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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19〕4號
惠州市三棟橫巷石場:
地址:惠城區三棟上洞村上沙壩鐵牛山
法定代表人:黃送來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L021104172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9年4月2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你石場進行執法檢查。經查,你石場生產作業時,場區內噴霧機未開機使用,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上述行為有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照片等證據為證。
我局于2019年5月22日你石場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19〕4號),告知你石場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石場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你石場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了陳述、申辯材料,稱發現問題后,石場積極配合案件調查,立即召開整改會議,購置噴霧炮、灑水車輛等降塵設備、設施,規范工人操作,安排工作人員每天不定時對采石場進出道路及村道進行噴淋,確保周邊環境及居民不受影響,同時,對采礦區裸露區域復綠覆蓋,認為本違法行為對環境污染輕微,尚未產生危害后果,處罰過重。
我局于2019年6月4日召開了案審會,經審查,你石場投資購置的噴霧炮、灑水車輛設備為項目原有配套防治污染設施,石場在生產過程中未使用配套污染防治設施,已造成了環境污染事實,且本案社會影響較大并經新聞媒體曝光,不符合我局《惠州市環境保護局主要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2018年版)》“從輕或減輕處罰適用原則”的情形,現我局已經審查終結。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參照我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2018版)》第29項的相關規定,責令你石場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并處以20萬元罰款。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繳納罰款后,將繳款收據第四聯或繳款收據復印件送我局法規科備案),或持銀聯儲蓄卡到市環保局法規科辦理繳款事項。
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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