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環境保護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的要求。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并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一百零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或者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達到規定要求、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即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海警機構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責令其停止生產、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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