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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19〕12號
惠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惠州市市容環境衛生事務中心):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441300456659735E
住 所:惠州市惠城區橫江三路4號
法人代表人:朱燕含
實際負責人:翟偉中
我局于2019年6月27日對你(單位)所涉的環境違法一案予以立案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9年7月17日和7月29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管理的惠州市垃圾處理場進行現場檢查和調查核實。
經查,你(單位)系事業單位,原法定代表人為朱燕含;因機構改革,更名為惠州市市容環境衛生事務中心,法定代表人變更為翟偉中,但均未完善相關變更手續。本案所涉惠州市垃圾處理場系由你(單位)進行管理。
惠州市垃圾處理場位于惠州市惠城區西郊共聯馬洞口;辦理有《廣東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編號:4413022017037801),有效期限:2017年03月14日至2022年03月13日,排污種類為廢水。
該場配套建設有垃圾滲濾液處理站,處理站面積約2300平方米;滲濾液處理工藝由預處理工程和深度(膜)處理工程組成。其中預處理工藝:滲濾液→調節池→混凝沉淀→厭氧→SBR池→排放;深度(膜)處理工藝:預處理來水→反硝化→硝化→UF膜分離系統→RO系統→排放。預處理構筑物包括:調節池1座、污水物化處理池 1座(包含混凝池、絮凝池、沉淀池、污泥池和集水池各1個)、污水生化處理池1座(厭氧生物濾池2個、SBR反應池4個、排放池1個)。深度處理構筑物包括:均衡池1座,前反硝化池1座,后反硝化池1座,末端硝化池1座,濃縮儲存池1座,出水暫存池1座,鼓風機及循環泵房1座,綜合處理車間水泵間1座。為解決日益增長的垃圾滲濾液負荷,該滲濾液處理站已加裝了4臺移動式垃圾滲濾液處理設備,收集處理部分垃圾滲濾液。
根據惠州市環境保護監測站2019年6月24日出具的《監測報告》[(惠)環境監測(污-水)字(2019)095號]顯示:參照《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和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評價,其2019年6月13日滲濾液處理后排口所測項目總氮205mg/L,超過排放限值40mg/L,超標4.13倍。該處理站超標排放水污染物,屬于環境違法行為。2019年7月9日,我局下達了《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違改〔2019〕27號】,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2019年7月17日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圖片)證據、2019年7月17日及7月29日對王仕鏡的調查詢問筆錄、惠州市環境保護監測站2019年6月24日出具的《監測報告》〔(惠)環境監測(污-水)字(2019)第095號〕、《惠州市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違改〔2019〕27號】、《廣東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編號4413022017037801)等證據為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
我局于2019年8月5日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你(單位)未提交陳述、申辯材料,放棄聽證權利。以上事實,有我局的《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19〕15號)和《送達回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和《惠州市環境保護局主要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2018年版)》參照表第19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人民幣叁拾壹萬叁仟元罰款(¥313,000)。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銀行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或持銀聯儲蓄卡到我局政策法規科辦理繳款事項(繳納罰款后,務必將繳款收據第四聯送回我局政策法規科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費咨詢電話:0752-2167963)。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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