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廢水:項目生活污水經一體化污水處理設施處理達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T 18920-2002)中城市綠化水質標準和廣東省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DB 44/2208-2019)二級標準的二者嚴值后回用于礦區綠化及周圍林地澆灌;生產廢水來自汽車清洗產生的洗車廢水、三次篩分沖洗碎石及洗砂除泥濃縮產生的除泥廢水,濃縮、壓濾后的上清液經過三級洗砂沉淀池沉淀后泵入高位水池,回用于加工各環節降塵及洗砂,不外排。地表徑流收集經三級沉淀池沉淀后排放。 2、廢氣:(1)露天采礦區采用濕式作業,工作面定期灑水,鉆孔設備自帶收塵裝置;(2)運輸道路進行路面硬化,道路灑水,運輸車輛清洗后出場。使用密閉式的專用車輛,運輸車輛應限速,嚴禁超載;(3)加工工序按照《砂石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規范》(DZ_T 0316-2018)要求對破碎、篩分、制砂等集中產塵點設備密閉,對物料灑水,破碎篩分制砂粉塵采用布袋除塵器除塵,車間安裝噴霧裝置,對運輸皮帶采用彩鋼瓦密閉成封閉廊道;(4)排土場揚塵通過灑水抑塵及覆蓋彩條布進行控制。 3、噪聲:項目夜間不生產,通過對機械設備采取隔聲、消聲、吸聲、減震措施后,項目周邊敏感點聲環境質量能達到《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中的2類晝間標準要求。采礦爆破點設置有300m的爆破警戒線,附近村莊與開采境界線均超過500m,振動速度達到測點時遠小于1.0cm/s,符合相應建(構)筑物質點最大允許速度要求。 4、固體廢物:廢土石部分外售綜合利用,剩余部分暫存于堆土場,后期用于場地平整、礦山復墾或外售作建筑用料;布袋除塵器等定期收集的粉塵需要每天定點收集存放,通過輸送皮帶進入后續洗砂工序;沉渣外售作為建筑材料。生活垃圾交由環衛部門處理。 5、生態環境:企業在運營期和服務期滿后開展土地復墾、植被綠化等工作。對生產過程中造成的可以恢復的破壞面及時復墾、恢復植被,實行生產、生態恢復一體化的礦產資源開發模式,邊生產邊恢復,減少水蝕和風蝕造成的水土流失。 6、環境風險:礦山的開采深度在地下水位線以上,不會引起當地地下水位下降而誘發地表變形產生裂縫、塌陷等自然災害。環境風險分析結果表明,建設單位嚴格按照水土保持設計及《水土保持工程設計規范》(GB51018-2014)要求建設排土場、攔擋排洪設施,提高其防洪標準,確保排土場及其透水攔砂壩的安全穩定性,可避免地質災害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