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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19〕13號 博羅縣九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070262137M 地址:博羅縣園洲鎮下南村新南一路 法定代表人:陳俊敏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9年3月28日,我局依法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博羅縣環境保護監測站在你公司污水處理設施規定排放口進行了采樣監測。 根據2019年4月4日博羅縣環境保護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9)第00172號】,結果顯示:pH值超標準上限0.92個pH單位,化學需氧量超標0.5倍,氨氮超標0.6倍,總氮超標1.8倍。你公司超標準排放水污染物,屬于環境違法行為。 2019年4月12日,我局對你公司下達了《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違改〔2019〕9號)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標準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于2019年8月6日對你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告事先(聽證)知書》(惠市環罰告[2019]16號),在《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送達后,你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聽證要求,也未向我局提交陳述申辯。 以上事實,有2019年4月11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和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證據、調查詢問筆錄、2019年4月4日博羅縣環境保護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9)第00172號】、《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違改〔2019〕9號】、《行政處罰告事先(聽證)知書》(惠市環罰告[2019]16號)等證據為證。現我局已經審查終結。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和《惠州市環境保護局主要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2018版)》第19項的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的上述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罰款人民幣壹拾肆萬元(¥140,000)。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繳納罰款后,將繳款收據第四聯或繳款收據復印件送我局政策法規科備案),或持銀聯儲蓄卡到我局政策法規科辦理繳款事項。 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局地址:惠城區麥岸路2號 郵編:516001 聯系電話及傳真:2167975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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