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市環驗〔2015〕23號
關于惠州統實企業有限公司一期工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的函
惠州統實企業有限公司:
你公司報來一期工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書、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及有關材料收悉。我局會同博羅縣環境保護局組成驗收小組于2015年7月21日對該項目進行了竣工環保驗收現場檢查,聽取了你公司各項環保工作的落實情況,并查看了廢水、廢氣等污染防治設施。經研究,提出驗收意見如下:
一、項目建設基本情況
項目位于惠州市博羅縣泰美鎮板橋工業區,總投資9000萬美元。一期工程投資3000萬美元,占地面積140861.69m2,建筑面積107457.51m2,生產各類果菜汁飲料、茶飲料及配套生產PET瓶,建成1條飲料生產線,主要生產設備有:煮茶設備1套、吹瓶機1臺、注塑機1臺、軟化設備3套(60t/h)、RO設備1套(40t/h)、燃生物質鍋爐(10t/h)1臺。項目前期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過程中執行了“三同時”制度,試運行期間環保設施運行正常。惠州市環境保護監測站按驗收監測規范對該項目進行了竣工環保驗收監測,監測結果表明,除廠界噪聲夜間值超標外,其他各類污染物的濃度和排放量達到了驗收標準限值的要求。
二、環評批復中的環保措施落實情況
(一)項目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經處理后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及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一級標準兩者較嚴值,處理后少部分廢水回用于廠區綠化和沖廁,大部分外排。
(二)項目建設了1套鍋爐煙氣處理設施、1套注塑工藝有機廢氣處理設施和1套油煙凈化處理設施,鍋爐煙氣經處理后達到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0)燃氣鍋爐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注塑廢氣經處理后達到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二級排放標準,其中TVOC達到《家具制造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44/814-2010)中第Ⅱ時段標準。油煙經凈化處理后達到《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中型標準。
(三)項目廠界噪聲未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2類標準要求,夜間值略超出標準值。
(四)項目固體廢物基本做到了分類收集,分類處理,安全妥善處理處置各種固體廢物。
(五)項目已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已備案,建設了1個600立方米的事故應急池。
三、項目環保審批手續齊全,鑒于公司臨近公路,廠界噪聲受背景噪聲影響較大,且離周圍環境敏感點較遠,并已基本落實了環評及批復提出的主要環保措施和要求,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合格。
四、工程投入運行后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進一步加強注塑有機廢氣的收集處理工作,定期更換活性炭,確保廢氣達標排放。
(二)開展設備噪聲治理,采取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確保廠界噪聲達標排放。
(三)進一步健全環境事故風險防范和應急預案,落實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定期組織演練。
五、該項目日常的環境監管由博羅縣環境保護局負責。
惠州市環境保護局
2015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