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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19〕8號 惠州市協昌電子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777828560L 住 所:惠州市惠城區潼僑鎮潼僑工業園聯發大道南面 法定代表人:袁吟輝 我局于2019年4月24日對你(單位)所涉的環境違法一案予以立案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9年4月24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現場檢查和調查核實。經查,你(單位)于2015年7月13日注冊成立,注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系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生產加工線路板。生產工藝流程:開料→鉆孔→電鍍→印刷→曝光→顯影→蝕刻→包裝成品。辦理有《廣東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許可證編號:4413002012054002),有效期2019年5月8日至2019年12月31日;排污種類包括廢水、廢氣、噪聲。 根據惠州市惠陽區環境監測站2019年4月29日出具的《監測報告》(惠陽環測檢字〔2019〕17a號)顯示:你(單位)2019年4月24日污水排放口(WS-11022)氨氮檢測結果為32.2mg/L,超標1.15倍。你(單位)超標準排放水污染物,屬于環境違法行為。2019年5月13日,我局下達了《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違改〔2019〕17號),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超標排放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2019年4月24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和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證據、2019年5月15日對袁宏彬的調查詢問筆錄、惠州市惠陽區環境監測站2019年4月29日出具的《監測報告》(惠陽環測檢字〔2019〕17a號)、《廣東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編號:4413002012054002)、2019年4月24日廢水處理設備運行登記表、《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違改〔2019〕17號)等證據為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 我局于2019年7月15日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你(單位)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我局提出書面聽證申請,也未向我局提交陳述申辯材料。以上事實,有我局的《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19〕12號)和《送達回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和《惠州市環境保護局主要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2018版)》第19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人民幣拾萬柒仟伍佰元罰款(¥107,500)。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銀行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繳納罰款后,務必將繳款收據第四聯送回我局政策法規科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費咨詢電話:0752- 2167272)。 (二)關于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 我局監察分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和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改正違法行為和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書面報告我局監察分局。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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