償。 八、過渡期安置及停產停業損失補助標準 被征收人一律自行過渡,實行過渡期貨幣補助。具體補助標準如下: (一)永久性住宅房屋 1. 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給予被征收人臨時過渡費每月16元/平方米(每月不足800元/戶的按800元/戶補助),一次性補助12個月。 2. 選擇住宅房屋產權調換的,過渡期安置補助費分段計算,從搬遷騰空房屋之日起,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給予被征收人臨時過渡費每月16元/平方米(每月不足800元/戶的,按800元/戶補助),一次性補助6個月。從第7個月開始,按所選擇的調換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支付臨時過渡費,每月16元/平方米(每月不足800元/戶的,按800元/戶補助),補助至安置房通知交付使用之日后3個月止,補助款每6個月支付一次。 3. 產權登記為住宅經認定實際用作商業經營的房屋,如被征收人選擇住宅房屋產權調換的,從搬遷騰空房屋之日起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首層每月50元/平方米、第二層及以上每月20元/平方米的標準,一次性計補6個月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費。從搬遷騰空房屋之日起第7個月開始,按所選擇的調換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支付臨時過渡費,每月16元/平方米(每月不足800元/戶的,按800元/戶補助),補助至安置房通知交付使用之日后3個月止,補助款每6個月支付一次。 (二)經認定實際用作商業經營的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首層每月50元/平方米,第二層及以上每月20元/平方米的標準,一次性計補6個月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費。 (三)產權登記為寫字樓(辦公)的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每月27元/平方米的標準,未依法登記經認定可視為合法的寫字樓每月20元/平方米的標準,按6個月一次性計補停業損失補助費。 (四)對被征收房屋在《征求意見稿》發布前已存在租賃關系且目前仍在實際經營的,承租人在房屋征收部門或征收實施單位送達分戶評估報告給被征收人之日起10日內搬遷騰空的,參照上述被征收房屋類型標準給予實際經營人或承租人一次性6個月停產停業損失補助。其他有關費用由被征收人與承租人按其租賃合同約定處理(有合同約定且被征收人確認支付給承租人的,可直接支付給承租人,但被征收人必須負責協調實際經營人或承租人按征收補償協議約定時間搬遷騰空房屋)。 (五)被征收人要求對停產停業損失按評估價值補助的,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原則上以房屋征收前一年內實際月平均稅后利潤為準,不能提供納稅情況等證明或者無法核算稅后利潤的,按上年度本地區同行業平均稅后利潤計算。停產停業期限按6個月計算。 九、獎勵辦法 (一)選擇貨幣補償獎勵。鼓勵符合住宅房屋調換條件的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對符合住宅房屋調換條件的被征收人自愿放棄住宅房屋調換,全部選擇貨幣補償的,給予選擇貨幣補償一次性獎勵金,按符合住宅房屋調換條件的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獎勵900元,每棟(戶)房屋最低2萬元,最高40萬元。 (二)限時搬遷獎勵。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送達評估機構出具的分戶評估報告之日起30日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照協議約定時間搬遷騰空房屋并交付房屋征收部門清拆的,獎勵辦法如下: 被征收房屋用途為住宅、商鋪、辦公的,按照300元/平方米的標準獎勵,每戶最低2萬元,最高15萬元。 被征收房屋用途為廠房、倉庫的,按照100元/平方米的標準獎勵,每戶最低2萬元,最高30萬元。 超過30日簽訂補償協議或超過補償協議約定時間搬遷騰空房屋的,取消搬遷獎勵金。 限時搬遷獎勵金原則上按每一證為一戶計算,不計建筑面積的構筑物不計算限時搬遷獎勵金。 限時搬遷獎勵金在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并按補償協議約定時間搬遷騰空和移交房屋及相關產權資料后15個工作日內,以貨幣方式一次性支付,不計入房屋產權調換價值。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同時享受按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先后順序優先選擇安置房的獎勵。但被征收人簽訂協議后未按協議約定時間騰空并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按實際騰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時間與在該時間簽約的其他被征收人的同一順序重新確定選房先后順序。 十、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式 (一)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由征收實施單位以貨幣方式支付給被征收人。 征收補償總額=房屋價值補償款(含裝飾裝修)+一次性簽約補助+限時搬遷獎勵金+搬遷補助費+過渡期停產停業損失補助+選擇貨幣補償一次性獎勵金。 被征收人按征收補償標準取得的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征收個人住宅的,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并自行購買商品房的,在產權登記時,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于征收補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選擇貨幣補償后申請公租房,符合申請條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予以優先安排。 (二)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原則 1. 有產權手續房屋的被征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亦可選擇安置房進行房屋產權調換。 2. 住宅房屋選擇住宅產權調換的,產權登記為商業(商鋪)的房屋選擇商鋪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應按照等值調換原則和可調換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最接近原則選擇安置房產權調換。其中安置房產權調換面積不得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上,不得大于等值調換計算出的安置房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上。 3. 未依法登記經認定可參照合法建筑補償的房屋,原則上給予貨幣補償。 4. “住改商”房屋產權調換只能選擇住宅房屋產權調換,不能選擇商業房屋(商鋪)產權調換。 (三)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可調換價值=被征收房屋價值(含裝飾裝修)+一次性簽約補助。限時搬遷獎勵金、搬遷補助費、過渡期安置及停產停業損失補助以貨幣方式支付。 (四)對于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簽約時限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會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報請惠城區人民政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征收補償方案》的規定作出補償決定。征收補償原則上采取貨幣補償的方式進行,補償金額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提交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提存手續。 十一、住宅房屋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地點、交付標準及產權性質 (一)安置房地點:安置點為橋東東泮居小區。 (二)安置房交付標準:安置房交付標準為按照國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規定,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的毛坯房。 (三)安置房產權性質:安置房建設用地為國有劃撥用地。被征收房屋產權調換后取得的安置房應按有關規定補交地價和繳交有關稅費后方可進入市場交易。 (四)安置房交付使用后,由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實施單位負責辦理房屋產權證。 (五)安置房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安置房辦證相關稅金及費用非個人承擔部分等,由征收實施單位按照有關標準支付,資金支出納入征收成本。 十二、其他 (一)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收到補償款或選定安置房后,應當將被征收房屋的全部產權資料原件交征收實施單位,并配合辦理產權注銷登記。 (二)對在本實施方案中未能明確的其他具體事項和遇到的個案問題,由房屋征收部門和征收實施單位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具體研究處理。 (三)本實施方案在執行過程中若上級政府出臺新的規定,新的規定與本實施方案不一致的,按照上級政府頒布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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