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2號,以下簡稱《條例》)已由2017年6月21日國務院第177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據《條例》第十七條“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規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主體由環保部門轉為建設單位,建設單位需自行驗收。為保障《條例》中竣工環保驗收相關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我局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審批事項承諾辦結時限,現就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17年9月22日起,我局將不再受理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行政許可事項。建設單位可根據環保部《關于規范建設單位自主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的要求,先行開展前期準備工作,待環保部正式印發后再按要求自主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
2017年10月1日起,我局取消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行政許可事項。
特此公告。
惠州市環境保護局
2017年9月19日 (信息來源:惠州市環保局生態保護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